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与“妇女法”:20世纪50年代初期乡村民众对婚姻法的误读
(14)考虑到去政府机关登记结婚的有些并非真正自由结婚,而许多离婚案件无需到达司法机关,只需双方在当地政府部门登记即可,则实际离婚人数或许并不比登记结婚者少。离婚案件占人口或户口的比例,也是一个很大的数字。从下面中南区六个乡离婚案件占户口、人口情况表中可以看出,离婚案件占各乡家庭户数的比例在3%-5%之间,占人口的比例在1%左右(个别乡接近2%)。将婚姻法误读为离婚法、妇女法产生的最为严重的后果,则是自杀与被杀现象的频繁发生。据当时中南军政委员会司法部的估计,整个中南区在1950年5月后的一年之内因婚姻问题被害和自杀的超过了一万人。而自婚姻法颁布以后至1952年底华东地区因婚姻问题自杀和被杀的男女共余人,全国每年因此
男女平等原则在中国离婚制度中的内涵变迁
在我国民法典修订进入快车道的今天,如何使男女平等原则落实到婚姻法的具体制度中,从形式平等向实现实质平等更进一步,仍然值得讨论。
离婚,也有损害赔偿吗?
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被告时,原则上须在离婚中提出,但是有两个例外。第一,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单独起诉要求赔偿。第二,如果一审时被告没有提出赔偿,二审中提出,法院进行调解不成功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由有过错的配偶进行赔偿;没有约定的,可以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那些事
第二,如果一审时被告没有提出赔偿,二审中提出,法院进行调解不成功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由有过错的配偶进行赔偿;没有约定的,可以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提出。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及关联法律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现役军人离婚程序:夫妻一方是军人的能离婚吗怎么办理?
2、无需征得军人同意的离婚案件婚姻法33条规定了“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是由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非军人配偶一方也可以提出离婚,但过错限定在“重大过错”而非一般的过错。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财产约定中房产赠与之撤销权:法情理的混乱
实际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约定,与离婚时的离婚协议一样,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会考虑感情因素(包括考虑到对方对家庭的付出与贡献等),一方在感情支配下,约定将自己所有的房产全部归对方或赠与对方,这完全不应等同于合同法规定的普通赠与协议,故人民法院也不应以合同法的规定而支持当事人撤销财产约定协议的主张。如果说,不允许当事人以任意撤销权为由行使对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的撤销权,同样地,也不应允许当事人以任意撤销权为由行使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中房产赠与的撤销权,否则就是厚此薄彼,有违公平公正。例如:一对夫妻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约定将男方婚前房产归女方所有,第二天他们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没有财产需要处理”。而另外一对夫妻直接在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
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应该何时提起损害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
离婚时能否主张损害赔偿
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期限《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因此,权利人主张损害赔偿的,应当在起诉离婚时提出或在离婚诉讼中经人民法院书面告知其权利后随即提出。逾此期限,视为放弃
婚姻聚焦 | 离婚协议生效后未履行,还能要求重新分割房产吗?
如果赋予当事人一方撤销房屋赠予的权力,那么就会造成生效的离婚协议存在不稳定性,这既违背《婚姻法》第2条关于孩子利益保护的规定,又违背《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关于夫妻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内容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同时也不利于社会家庭矛盾的解决。所以,离婚协议中赠与内容不能撤销。但是如果原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决定撤销房产赠与,重新约定财产分割等内容,那么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法院也是有支持的可能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