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离婚后发生财产纠纷怎么办?
(三)离婚后财产纠纷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只能申请再审的情形:离婚后财产纠纷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只能申请再审的情形是指诉讼离婚后,一些财产纠纷不能再行向法院诉讼只能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况1、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提及但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中未处理的财产;2、对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不服的。
离婚后家庭财产纠纷时效有多长?
通过在本篇介绍了关于:[协议离婚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常识,不管因为什么纠纷而提起的诉讼,都应该注意诉讼时效,此时,双方协议离婚后反悔的,协议离婚民政局只作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仅仅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内容未得到国家公权利的认可,
姜杰律师:正确确定案由是公正审判的前提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号判决,提出上诉。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一)原审以合同纠纷为案由审理定性错误,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1.离婚后财产纠纷与合同纠纷的主要区别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为基础,在离婚后产生的财产纠纷。而合同纠纷则不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为基础。这里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体现的认知和诉讼主张,
民诉法解释第28条评注——以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异议为视角
但在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于不动产的归属往往没有争议,其争议的地方在于如何确定双方当事人间分割的份额。基于此,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立法价值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便体现不了其立法原意。三此外,从司法实践层面分析,如果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亦会出现诸多现实障碍。第一,离婚后财产纠纷虽然经常涉及双方当事人对不动产的确权与分割,但同时亦可能涉及大量的动产纠纷。即便案件仅涉及不动产纠纷,也可能涉及多个不动产,这些不动产可能分布在全国各地,甚至分布在国外,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会给如何选择受诉法院带来诸多不便。第二,如果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当事人可能会为了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管辖法院而恶意拆分诉讼,规避管辖规则,浪费司法资源。
姜杰律师:准确聚焦争议焦点是公正审判的前提
案件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还是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有:一、本案《协议书》体现的法律关系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还是合同纠纷?二、《协议书》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争议焦点一与争议焦点二、争议焦点三,根据争议焦点一的确定(案由不同)是递进或递减的关系。争议焦点二与争议焦点三是递进关系。即如果争议焦点一认定该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就不再涉及第二个争议焦点(递减),而涉及第三个争议焦点(递进)“涉案房产是否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因为,本案作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只要查明、
为买房心存侥幸办“绿本” “假离婚”补充协议法律不认
其次,对于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经审查该部分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这种情况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三,夫妻共有财产受到侵害,即一方存在转移、隐藏、变卖共同财产的情形,则另一方可在自发现转移情形次日算起的两年时间内提起诉讼。
2017年北京市离婚后财产纠纷判决大数据分析报告
八、部分夫妻离婚后依然持续作战有40对夫妻因为财产纠纷起诉2次,7对夫妻起诉3次,还有一对夫妻已经是第5次因为分割共同财产进行诉讼。而且374份判决书中,有49份判决书将双方子女列为第三人,3份判决书将一方兄妹列为第三人,有1份判决书将一方父母列为第三人。可见,不少夫妻离婚以后依然持久作战,有的甚至将子女、兄妹及父母也牵涉其中。
上海律师|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纠纷
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如果被认定为无效,就不存在继续履行的问题;如果被认定有效,且又不存在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其他障碍,则权利人有权要求义务人继续履行合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并非一个单独的赠与合同,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可以认定,李某和陈某达成的房屋赠与协议合法有效。双方本应按照协议自觉地到房产部门将房屋过户登记到儿子小雨名下,但事后陈某反悔拒绝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李某作为受赠人小雨的监护人当然有权要求陈某继续履行赠与协议。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未成年 子女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
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如果被认定为无效,就不存在继续履行的问题;如果被认定有效,且又不存在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其他障碍,则权利人有权要求义务人继续履行合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并非一个单独的赠与合同,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可以认定,李某和陈某达成的房屋赠与协议合法有效。双方本应按照协议自觉地到房产部门将房屋过户登记到儿子小雨名下,但事后陈某反悔拒绝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李某作为受赠人小雨的监护人当然有权要求陈某继续履行赠与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