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离婚,律师告诉你应该去哪儿起诉||上海离婚婚姻继承律师徐政 徐一夫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10.双方均被监禁,应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原则上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如被告已经被监禁一年以上,则由监禁地法院管辖。11.军人离婚,应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濮阳这对夫妻相识一个月后便登记结婚,结果却出了这样的事……
原告曾向鄄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撤回起诉后,原被告仍未能和好,分居达四年之久,其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有和好的可能,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以准许。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记者张峰利通讯员张永立吉国民)信息来自政法濮阳
想离婚,律师告诉你应该去哪儿起诉
答:在原告户籍所在地起诉,如原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原告经常居住地起诉。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10.双方均被监禁,应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原则上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如被告已经被监禁一年以上,则由监禁地法院管辖。11.军人离婚,应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
诉讼离婚,究竟该到哪去起诉
如未超过一年,原告应向被告原住所地法院起诉;超过一年的,原告应向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起诉。4.离开住所超一年民诉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时间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原告
异地起诉离婚可以吗?怎么办理?
以上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地方除外。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现在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适用上述第12条的规定,但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现居住地住满一年以上,则另一方应当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二是如果一方与另一方分居后,在其现居住地满一年,则应视其没有经常居住地,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向另一方所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天津律师张建生】想离婚,律师告诉你应该去哪儿起诉
8.双方(中国公民)均定居外国且已经离婚,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应到哪个法院起诉?答:在财产所在地法院起诉。9.一方在看守所或监狱服刑,另一方应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在原告户籍所在地起诉,如原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原告经常居住地起诉。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10.双方均被监禁,应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原则上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如被告已经被监禁一年以上,则由监禁地法院管辖。11.军人离婚,应向哪个法院
惠州婚姻家庭律师罗毅//想离婚,律师告诉你应该去哪儿起诉?
8.双方(中国公民)均定居外国且已经离婚,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应到哪个法院起诉?答:在财产所在地法院起诉。9.一方在看守所或监狱服刑,另一方应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在原告户籍所在地起诉,如原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原告经常居住地起诉。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10.双方均被监禁,应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原则上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如被告已经被监禁一年以上,则由监禁地法院管辖。11.军人离婚,应向哪个法院
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手续和费用?诉讼离婚后撤诉的风险有哪些?
原告申请撤诉,主要分为三大类的原因:(1)被告向原告写下保证书,希望得到原告谅解,原告与被告和好而申请撤诉;(2)原告与被告离婚意见达成一致改为协议离婚而申请撤诉;(3)原告因特殊情况,比如被告拒绝出庭,为提前进入第二次离婚起诉而撤诉。通过上面的内容,“诉讼离婚后撤诉的风险究竟有哪些”这个问题各位大概已经明白了,诉讼离婚最好不要撤诉,离婚之间应该认真考虑,否则不仅使工作人员的时间白费,而且当事人自己必须承担相应后果。
头次离婚驳回起诉 二次离婚未满六个月再次驳回
本院认为,原告桂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桂某在未满六个月的情况下再次向本院起诉,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桂某的起诉。(鲁甸法院张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