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离婚协议中,对抚养费作出的约定效力如何?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抚养费的确定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强强5岁、读幼儿园大班,综合考量上述因素,这也成为王某的主要抗辩理由。但在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约定的情况下,该约定的约束力值得探究。相信从性质上来看,离婚协议属于契约的范畴。在达成离婚协议的过程中,实际隐含着双方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的博弈。最终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妥协商定的结果。当协议
离婚不要小孩不给抚养费犯法吗?放弃抚养权是否可以?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果夫妻是协议离婚,应该按照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来让另一方履行其义务,也可以据此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如果是法院调解离婚,除了《离婚
离婚时承诺的抚养费条款能否轻易推翻?
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离婚当事人为了达成离婚的目的,可能会在离婚时答应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用,离婚后却又以子女名义依《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要求支付抚养费。这便给了离婚协议中负有直接抚养义务一方在合法形式下假托子女之名义行掩饰其变更、撤销原离婚协议的不法目的。为了尽可能地维护未成年或无独立能力子女权益的同时维护协议或判决的法律约束力,《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子女只能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生活费、教育费权利。
想要增加或减少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法院会怎么判?
(2)要求减少抚养费的情况;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方可以请求减少抚养费:①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②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③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根据《婚姻法》第37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双方对于抚养费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7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
男方在离婚后不支付抚养费会坐牢吗
如果夫妻是协议离婚,应该按照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来让另一方履行其义务,也可以据此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如果是法院调解离婚,除了《离婚调解书》外,也应该有一个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里面应该有子女抚养条款,如果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拒绝执行,可重新起诉到法院,让法院重新裁定,强迫执行;如果是判决离婚,可根据离婚判决书里面的离婚孩子抚养费支付条款,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三、子女抚养费
一讲就懂: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全部由一方承担”有效吗?
据此,▌律师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0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上述案件原告的父亲与母亲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原告抚养权及抚养费”的约定于法有据,该约定合法有效。但由于原告父亲的经济条件发生了变化,抚养能力已不能保障原告所需,影响到原告今后的健康成长。此种情形下,即使原告父母离婚之时有明确约定,也不能免除被告对孩子的抚养义
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子女能否向其主张?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父母双方即使对于抚养费进行了约定,也不影响子女向父母一方主张抚养费,即父母双方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不能有损子女的权益,不能限制或剥夺子女的合法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在给付能力范围内合理的支付子女抚养费或增加子女抚养费用。更多法律问题请直接留言,分享是一种美德。
离婚协议约定不付抚养费就可以免除抚养义务吗
读者齐美兰齐美兰读者:你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不能免除张某承担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的父母对子女仍然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这一义务由法律规定,并不会因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而免除。当双方按离婚协议的约定由一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而另一方不负担时,即意味着一方自愿代替另一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在法律上并不能当然免除另一方对未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
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全部由一方承担”有效吗?
据此,▌律师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0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上述案件原告的父亲与母亲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原告抚养权及抚养费”的约定于法有据,该约定合法有效。但由于原告父亲的经济条件发生了变化,抚养能力已不能保障原告所需,影响到原告今后的健康成长。此种情形下,即使原告父母离婚之时有明确约定,也不能免除被告对孩子的抚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