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及诉讼时效
至于双方在离婚时明知有未分割的财产而约定不予分割的情形,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基于原夫妻共有财产而形成的新的财产部分,当然已不再是婚姻法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毋庸繁证,这部分只能按照约定或一般的财产分割进行处理。若就此发生争议,则属于协议离婚后的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处理,适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一年除斥期间。可见,离婚后可能涉及的财产分割范围为:离婚时未涉及的财产(无时效);未处理过的夫妻共同财产(三年/无时效);基于原夫妻共有财产而形成的新
最高院法官: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离婚时是否有效?
对这种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目前审判实务上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主要焦点在于在我国实行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模式下,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这种协议,客观上无法实际履行,因为,就夫妻财产的归属而言,夫妻是一体的,在双方未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支持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相应的财产,并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和归属。会议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查,只要不存在着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可其合法性。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一方主张按照财产协议分割共同财产的,应当予以支持;在既没有解除婚姻关系也未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对该主张不应予以支持。关于
离婚前写赠与合同是否有效?离婚财产分割一方没钱怎么办?
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可申请执行。所以,财产分割协议后不得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财产分割协议是协议离婚的一部分,与离婚诉讼是两种完全独立的离婚制度,二者在具体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贯穿了包括财产分割在内的每一个环节。在财产分割协议中,一方可将自己的财产以财
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及诉讼时效
若就此发生争议,则属于协议离婚后的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处理,适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一年除斥期间。可见,离婚后可能涉及的财产分割范围为:离婚时未涉及的财产(无时效);未处理过的夫妻共同财产(三年/无时效);基于原夫妻共有财产而形成的新的财产部分(一年)。综上,离婚协议履行与财产分割是两个概念:1.履行财产分割协议,适用诉讼时效。离婚协议已对财
【法规速递】《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登记前有无法律效力?》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从表现形式来看,无论是“离婚协议”还是“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一般都不会明确写明什么是所附条件,但从本质上来看,登记离婚是财产分割的前提,该财产分割协议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故理论界将其界定为“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实际生活中,一方当事人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可能会在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做出重大让步甚至放弃一切财产,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以期最大限度地减少离婚
律师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问题
三、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一般而言,婚姻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作为附条件的,但法律未禁止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财产问题自愿达成某种协议。对这种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目前审判实务上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主要焦点在于在我国实行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模式下,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这种协议,客观上无法实际履行,因为,就夫妻财产的归属而言,夫妻是一体的,在双方未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支持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相应的财产,并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和归属。会议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查,只要不存在着欺诈、胁迫的情
夫妻离婚可自由 协议内容应合规
3.夫妻离婚时对财产达成“家中一切财产全归一方所有”协议的,对“一切财产”必须要一一列举,不可过于宽泛,内容要具体,包括财产的品名、新旧程度、大致的价值。对协议中的“家中”要明确是离婚双方在农村的“老家”,4.对在农村取得承包地的夫妻离婚关于对承包地所达成的协议要十分慎重。要对放弃承包地与放弃承包地的经营权进行区分,划分承包地的还应征求农村基层组织的意见。作为承包地的集体组织成员可以放弃承包地的经营权,但放弃时间应与土地第二轮承包年限相一致。第三轮土地承包何时进行尚没有规定,第三轮承包是什么政策也不清楚,不能对尚未承包的进行约定。5.如离婚双方对承包地进行分割,首先要明确分割承包地的面积,是以计税面积
离婚女方能得到多少财产?离婚财产应该如何分配?
蓝云律师总结:首先需要明白什么时候可以要求分割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分割在离婚时或不离婚时都可以要求分割夫妻财产。
夫妻离婚,共同财产怎么分?
就目前社会现状,我国妇女从总体上经济收入和独立谋生的能力与男性还有一定的差距,为使妇女在离婚后生活有一定的保障,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度给予妇女较多财产份额,或在财产种类上将某些对正常生活影响较大的财产,如住房等分割给女方。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生产资料,分割时应在不损害其效用和价值的前提下,注意保证生产活动、经营的正常进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应根据双方各自的实际需要,体现物尽其用、方便生活的原则。以上述原则作为指导,具体的分割方法包括: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财产的作用和价值的情况下,对财
最高院法官: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离婚时是否有效?
对这种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目前审判实务上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主要焦点在于在我国实行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模式下,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这种协议,客观上无法实际履行,因为,就夫妻财产的归属而言,夫妻是一体的,在双方未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支持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相应的财产,并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和归属。会议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查,只要不存在着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可其合法性。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一方主张按照财产协议分割共同财产的,应当予以支持;在既没有解除婚姻关系也未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对该主张不应予以支持。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