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睹为快-青年现象|李永萍 杜鹏| 婚变:农村妇女婚姻主导权与家型转型—关中J村离婚调查 2016年5月
男性即使过得不好,也不敢轻易提出离婚。但妇女则恰恰相反,有的妇女在离婚前就已经有了“备选”,有的妇女还在协议离婚阶段“就八方都有人在说(介绍)”,而更多的妇女则是在离婚后很快就能找到再婚的对象。妇女再婚一般都找的是家庭条件比较好的,至少是比初婚对象家庭条件好很多,甚至相当一部分妇女再婚的对象之前并没有结过婚。因此,在国家法律支持与婚姻市场失衡的双重背下,妇女的权利空间扩大,可以轻易摆脱婚姻的束缚,并有效地规避成本,通过再嫁将家庭责任和婚姻危机转移至男性。(3)亲属网络的支持以娘家为主的亲属支持网络是妇女离婚的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娘家人心术不正”,是村民对离婚案例评价的遍话语。
【主席令2018年第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第四十九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第五十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工会微课堂】妇女应当享有哪些婚姻家庭权益?
第五十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男女平等原则在中国离婚制度中的内涵变迁
1980年婚姻法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实现了转型,从全盘对妇女的保护,转向为男女两性共享权利、共担义务。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保护妇女与男女平等发展并重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包“二奶”、婚外恋等情况开始出现,家庭暴力问题亟待解决,婚姻法修改确有必要。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对基本原则予以丰富,增加禁止家庭暴力等内容,使得家庭暴力第一次出现在国家立法层面。妇女、儿童、老人是家庭暴力最主要受害者,法律制裁家庭暴力是对妇女、儿童、老人的必要保护。修正案第三十一条至第四十六条是对离婚制度的具体规定。第三十二条增设离婚法定事由的规定,尽管大多数规定与当事人过错有关,但均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例示,仍然采用破裂主义裁判离婚标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
【法律讲堂】婚姻法与妇女婚姻家庭权利保护
有学者认为,对无效婚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可参与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序,妥善分割,从而在实际上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二)离婚妇女的权益保障问题,主要有两方面的问题:1、关于离婚后妇女的房屋居住权问题。现行司法解释和专家建议稿的立法建议均显得保护无力。有人提议应在《婚姻家庭法》和民法物权中作出住宅居住权的规定,以较彻底地解决以往福利分房中男女不平等的历史遗留问题,改善妇女离婚后无房居住的困难。2、关于离婚时有过错配偶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损害赔偿的规定。专家建议稿中规定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
婚姻教规(有声读物)
2-禁止夫妻关系:如果此前双方曾提过两次离婚,丈夫就不可再与她直接复婚。也就是说,如果某男子曾经休妻,然后在守制期中与妻子恢复了关系,或在守制期过后复婚;然后第二次与她离婚,又在守制期中与妻子恢复了关系,或在守制期过后再次复婚,然后第三次提出离婚,此时,他便不能再与这位妇女直接恢复夫妻关系,而是要等到她与另一个男子结婚、行房,又离婚后,他才有机会再与她结婚。真主禁止妇女与将其抛弃3次的男子直接复婚,是对妇女的慈悯,以避免她们受到丈夫的欺侮。第八节妇女提出离婚(赫莱阿)妇女主动提出与她憎恶的丈夫离婚,并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 妇女维权常见法律问题
10、妇女在哪些领域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11、《中华人民共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离婚时妇女的住房权具体做出了哪些规定?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1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哪些义务?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条规定: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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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丧偶妇女有权除法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2、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3、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4、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女儿和儿子享有同样的对父母的继承权。(十一)妇女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有哪些权益不受侵犯?1、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十二)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承包期内对妇女结婚、离婚或丧偶的,其承包的土地有何规定?
因结婚、离婚、丧偶等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该怎么办?
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妇女同男子一样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第二、妇女结婚的,其承包土地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第三、在妇女离婚或者丧偶的情况下,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该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