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及诉讼时效
若就此发生争议,则属于协议离婚后的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处理,适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一年除斥期间。可见,离婚后可能涉及的财产分割范围为:离婚时未涉及的财产(无时效);未处理过的夫妻共同财产(三年/无时效);基于原夫妻共有财产而形成的新的财产部分(一年)。综上,离婚协议履行与财产分割是两个概念:1.履行财产
「小司说法」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及诉讼时效
若就此发生争议,则属于协议离婚后的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处理,适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一年除斥期间。可见,离婚后可能涉及的财产分割范围为:离婚时未涉及的财产(无时效);未处理过的夫妻共同财产(三年/无时效);基于原夫妻共有财产而形成的新的财产部分(一年)。综上,离婚协议履行与财产分割是两个概念:1.履行财产
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及诉讼时效
若就此发生争议,则属于协议离婚后的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处理,适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一年除斥期间。可见,离婚后可能涉及的财产分割范围为:离婚时未涉及的财产(无时效);未处理过的夫妻共同财产(三年/无时效);基于原夫妻共有财产而形成的新的财产部分(一年)。综上,离婚协议履行与财产分割是两个概念:1.履行财产
法律小常识:离婚协议及其财产分割
如果夫妻离婚时尚有部分共同财产没有处理,该部分未分割的财产仍然属于双方共有的物权,也就是说,双方是在没有配偶身份的情况下共有物权,一方可根据物权的追击效力,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离婚后,该物权共有权没有实际发生变动,即没有被原夫妻共有人之外的其他人善意取得时,没有被侵权行为改变共有权属状态,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以分割夫妻财产的共有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未处理过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4.其他⑴离婚后,请求损害赔偿,应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最高
离婚房产去名如何办理手续?
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离婚后,更改房屋产权归属,不征收契税,房产证上除名,不属于房屋产权转移,不要缴纳契税。
离婚协议不公平可以重新对财产进行分割吗?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
大庆婚姻继承律师吕亚兰//离婚后财产继续共有,财产使用方式应注明
财产分割涉及他人利益,对第三人没有法律效力01案情姚先生和周女士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一个村庄的宅基地自建院落内,该院落在双方婚前原有北房5间、东房3间,后经二人翻建了东房,并新建西房3间,自此该院落内共有房屋11间。该房屋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使用人为姚先生的父亲,姚先生还有4个兄弟姐妹。后姚先生与周女士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11间房屋,男女双方各一半”。后因为在离婚后财产的分割过程中出现分歧,周女士将姚先生诉至法院,认为应将北房3间、西房3间归其所有,北房2间与东房3间归姚先生所有。姚先生则称房子是其父母的,其兄弟姐妹在建房时有出资,不同意周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现在的东房与西房建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你们说要离婚,我们很是担心啊
夫妻共同财产项目及分割情况、后续如何履行情况应尽量一一列明,否则极易引发离婚后财产纠纷问题。财产分割涉及他人利益,对第三人没有法律效力姚先生和周女士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一个村庄的宅基地自建院落内,该院落在双方婚前原有北房5间、东房3间,后经二人翻建了东房,并新建西房3间,自此该院落内共有房屋11间。该房屋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使用人为姚先生的父亲,姚先生还有4个兄弟姐妹。后姚先生与周女士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11间房屋,男女双方各一半”。后因为在离婚后财产的分割过程中出现分歧,周女士将姚先生诉至法院,认为应将北房3间、西房3间归其所有,北房2间
山西太原律师滑风龙//离婚时未处理的股票及离婚后收益,如何进行分割?
如果被告确实存在隐瞒行为,则应按侵权行为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原告有权在发现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分割(本案原告在两年内提起诉讼,未过时效);如果被告不存在隐瞒行为,只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涉及此部分财产,鉴于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婚姻法解释(三)亦未规定是否适用,应当理解为不适用,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除存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列举的行为之外,无论是离婚时双方因疏忽而漏分共同财产,还是离婚时双方自愿约定在离婚后仍维持财产的共同状态,如果在离婚后请求分割财产的,都应视为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因具有物权请求权的属性而不受时效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