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怀孕期间,男方能提出离婚吗?
原审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不存在确有必要受理情形的,应撤销原判,裁定驳回男方的起诉。一般情况下,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请求,除非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因此不论是一审阶段或者二审阶段,只要女方不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又认为不存在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的,均应裁定驳回男方起诉。原审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不存在确有必要受理情形的,应撤销原判
妻子患白血病 丈夫起诉离婚 花山法院依法判决不准予离婚
在女方治疗疾病及基本生活未作妥善安排情况下,男方即要求诉请离婚,花山法院依法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男方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
该二审离婚案件中的上诉人不出庭怎么办?
本案由于是离婚案件,所以法律要求当事人除非在国外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都必须到庭。再有,所以不符合按撤诉处理的法定情形。由此可见,本案要想按撤诉处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法院以传票的方式通知了上诉人胡先生;2、胡先生因特殊且合理的情况而未到庭。综上,法官没有裁定按上诉人撤诉处理是正确的。虽然我们白跑了一趟,但对方无视法庭,不来参加庭审至少说明了一个问题:作为发起二审的上诉人,其对自己的上诉并不抱希望,其上诉更像是在做毫无意义的挣扎。所以王女士很快就能获得最终生效的离婚判决。
从古至今,离婚争夺抚养权,受伤的都是孩子
由上诉庭法官朱迪柏拉卡斯、郑永光和庄泓翔所组成的三司在判词中指出,这三份报告很有帮助,协助法庭了解男童未来的生活需求,以及负责看管他的家长须扮演什么样的角色。综合各方证据,三司认为,男方比女方更占优势,部分原因包括男方的经济能力,以及他在照顾男童时有父母亲在旁支持。同时,稳定的生活与环境也有助于男童克服他的自闭症障碍。反观在英国生活的女方,她目前只取得短期逗留证,只能留在英国直至2020年1月31日,日后的定居地点仍是未知数。如果安排由女方来照顾男童,那男童的生活将会有显著的不确定性。图片:示意图片全狮城只有不到16%你真是个特别的人
帮助配偶偿还婚前购房贷款不改变房屋属婚前财产的性质(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系争房屋是被告婚前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及抵押借款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了购房首付款,房屋登记受理日期亦在婚前,且婚后房产登记于被告名下,离婚时宜将该房屋视为被告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应认定为被告的个人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房贷,应视为原告帮助被告偿还债务。但由于这部分财产已包含在房屋实际价值中,且产生了增值,故应考虑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购房款的比例等因素,由被告对原告予以补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沈X与被告钱X磊离婚;二、房屋归被告钱X磊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钱X磊负责偿还,被告钱X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后在二审审理中撤回上诉。本案审理中,上诉人钱XX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婚姻纠纷一方不同意能离婚吗
二、法律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以上是大状对有关法律常识的解读,如果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和了解的,可以给我们留言,我们会及时为您答疑解惑!
自尊心受损!女方离婚后给孩子改姓,前夫诉至法院
2017年10月,男方得知此事后十分恼火,一纸诉状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孩子的原始姓氏,一审法院支持了男方的诉讼请求,女方上诉。本案调解过程中,男方委托其代理人参加,其态度十分坚决,“我的当事人明确表示,孩子的姓是一定要改过来的,否则没什么可谈的。”女方反驳,“孩子改名已经三年了,户口本、身份证、学籍档案等都是这个名字,更改会耽误孩子学习、生活等各方面,而且我都再婚了,孩子跟我姓对他以后的生活更好”。李莉调解员在征得女方同意后和男方代理人单独调解,原来男方之所以态度坚决,其实是自尊心受损,并不愿意因此耽误孩子上学、生活。于是李莉劝女方,“孩子改名这个事情确实是要经过父母双方同意的,一审判决你也看到了,你之所以上诉也是为了孩子考虑。”女方考虑后说,如果男方可以把他的房子加上孩子名字,便同意(改名)。
二次起诉离婚前请准备好生效证明
既然如此,在二次起诉离婚时,如果仅向法院提交一审判决书的话,立案庭是无法确定该案是否正处于上诉的二审期间,还是双方均为上诉判决书已经生效的。同时,要想上诉则必须向原来一审的法官递交上诉状,所以只有一审法官了解该案是否上诉的情况。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法律规定原来的原告在第二次起诉离婚前,需要找原审法官开具一审判决书已经生效的证明。只有拿到这个证明才能在六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
离婚后可以重新分割财产吗,怎么重新分割?
同时,离婚协议中的公房在离婚时已经取得完全产权,与公房相比,现住房在离婚时价值较小,故对于该房屋完全没有隐藏的动机和必要。况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自己的现住房理应属于个人财产,因此不同意李丹的诉讼请求。2、法院认为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判决房屋归孙重所有,孙重给付李丹房屋折价款一百余万。判决后,孙重、李丹均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的约定,但在房产价值远大于汽车的常识背景下,以“等”字涵盖房屋,违背常
女子遭家暴要离婚,男方:不离!我脑子有瘤不能激动!最后……
男方(男,39岁)与女方(女,37岁)于2012年生育儿子,2013年9月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孩子由女方抚养。2014年10月,女方在未与男方协商的情况下,将孩子的姓改为女方姓氏。2017年10月,男方得知此事后十分恼火,一纸诉状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孩子的原始姓氏,一审法院支持了男方的诉讼请求,女方上诉。本案调解过程中,男方委托其代理人参加,其态度十分坚决,“我的当事人明确表示,孩子的姓是一定要改过来的,否则没什么可谈的。”女方反驳,“孩子改名已经三年了,户口本、身份证、学籍档案等都是这个名字,更改会耽误孩子学习、生活等各方面,而且我都再婚了,孩子跟我姓对他以后的生活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