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分享版:婚姻案件诉讼实务指引(超详细)
现行立法对夫妻共同债务这一问题的法律制度的构建较为简单、原则,既要防范夫妻利用离婚逃避债务,也要防范离婚在诚信体系尚不完备的今天,还是要依靠法官在不同个案中,根据法律规定、经验法则进行判断。3、子女抚养类。法院确定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的问题,一般以子女权益、身心健康及实际需要为重,考虑子女的年龄、教育、医疗问题,尊重子女意愿;考虑夫妻双方的身心状况;及直接抚养一方对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能否配合等情况综合考虑加以确定。4、损害赔偿类。
南昌80、90后渐成离婚率最高人群 女性提出离婚超六成
争议焦点主要是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法院介绍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开放,夫妻间的人身依附性明显降低,大部分当事人在婚姻家庭纠纷尤其是离婚纠纷中的表现更为冷静理智。尤其是经济观念的影响,使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逐步转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统计显示,涉未成年子女离婚家庭数量占绝对多数,其中以10周岁为明显的分水岭。据介绍,涉及10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占72%,只有一个小孩的占67%,判决随女方共同生活的占47%。在
【唐山律师王凤辉】离婚后财产纠纷与变更抚养关系能在同一诉讼中处理吗?
原告主张签订协议时受被告胁迫的事实,未能提交直接关联证据,不能推定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其未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离婚时协议子女抚养有效,原告主张变更女儿吴某甲的抚养关系,吴某甲已满十四周岁愿随母亲共同生活,为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应变更吴某甲随原告荣某某共同生活较为妥善,婚生儿子吴某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与被告均未主张变更吴某乙的抚养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如子女抚养出现困难双方应协商解决,协
2018分享版:婚姻案件诉讼实务指引及法院判断参考标准
)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
【典型案例】婚姻无效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如何处理?
【专家视点】1.利害关系申请人申请婚姻无效的,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而无权要求处理当事人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婚姻关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并涉及财产与子女抚养纠纷,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婚姻关系有效,比如对无效婚姻在遇到法定无效事由已经消除情形下的认定,即对当事人关于婚姻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在处理财产与子女民事权益的问题上,是否可以按照一般离婚案件进行审理?我们认为,在当事人提起的宣告婚姻无效请求不被支持,法院宣告该婚姻有效后,并不能基于当事人的请求直接处理财产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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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超详细)婚姻案件诉讼实务指引
法院确定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的问题,一般以子女权益、身心健康及实际需要为重,考虑子女的年龄、教育、医疗问题,尊重子女意愿;考虑夫妻双方的身心状况;及直接抚养一方对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能否配合等情况综合考虑加以确定。4、损害赔偿类。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对损害赔偿的请求,有以下三点规则:(1)必须依附于离婚诉讼,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请求损害赔偿;(2)双方均有过错情节导致离婚的,双方均不赔偿;(3)若判决不准离婚,则该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5、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诉讼。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离婚
佛山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与变更抚养关系能在同一诉讼中处理吗?
原告主张签订协议时受被告胁迫的事实,未能提交直接关联证据,不能推定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其未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离婚时协议子女抚养有效,原告主张变更女儿吴某甲的抚养关系,吴某甲已满十四周岁愿随母亲共同生活,为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应变更吴某甲随原告荣某某共同生活较为妥善,婚生儿子吴某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与被告均未主张变更吴某乙的抚养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如子女抚养出现困难双方应协商解决,协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必知法律常识63条
p>9.父母双方都有各自家庭,共同抚养孩子不利于双方家庭稳定的,可以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承担抚养教育义务10.父母不得以没有能力抚养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另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2.离婚后抚养一方的抚养条件未发生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变化,抚养关系不能变更3.法院审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坚持以保护未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