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律师|为逃避债务协议离婚财产分割约定被判无效!
夫妻离婚应当以感情确已破裂为基础,离婚时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均约定归一方所有,致使夫妻另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可能无法有效清偿的,债权人知晓后,可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江苏南京律师李军李军律师,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法学硕士,资深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上海大学刑法学硕士。江苏省法学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房地产与建筑委员会执行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山东商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在诉讼领域的主要业务范围: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经济纠纷、公司事务等。执业10余年,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
为逃避债务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约定被判无效
姜某与范某的行为显属恶意串通,通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的方式意图造成姜某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假象,以逃避债务,不仅对俞某享有的债权造成了损害,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据此,海门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姜某与范某协议离婚时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同时,海门法院对俞某与葛某、姜某的借贷纠纷也作出了判决,判决姜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两份判决均已生效,姜某即将面对承担保证责任的后果。法官说法:婚姻是自由的,也是神圣的。夫妻离婚应当以感情确已破裂为基础,离婚时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均约定归一方所有,致使夫妻另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可
2018婚姻法,奇葩前夫离婚藏匿财产,被欺骗房产,让我帮他起诉!
夫妻在离婚时如果想通过银行查对方的存款,一般至少要知道对方的帐号或者对方开户的银行支行,律师建议,一旦进入了离婚程序或者一方已有离婚打算,对方很有可能提前转移财产。等对方转移财产之后,再想要对方的存款就比较困难了。银行一般只向司法机关提供储户信息,所以如果通过律师调查也要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来调查对方的银行存款,要在知道帐号或开户的银行支行的情况下,才能取得相关的证据材料。一般情况下,通过银行查存款,一般至少要知道对方的帐号或者对方开户的银行营业点。对此,离婚当事人一定有充分的准备,否则会使得调查工作很难进行。目前,调查他人的银行存款,需要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且在知道上述银行信息的情况下才能取得存款信息,否则只能由法院向银行取证。
天津婚姻家庭律师尹鸿智|| 同居多年不领证,患癌后却遭男方抛弃!法院将会如何判?
尹鸿智律师,南开大学法律专业学士,全国首批律师资格统考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现执业于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是天津执业最早的资深律师,专职执业20多年,法学理论基础扎实,法律知识全面,具有独到的法律视角和解决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在多年的律师执业中,担任多家国内企业及外资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股权购并转让和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等法律事务。在多年的律师执业中,-------------------------
同居多年不领证,患癌后却遭男方抛弃!法院将会如何判?//北京律师林焜
林焜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专业毕业,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在诉讼案件中,林焜律师运用扎实的法学理论和出色的辩才寻找案件突破口从而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非诉讼案件中,以专业精神和细致工作去寻找关联法律解决现实中所遇到的问题。自我评价:有追求公正处理重大疑难案件的胆识,有济世助人的情怀和平等正义之心,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置于首位。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安徽律师|同居多年不领证,患癌后却遭男方抛弃!法院将会如何判?
离婚分割时,则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婚姻登记,不是可有可无。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请友好告知,我们会第一时间删除。无意之错,请海涵。吴伟律师,安徽省凤阳县人,先后在安徽振夏律师事务所、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执业,从事执业律师十余年,现在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纠纷包括刑事辩护的处理。
注意!这种情况婚后购房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发生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的情形下,信之源离婚律师认为,只有婚前个人财产的金额明显高于婚后夫妻共同经营所得财产,才可以将混同部分分割一部分出来作为个人婚前财产,否则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案中,杨某某用婚前个人存款购房,只是个人财产的形式发生了变化,且不存在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同。综上,本案中杨某某用婚前个人存款所购房屋应属杨某某个人财产,姜某某无权要求分割。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14年专注法律诉讼业务,被司法局授予为“海淀区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北京电视台《法制中国60‘》唯一合作律所。
232|山东高院:申请补发结婚证不能视为申请结婚登记。(2018整理)
二是芝罘区民政局为丁某和姜耀某补发的结婚证是否有效。丁某与姜耀某原系夫妻关系,但于1995年2月13日经法院第1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之后未再复婚。丁某与姜耀某在申请补发结婚证时,向芝罘区民政局刻意隐瞒了这一事实,并且谎称两人于1985年结婚至今仍保持婚姻关系,导致芝罘区民政局根据两人提供的仍标明两人为夫妻关系的户口本,错误地认为两人存在婚姻关系,并补发了结婚证。芝罘区民政局为丁某、姜耀某补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不仅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相悖,也与补发结婚证的前提系双方存在婚姻关系的基本要求相悖。故该行政行为无效。一、二审对此认定事实正确,审理结果正确,驳回丁某的再审申请。法律依据1.
【以案释法】当赠与遇上买卖、遗嘱、继承、“假离婚”,看法官如何抽丝剥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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