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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法院”联调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离婚冷静期后,7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指引指出:全面实施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为促使当事人约束情绪、理性诉讼,可以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海珠区妇联和海珠区法院早在2012年已合作开展心晴解码室家事调解项目,采用妇联与法院合作进行离婚调解的方式,避免当事人因为一时冲动做出让家庭受损和自己后悔的决定。
「关注」同一案例,两种审判!内地与香港两种庭审程序到底有什么不同?
资料图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院长吴翔说:“此次模拟庭审活动正是落实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全面推进内地同港澳合作的实践举措,是一次别开生面的交流与互鉴,对推动粤港两地司法界加深相互认知与互信,具有创新性意义。”
三宗“离婚”全都没离!南沙法院探索离婚冷静期挽救显成效
资料图分析:设离婚冷静期让双方更理智近年来,全国多地都在探索离婚冷静期制度。近日,最高院发布相关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此前各地的探索实践中,也引发人们的疑虑,一些人对婚姻绝望,恨不得马上离婚,在诉讼期间,又设置几个月的冷静期,会否让离婚变得更难?据了解,自今年4月探索离婚冷静期以来,南沙法院共有3宗离婚案件适用离婚冷静期,最终夫妻感情均得到恢复。
收藏 | 这里有一份婚姻家庭纠纷法律解答指南,必要时可助你合理维权哦~
资深婚姻家事法专业律师,执业20年,处理婚姻继承、财产处置、子女抚养等领域的案件近千件。李律师熟悉金融领域,曾常年担任多家大型国有银行及私人银行的法律顾问,担任多位成功企业家的私人顾问,并常年为多家财富管理机构、保险机构及企业提供法律培训课程。嘉宾介绍:陈蕊伶律师多次受邀为中国电信广东省分公司、中国移动广东省分公司、中国联通广东省分公司、兴业银行私人银行部等大型企业开展婚姻家庭类以及财富保护与传承等法律讲座。
新闻|祝贺我所周卡方、张文婕、谢嘉豪律师获聘”越秀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谢嘉豪律师,法律本科毕业,现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兼任党支部统战委员,曾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庭审技巧和诉讼经验,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人身损害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同时,
190多万买房,如今市价400多万,还要倒赔十几万,咋回事?
2018年3月,房产公司再次向南沙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黄某协助办理网签合同注销手续及支付房价款20%的违约金。被判解除合同并付违约金南沙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黄某应于2013年5月6日前付清全部房款,但并没有证据证明房产公司做出了允诺,事实上,黄某也未按照延期付款申请的时间支付房款,房产公司依合同约定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双方虽然在2015年的诉讼中有调解意向,但并没有达成调解协议。近日,南沙法院判决:房产公司与黄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黄某协助房产公司办理网签注销手续,
男子签买房合同几年不给钱被告上法院赔19万
被判解除合同并付违约金南沙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黄某应于2013年5月6日前付清全部房款,但并没有证据证明房产公司做出了允诺,事实上,黄某也未按照延期付款申请的时间支付房款,房产公司依合同约定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双方虽然在2015年的诉讼中有调解意向,但并没有达成调解协议。近日,南沙法院判决:房产公司与黄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黄某协助房产公司办理网签注销手续,
如何让微信、QQ聊天记录成为有效证据?
南沙法院在全省率先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李胜表示,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整体规范框架下,借助这一套行之有效的举证操作规范,能够帮助当事人尽量一次性提供符合法定举证规则要求的电子证据,从而有效提高举证效率和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累。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三是完整的聊天记录,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南沙法院在全省率先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法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相关信息,并据此作出事实认定。(摄影刘伟)
市民190多万买房如今市价400多万反倒赔十几万
被判解除合同并付违约金南沙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黄某应于2013年5月6日前付清全部房款,但并没有证据证明房产公司做出了允诺,事实上,黄某也未按照延期付款申请的时间支付房款,房产公司依合同约定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双方虽然在2015年的诉讼中有调解意向,但并没有达成调解协议。近日,南沙法院判决:房产公司与黄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黄某协助房产公司办理网签注销手续,
5年前广州南沙买房,如今房价翻番反而赔19万,原来……
2018年3月,房产公司再次向南沙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黄某协助办理网签合同注销手续及支付房价款20%的违约金。南沙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黄某应于2013年5月6日前付清全部房款,虽然黄某申请了延期付款,但并没有证据证明房产公司做出了允诺,且事实上黄某也未按照延期付款申请的时间支付房款,房产公司依合同约定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双方虽然在2015年的诉讼中有调解意向,但并没有达成调解协议。黄某认为双方的调解意向已经否定了房产公司之前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南沙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房产公司与黄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黄某协助房产公司办理网签注销手续,法官提示,房屋买卖是大金额交易,签订合同时,买家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慎重选择付款方式,做好风险预期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