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涉嫌逃避债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获支持
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婚姻家事部主任、江西省婚姻家庭与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江西省赣州市婚登处家庭婚姻辅导中心公益律师,专注于婚姻、继承、私人财富保护与传承,
多份离婚协议共存时的效力认定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由主张权利者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的签字、当事人录音、视频等,用以证明离婚协议存在的事实。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离婚协议存在的证据,就难以证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存在,其权利主张就没有了事实依据。当事人离婚时的意思表示是考虑到离婚协议的更新性,数份协议之间存在冲突时,如果没有其他事由存在,应以当事人最后的意思表示为准。其最后的意思表示,自然是离婚当时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在离婚之前可能已有多次协商,甚至多份协议。但如果在离婚时对之前签订的协议反悔,不愿继续履行,则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协议离婚就丧失了可能性,离婚协议也就没有了继续履行的条件。一般来讲,由于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离婚时,必须提供书面离婚协议书,这份离婚协议书是距离领取离婚证最近的一份离婚协议,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则该离婚协议书就应当作为当事人离婚时的意思表示。
真相|那些假离婚的人,后来的生活怎么样了?
出院后,李女士与丈夫协商决定“假离婚”,于2006年2月签订《假离婚协议书》,并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约定,其中一方首先与第三者结婚或同居,则有此行为的一方须放弃全部家庭财产,另一方获得全部家庭财产。2010年,李先生再婚,李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先生“净身出户”。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法官释法】根据查明的事实,李女士与李先生经协商于2006年签订了《假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自此,双方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此外,李女士与李先生于2006年签订的《假离婚协议书》内容明显有悖我国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原则,不能认定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书应认定无效,且双方所签订的《假离婚协议书》的主要条款已经履行完毕,李女士坚持的诉讼请求和主张亦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没有结婚证有事实婚姻可以离婚吗?
审查,民政局会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于双方的自愿程度、离婚协议书规定的内容是否真实、公正。批准,经过严格的审查后,民政局应当在受理之日一个月内颁发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那么对于起诉离婚即民政局不予受理的离婚申请,或者双方协商不成的离婚。原告一方可以到被告一方住所地的法院进行诉讼,但是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常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大致的流程首先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注明离婚请求、事实和理由,而就离婚的法定条件来看,则要求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在提交证据时一定要提交,不然会影响审判进度。而且法院在审判前对于离婚案件一般都有进行调解的程序,对于调解不成的情况,才会进入审理阶段,依法判决。而除了调解不成的情况外,还有可能出现调解和好或者调解离婚的情况。
真相|那些假离婚的人,后来的生活怎么样了?
出院后,李女士与丈夫协商决定“假离婚”,于2006年2月签订《假离婚协议书》,并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约定,其中一方首先与第三者结婚或同居,则有此行为的一方须放弃全部家庭财产,另一方获得全部家庭财产。2010年,李先生再婚,李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先生“净身出户”。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法官释法】根据查明的事实,李女士与李先生经协商于2006年签订了《假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自此,双方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此外,李女士与李先生于2006年签订的《假离婚协议书》内容明显有悖我国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原则,不能认定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书应认定无效,且双方所签订的《假离婚协议书》的主要条款已经履行完毕,李女士坚持的诉讼请求和主张亦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衡水律师金连军||【假离婚知多少】离婚协议涉嫌逃避债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获支持
关于吴某的起诉是否超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根据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吴某于2014年1月22日的谈话中得知龚某离婚的事实,但难以证明吴某知道龚某与王某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情况,龚某主张其已经向执行法官及吴某的律师提供了离婚协议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对龚某的律师提供了离婚协议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吴某的起诉未超出一年的除斥期间。根据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该借款事实发生于龚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持续至二人离婚之后,时间长达六年之久,龚某与王某以不知道吴某会起诉为由抗辩,该理由难以成立。龚某与王某的离婚协议将双方的主要财产约定归王某所有,龚某仅享有一辆价值较低的捷达轿车并承担债务,该分割方式实质上构成了龚某无偿转让财产,在其对外负有高额债务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此种财产分配方式明显对吴某主张债权造成了阻碍,吴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龚某的转让行为。
「普法课堂」“假离婚”将遭遇怎样的法律雷区?
出院后,李女士与丈夫协商决定“假离婚”,于2006年2月签订《假离婚协议书》,并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约定,其中一方首先与第三者结婚或同居,则有此行为的一方须放弃全部家庭财产,另一方获得全部家庭财产。2010年,李先生再婚,李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先生“净身出户”。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法官释法】根据查明的事实,李女士与李先生经协商于2006年签订了《假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自此,双方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
离婚协议涉嫌逃避债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获法院支持!
“假离婚”将遭遇怎样的法律雷区?
出院后,李女士与丈夫协商决定“假离婚”,于2006年2月签订《假离婚协议书》,并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约定,其中一方首先与第三者结婚或同居,则有此行为的一方须放弃全部家庭财产,另一方获得全部家庭财产。2010年,李先生再婚,李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先生“净身出户”。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微普法根据查明的事实,李女士与李先生经协商于2006年签订了《假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自此,双方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此外,李女士与李先生于2006年签订的《假离婚协议书》内容明显有悖我国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原则,不能认定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书应认定无效,且双方所签订的《假离婚协议书》的主要条款已经履行完毕,李女士坚持的诉讼请求和主张亦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