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解释第28条评注——以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异议为视角
但在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于不动产的归属往往没有争议,其争议的地方在于如何确定双方当事人间分割的份额。基于此,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立法价值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便体现不了其立法原意。三此外,从司法实践层面分析,如果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亦会出现诸多现实障碍。第一,离婚后财产纠纷虽然经常涉及双方当事人对不动产的确权与分割,但同时亦可能涉及大量的动产纠纷。即便案件仅涉及不动产纠纷,也可能涉及多个不动产,这些不动产可能分布在全国各地,甚至分布在国外,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会给如何选择受诉法院带来诸多不便。第二,如果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当事人可能会为了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管辖法院而恶意拆分诉讼,规避管辖规则,浪费司法资源。
离婚后家庭财产纠纷时效有多长?
通过在本篇介绍了关于:[协议离婚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常识,不管因为什么纠纷而提起的诉讼,都应该注意诉讼时效,此时,双方协议离婚后反悔的,协议离婚民政局只作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仅仅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内容未得到国家公权利的认可,离婚需谨慎!
份额明确情形: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还是共有权分割纠纷
具体理由分析如下: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指当事人在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后,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而产生的纠纷。审判实践中,离婚后财产纠纷基本上有两类:一类系协议或诉讼离婚后,对当时未分配、遗漏或者新发现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产生的诉讼;另一类系在协议离婚(在民政局登记)后,对离婚协议中财产的约定不履行、约定有歧义,或认为约定时存在受胁迫的情况,要求变更或撤销,产生了纠纷而提起诉讼。显然,本案的争议均不符合以上两类情况。诉争房产在离婚诉讼中已经一并处理,明确了各自所占份额,权属清晰。虽因离婚时未取得房产证,无法确定房产价值,导致未能折价归并,但就财产份额而言,并无再次处理的空间。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对于离婚后财产纠纷应当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处理时需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离婚以后,发现对方隐匿了财产,该怎么办?
实践中,离婚后出现财产纠纷的情形多为一方在离婚时隐瞒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或其他收益,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了这些财产,从而主张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产生的纠纷。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还应注意,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提出。此外,当事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当事人事后不履行的,该协议本身并无强制执行力,当事人还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其效力作出认定,方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为买房心存侥幸办“绿本” “假离婚”补充协议法律不认
其次,对于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经审查该部分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这种情况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三,夫妻共有财产受到侵害,即一方存在转移、隐藏、变卖共同财产的情形,则另一方可在自发现转移情形次日算起的两年时间内提起诉讼。
上海律师|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可以认定,李某和陈某达成的房屋赠与协议合法有效。双方本应按照协议自觉地到房产部门将房屋过户登记到儿子小雨名下,但事后陈某反悔拒绝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李某作为受赠人小雨的监护人当然有权要求陈某继续履行赠与协议。就本案而言,法律适用的路径和裁判思维应当是,作为受赠人小雨的监护人,李某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只能是:(1)确认其与陈某达成的房屋赠与协议有效;(2)请求法院判令陈某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法院围绕该两项请求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如果两项请求都可得到支持,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既违反法定程序也违反实体法规定。
离婚财产纠纷有哪些情形
4、针对离婚诉讼请求中有关要求分割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或要求分割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诉求,法院将会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5、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未成年 子女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可以认定,李某和陈某达成的房屋赠与协议合法有效。双方本应按照协议自觉地到房产部门将房屋过户登记到儿子小雨名下,但事后陈某反悔拒绝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李某作为受赠人小雨的监护人当然有权要求陈某继续履行赠与协议。就本案而言,法律适用的路径和裁判思维应当是,作为受赠人小雨的监护人,李某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只能是:(1)确认其与陈某达成的房屋赠与协议有效;(2)请求法院判令陈某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法院围绕该两项请求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如果两项请求都可得到支持,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既违反法定程序也违反实体法规定。
2017年北京市离婚后财产纠纷判决大数据分析报告
法律要点可以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情形及法条依据:1、协议离婚以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内容的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唐山律师王凤辉】离婚后财产纠纷与变更抚养关系能在同一诉讼中处理吗?
【原告诉请】2011年8月19日荣某某与吴某某又因感情不和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到邢台市桥东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荣某某于2013年12月19日起诉至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请求:1、依法重新分割家庭共同财产;2、依法变更子女抚养权,女儿吴某甲由荣某某抚养;3、判令吴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荣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婚姻登记员应当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办理离婚登记,原告荣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依程序办理了离婚,应当推定离婚时双方意愿真实属于合意,已履行法律程序后离婚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