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158份公开的文书看浙江省最新婚姻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
而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时,对以一方名义持有的股权的分割规则会比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公司要复杂得多,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的人合性,导致不论夫妻双方是否就转让协商一致,五、涉及分割财产的案件中,分割房产和股权类财产的标的额最高。根据统计样本的数据,浙江省辖区法院最新裁判的离婚纠纷和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件中,房产类和股权类财产的价值最高,次之是存款。律师分析在财产类型繁多的当下,仍然以房产类和股权类财产的分割价值最高的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1、房产类和股权类财产仍然是传统的主要投资类型;尽
北京经济纠纷律师张强‖离婚案件中股东、非股东配偶的股权如何分割?
曾在团队参与或主办案件(部分)代理张某与张某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代理谷某离婚纠纷,经过律师努力双方于庭前和解代理胡某房屋继承案胜诉代理北京西城刘先生公房过户纠纷代理北京房山孙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北京昌平张某分家析产纠纷,后和解撤诉代理秦皇岛吕先生返还土地使用权纠纷,双方调解代理兰州芦女士等17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调解代理杨某等5人诉张某委托合同纠纷案一审,胜诉代理山东乐陵张某等5人合同违约案代理王某财产执行异议一案代理福建福清某养殖场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代理陈某与某家具公司劳动仲裁纠纷,双方最终调解代理
签订离婚协议并执行后对财产分割部分存在争议怎么办?
相关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律无处不在,法律就在您生活之中,学习法律、运用法律、分享法律是一种艺术享受,
南宁语法丨家庭婚姻法律实务:离婚纠纷中涉及有限公司股权的司法处理(5)
公司法律实务:股东的连带责任及股权的冻结与执行(6);股东的连带责任相关法律问题(5)股权确认纠纷的类型及判断标准(4);股权转让纠纷及法律适用(3);股东出资纠纷与救济手段(2);股东代持及出资责任认定(1)▽《南宁语法》每周一、三、五上午8:30分更新,
论离婚财产分割引发股权转让纠纷中 身份利益的保护问题|谢欣欣 钟晨曦|法官视点|来源:广东法院网
法律若对此不作出明确规定,极易导致因为财产问题的久拖不决而迟延离婚诉讼现象的产生。四、离婚财产分割引发股权转让纠纷立法的完善《婚姻法解释(二)》是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及时对股权继承法律适用进行完善,值得肯定。但在《婚姻法解释(二)》不能满足保护离婚财产分割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中配偶身份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公司法》仍未对这一问题加以规定,不可不谓是一种缺憾。离婚财产分割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中必须注意对配偶身份利益的保护。因离婚发生的
三星“大公主”离婚赔钱70亿,分析富人离婚财产分割
以上3条规定说明,股权分割也是在我国也是财产分割的一部分,也是作为企业家和大企业高管婚姻纠纷中最大的问题。可参照个人的婚前股权在婚后的增值及收益部分主张分割。是否成为股东,还是只能获得相应的现金价值,则需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向股东主张股权转让。若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别规定的,应从其规定,遵照执行。企业家和大企业高管婚姻纠纷还是找律师来解决。深圳冠杰律所成立于2003年,有专业的婚姻法律团队,可以帮你解决离婚财产纠纷和儿女抚养权纠纷。对于不是富人的一方,冠杰金牌律师可以帮你获得尽可能多的合法财产赔偿和其他合法权益。对于企业家和高管,关节金牌律师可以帮你采取以下措施避免觉得财产赔偿。1
A股公司股东们的天价离婚案例
-------------------------------------分割线----------------------------------------聊完财(娱)经(乐)新闻,推两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股权转让纠纷裁判规则:股权以登记作为对抗要件。在股权经过工商登记后,第三人基于对工商登记的信任,应推定为善意。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第三人与转让股权的夫妻一方有恶意串通行为。例子:夫妻AB二人,A投资成立有限公司且为唯一股东。后AB不和致离婚诉讼。B诉称A无权在B不知情时处分股权,要求确认A与第三人签订的
婚后取得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不是共同财产!
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十、夫妻一方作为股东抽逃出资,不能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裁判要旨: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本案股东抽逃出资并无证据表明由股东实际领取,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该出资义务,股东和其配偶并未承诺过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出资,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夫妻持有公司股权所引发的纠纷,因为《婚姻法》和《公司法》的冲突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不会有改变。
夫妻持有公司股权不可避免的十大法律陷阱
“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七、夫妻一方婚前取得股权,婚后因股权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