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财产应如何强制执行?(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6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第七条【在个人债务案件的执行中,对于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或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被执行人配偶以该财产实际为其所有为由提出异议的,执行机构如何处理?】答:对此,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异议听证审查,并作出适当的财产权属判断。从合理保护被执行人配偶合法权益出发,我们认为被执行人配偶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为该财产为其所有,并裁定解除已采取的控制性措施:(一)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未离婚,申请执行人知晓该财产为被执行人夫妻间约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二)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或之前已离婚,除上述情形外的,执行机构应驳回其异议
执行|共有财产应如何强制执行?
第七条【在个人债务案件的执行中,对于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或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被执行人配偶以该财产实际为其所有为由提出异议的,执行机构如何处理?】答:对此,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异议听证审查,并作出适当的财产权属判断。从合理保护被执行人配偶合法权益出发,我们认为被执行人配偶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为该财产为其所有,并裁定解除已采取的控制性措施:(一)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未离婚,申请执行人知晓该财产为被执行人夫妻间约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二)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或之前已离婚,除
「必看」婚姻家庭纠纷案件51个相关法律问题裁判意见大全(四)离婚财产问题
【针对第一款另一种观点】: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对不动产权属的约定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夫妻一方仅可基于债权请求权向夫妻另一方主张履行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的契约义务。在不动产产权人未依法变更的情况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不动产权属的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的债权,32、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判断夫妻财产制契约与夫妻财产赠与约定,其效力应如何认定?夫妻财产制契约并非针对某个或某些特定的财产归属作出的约定,对夫妻财产关系将产生一般性的、普遍性的约束力,其效力及于夫妻财产的全部。夫妻财产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法院可否进行强制执行?
执行法院又能否继续处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执行过程中又如何保障案外人雷某的合法利益。3执行要旨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若该财产是与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且不可分割,法院有权查封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但应通知共有人。法院可以继续处置王某与雷某共同共有的房屋,因执行法院查封在前,而双方协议离婚在后,协议离婚的效力不能对抗已经被执行法院查封的事实。对于案外人雷某的合法利益,雷某可以通过析产诉讼的方式来确认与王某共同共有房屋其应占份额,届时房屋拍卖成交后,按照双方应占份额分配案款,属于案外人雷某的部分,应当返还。4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法院可否进行强制执行?
3执行要旨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若该财产是与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且不可分割,法院有权查封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但应通知共有人。法院可以继续处置王某与雷某共同共有的房屋,因执行法院查封在前,而双方协议离婚在后,协议离婚的效力不能对抗已经被执行法院查封的事实。对于案外人雷某的合法利益,雷某可以通过析产诉讼的方式来确认与王某共同共有房屋其应占份额,届时房屋拍卖成交后,按照双方应占份额分配案款,属于案外人雷某的部分,应当返还。4法官后语via济南中院
【跟我学法律】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知识问答(离婚财产问题类)
【针对第一款另一种观点】: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对不动产权属的约定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夫妻一方仅可基于债权请求权向夫妻另一方主张履行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的契约义务。在不动产产权人未依法变更的情况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不动产权属的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的债权,10、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判断夫妻财产制契约与夫妻财产赠与约定,其效力应如何认定?夫妻财产制契约并非针对某个或某些特定的财产归属作出的约定,对夫妻财产关系将产生一般性的、普遍性的约束力,其效力及于夫妻财产的全部。夫妻财产
「跟我学法律」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知识问答(离婚财产问题类)
【针对第一款另一种观点】: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对不动产权属的约定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夫妻一方仅可基于债权请求权向夫妻另一方主张履行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的契约义务。在不动产产权人未依法变更的情况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不动产权属的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的债权,10、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判断夫妻财产制契约与夫妻财产赠与约定,其效力应如何认定?夫妻财产制契约并非针对某个或某些特定的财产归属作出的约定,对夫妻财产关系将产生一般性的、普遍性的约束力,其效力及于夫妻财产的全部。夫妻财产
夫妻离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能否强制执行?
(政府抽逃也可被追加)37:高院: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产,会因离婚后对方负债而被法院执行吗?(有结论)38:最高法院:具有金钱质押性质的存款,不应被采取强制措施(附:详细条件)39:最高法院: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能否被强制执行?(18类不得执行的账户资金汇总)40:高院:未过户的预售房屋可因购房人的负债被法院查封(附:与抵押登记冲突典型案例)41:高院:首封普通债权与抵押权竞合时,如何保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42:高院:首封法院冻结股权未办理工商冻结手续的,其效力及冻结顺位应如何确定?43:最高法院:多债权人对同一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同一顺位债权如何清偿?
「小司说法」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问题裁判意见大全(二)
【针对第一款另一种观点】: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对不动产权属的约定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夫妻一方仅可基于债权请求权向夫妻另一方主张履行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的契约义务。在不动产产权人未依法变更的情况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不动产权属的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的债权,32、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判断夫妻财产制契约与夫妻财产赠与约定,其效力应如何认定?夫妻财产制契约并非针对某个或某些特定的财产归属作出的约定,对夫妻财产关系将产生一般性的、普遍性的约束力,其效力及于夫妻财产的全部。夫妻财产
「必看」婚姻家庭纠纷案件51个相关法律问题裁判意见大全之——离婚财产问题
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对不动产权属的约定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夫妻一方仅可基于债权请求权向夫妻另一方主张履行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的契约义务。在不动产产权人未依法变更的情况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不动产权属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债权的效力。金钱债权执行中,不予支持。非金钱债权执行中,应当告知被执行人配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针对第一款另一种观点】: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对不动产权属的约定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夫妻一方仅可基于债权请求权向夫妻另一方主张履行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的契约义务。在不动产产权人未依法变更的情况下,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