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天所婚姻法专题:离婚诉讼中财产如何处理分割?
此处须要说明,社会公众对离婚诉讼“过错”的理解有误,即“过错”对夫妻财产分割的影响往往存在着较大误解,举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婚外情并不必然导致“净身出户”或财产多分、少分。以往实践观点认为,离婚财产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1993年印发)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
【法规速递】《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登记前有无法律效力?》
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对诉前离婚当事人所达成的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除非双方当事人追认,该协议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无论是离婚本身,还是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意见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夫
法律是否规定了单方面离婚财产必须平分?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
离婚后发现夫妻一方有财产未分割想要起诉,先看诉讼时效过没过(法律实务)
4.协议或诉讼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前、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时,另行起诉请求分割对方隐匿或转移的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自发现财产权被侵害之日起两年。5.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因某项财产存在客观分割不能的情况,法院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的—具备条件时,由当事人申请再行分割,按照本条规定可以请求分割,属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无时效限制。6、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法院已分割财产,后失踪方又发现并要求重新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19个重要问题的最新解答
五、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范围应如何把握?答: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一般以男女双方为诉讼当事人。鉴于实践中彩礼的接受人或给付人可能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为便于案件事实查明和纠纷解决,可根据双方诉辩确定实际接受人或给付人的诉讼地位。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一方发生婚外情或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或者一方出具前述内容的承诺或保证书,另一方起诉以夫妻财产约定为由请求确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有效并要求据此分割财产的,能否予以支持?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一方发生婚外情或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或者一方出具的前述内容的承
离婚时,财产分割究竟该如何判,有哪些原则和标准?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
法官视角下的离婚诉讼中股权分割问题
由于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迅速,财产快速流转,原本难以确定的财产随着时间的推移更难以确定,并且财产的价值在不同时间节点差别较大,如果离婚时不分割,无疑增加处理难度。3、《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
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 三条建议来支招
在离婚诉讼期间,法院调查发现,雷某某在双方婚姻产生矛盾期间,认定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最终法律判决,在这一起案件中,业内说法“以往类似案件,多判财产平分”有人提出疑问,我国的《婚姻法》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一方存在转移财产,可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最高法为何公布该指导性案例呢?为此,华西都市报记者专门采访了多位法律人士进行了解读。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
离婚后财产纠纷裁判的法律依据指南 | 婚姻法案由系列(建议收藏)
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但是,一般说来,这种协议有可能是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底线,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决远远超出这种底线的话,可能会引起双方矛盾激化,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不妨将之作为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的参考。
最高法院:最新离婚诉讼20个法律实务问题解析(诉讼程序、事实婚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
3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答:属共同财产,由法院酌情处理。35、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6、夫妻一主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答: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