竭能告诉您协议离婚后房产过户该如何处理
就规避本案风险而言,律师建议:为规避以上的法律风险,减少诉累,我们可以采取以下的方式:第一,离婚时,到公证机关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为了防止出现离婚后,一方不配合的情况出现,可以在办理离婚时,将离婚协议书公证,以证明协议书的真实性,这样房管局就会对离婚协议书予以认可,将房产过户。第二,如果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准备以协议的方式离婚,但是一方担心离婚协议签署之后,另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那么此时可以采用公证协议书的办法或者直接起诉到法院,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拿到法院的调解书与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一样的效力。无疑,在实践中,采取后者的方式可以大大降低经济成本。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未成年 子女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
债发生的原因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的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是一种绝对权,主要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案涉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在李某和陈某名下,原本就属于李某和陈某共同所有。虽然二人离婚时一致同意将涉案房屋赠送给儿子小雨所有,但该赠与协议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它只是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小雨依据其父母达成的房屋赠与协议,仅仅是取得了“要求其父母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的债权。小雨要想拥有案涉房屋的产权,必须经过“变更登记”这一要件行为。案涉房屋产权在没有变更登记的情况下,自始至终属于李某和陈某共同所有,而非小雨所有。李某和陈某离婚时达成协议将房屋赠送给儿子小雨,这一赠与协议是否有效?
上海律师|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三种情形:(1)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或者因一方隐瞒财产导致还有部分财产没有分割,离婚后一方要求对财产进行分配而产生的纠纷。(2)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的纠纷。(3)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本案因陈某不履行其与李某在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而酿成,符合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第二种情形,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本质上可归属于合同纠纷。李某应当主要遵循合同法来主张权利,但其通过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寻求权利救济属于选择错误。2.受赠人小雨只享有债权,不享有物权债权,是指一方要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是一种相对权。债发生的原因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
【唐山律师王凤辉】离婚后财产纠纷与变更抚养关系能在同一诉讼中处理吗?
【原告诉请】诉请法院判决:1.养子才某某变更为由原告抚养,【法院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5月20日登记结婚,由于未生育,双方共同收养男孩才某某(现年8岁),后因家庭琐事,于2014年11月5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养子由被告才某某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住房一套(带全部家具)、商品房门面两间(120平方米)与仍在经营的小卖部及全部货物有被告才某某所有,现代轿车一辆由原告旦某某所有,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无共同债权债务,房产登记手续及费用由被告才某某承担,剩余部分至今未给付,原告数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告再婚后,并没有虐待或殴打养子致其受到伤害的行为。
案例解析|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 反悔不肯过户怎么办?
债发生的原因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的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是一种绝对权,主要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案涉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在李某和陈某名下,原本就属于李某和陈某共同所有。虽然二人离婚时一致同意将涉案房屋赠送给儿子小雨所有,但该赠与协议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它只是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小雨依据其父母达成的房屋赠与协议,仅仅是取得了“要求其父母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的债权。小雨要想拥有案涉房屋的产权,必须经过“变更登记”这一要件行为。案涉房屋产权在没有变更登记的情况下,自始至终属于李某和陈某共同所有,而非小雨所有。李某和陈某离婚时达成协议将房屋赠送给儿子小雨,这一赠与协议是否有效?
佛山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与变更抚养关系能在同一诉讼中处理吗?
【原告诉请】诉请法院判决:1.养子才某某变更为由原告抚养,【法院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5月20日登记结婚,由于未生育,双方共同收养男孩才某某(现年8岁),后因家庭琐事,于2014年11月5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养子由被告才某某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住房一套(带全部家具)、商品房门面两间(120平方米)与仍在经营的小卖部及全部货物有被告才某某所有,现代轿车一辆由原告旦某某所有,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无共同债权债务,房产登记手续及费用由被告才某某承担,剩余部分至今未给付,原告数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告再婚后,并没有虐待或殴打养子致其受到伤害的行为。
为买房心存侥幸办“绿本” “假离婚”补充协议法律不认
其次,对于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经审查该部分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这种情况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三,夫妻共有财产受到侵害,即一方存在转移、隐藏、变卖共同财产的情形,则另一方可在自发现转移情形次日算起的两年时间内提起诉讼。
离婚协议书中“双方无共同财产”条款的法律效力
但对于此类情况,法院应甄别不同情况,慎重予以处理,并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因离婚协议在民政部门登记时,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故此,离婚协议的效力很高,不能随意推翻。其次,对于在离婚时没有分割共同财产,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的情况,一方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在离婚协议签订时存在被欺诈或存在误解的情况,法院可以考虑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最后,对在协议离婚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并在最后约定“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对相应财产分割后的一个兜底条款,一方在离婚后起诉财产纠纷的法院应不予支持。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另一方则有权对被隐匿、转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依法有权要求多分。
大庆婚姻继承律师吕亚兰//离婚后财产纠纷与变更抚养关系能在同一诉讼中处理吗?
【原告诉请】诉请法院判决:1.养子才某某变更为由原告抚养,【法院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5月20日登记结婚,由于未生育,双方共同收养男孩才某某(现年8岁),后因家庭琐事,于2014年11月5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养子由被告才某某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住房一套(带全部家具)、商品房门面两间(120平方米)与仍在经营的小卖部及全部货物有被告才某某所有,现代轿车一辆由原告旦某某所有,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无共同债权债务,房产登记手续及费用由被告才某某承担,剩余部分至今未给付,原告数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告再婚后,并没有虐待或殴打养子致其受到伤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