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合同法》第 2 条第 2 款的解释论|王雷|《广东社会科学》2017.6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整体性”特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这一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内容也就不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与,不能简单套用有关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则,而应当对该赠与条款做体系解释以“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对有关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目的解释方法的判断标准和解释依归是“身份关系性质”,基于此,对无效赡养协议的法律后果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法律后果的相关规
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也就是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并不属于交易关系,当然不应受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己任的合同法调整,例如离婚协议应由婚姻法调整,一方违反该协议不同意离婚,另一方亦不得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而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目前许多学者认为,《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排除的身份合同仅指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夫妻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不过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这些法律没有规定时才可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因此,法律并没有禁止人们对有关身份关系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只不过这种
香港离婚法律程序
(一)单方提出的离婚呈请提出离婚呈请时,呈请人需要填写:表格2离婚呈请书表格2B关于子女安排的陈述书(如适用)表格3法律程序通知书表格4属实申述呈请人家事调解证明书(二)双方提出的共同申请双方共同申请离婚时需要填写的表格:表格2C共同申请书表格2D关于子女安排的陈述书(如适用)共同申请书共同申请人家事调解证明书
婚姻法规定的执行、变通和生效
因此婚姻法第50条对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了变通的权力。为解决了法律适用的冲突问题,一般法律的最后一条都要规定生效问题,婚姻法也不例外。
【神学普及】 6月14日《婚姻伦理(二)》单元六5-6节
实际上,要探究一个人是否完全不适合结婚,抑或不适合和某人结婚,不是容易分辨的事情,况且,在实际情况下,不少获宣告「婚姻无效」者都是因为要再婚的,这又如何解释他们只是不适合于前一段婚姻,却适合于新一段婚姻呢?因此,有关「婚姻无效」的思考,我们要从三个角度来进行。首先,我们如何把「婚姻无效」和「离婚」这两个概念分别开来,而今天的具体措施中,这个分野变得愈来愈模糊。正如我们在牧民反省中所言,教会内很少会说明「婚姻无效」的做法,其中一个原因,正正是这个做法不容易与离婚分辨,牧者或会觉得,如果说开了,会否造成鼓励夫妻离异的可能。另一反思的方向,就是婚姻无效的做法,是否必须以法律
离婚套路,一方不得再婚,否则房屋收回?
既然是协议,那么我们看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故而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法定权利。双方关关于财产处理的协议,尽管是自愿订立,但实际上却是对再婚附加的苛刻条件,属于暴力、胁迫之外的以其他方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并且该协议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是属于无效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最高人
跨国婚姻怎么离婚
因此,有意与外国人缔结婚姻的人,应该熟悉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并注意下面一些问题:(一)熟悉有关法律跨国婚姻的当事人可能是不同国籍的人或者双方虽然是同一国籍,但结婚或离婚地在外国,这时就需要了解所在国国家的法律,否则,就有可能出现“破坏婚姻”(即在一国是合法婚姻或合法离婚,在另一国则属于非法婚姻或尚未离婚)。(二)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各国的婚姻法律有所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就可能导致不同的
维权 | 《我不是潘金莲》——法律没有假离婚
(二)李雪莲事件不属于信访受理事项《信访条例》明确规定,若相关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则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你是李雪莲吗,在于李雪莲认为这句话侵犯了她的名誉,而这完全可以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采取信访途径。
协议离婚不成,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一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若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另一方可以依据协议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可申请强制执行。(二)财产分割协议在诉讼离婚中的生效在当事人双方未能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其所订立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