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小区的物业费一般多少钱?怎么构成?怎么计算?
钟延成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在职律师,江苏南京知名婚姻家庭专家律师、房地产建设工程律师,擅长处理各类离婚纠纷(离婚、房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抚养权等)、遗产继承纠纷、房产纠纷(拆迁安置房买卖、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等)、建设工程纠纷、融资担保民间借贷纠纷等。有政府公务员工作经历,自执业以来,先后办理各类案件两百余件,得到诉讼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南京律师:离婚时没让孩子爸支付孩子抚养费,离婚后可以反悔吗?
也就是说,在离婚时放弃要求一方承担抚养费的义务,如果没有特殊的理由,重新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一般法院不会支持。因此,在离婚时,对于这点,需要慎重考虑。让法律保护你谢保平律师南京律师、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南京证券律师(获得证券从业资格)。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困惑,如果您觉得谢保平律师的法律小知识对您有帮助,请留言鼓励或是转发,让更多人看到。谢谢!
协议离婚时放弃叫前夫给孩子抚养费了,离婚后可以重新要求他支付吗?
谢保平律师:知名南京律师、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南京证券律师(获得证券从业资格)。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困惑,可以百度搜索谢保平律师联系方式,
第一次起诉离婚,一定要请律师吗?
另外,谢保平律师办理离婚案件时,你可以选择“一次收费,包离到底”,即区别于按次收费,实行一次性包干收费的做法,只要你还没有离婚,不管是第几次起诉,都不需要另行付费的,而费用标准却和其他按次收费的律师一样。所以,如果你还为了“节省费用”而考虑第一次起诉不请律师的话,其实大可不必了。因为聘请谢律师的话,第一次起诉开始聘请和第二次起诉开始聘请,费用是一样的。谢保平律师:知名南京律师、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南京证券律师(获得证券从业资格)。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困惑
南京离婚律师谢保平:为什么你总离不掉?专业离婚律师对快速离婚起到这5个作用,前面4点最重要!
律师介入离婚诉讼宣告着原告方起诉离婚官司打到底的坚决决心,预示夫妻之间的纠纷已经不是夫妻两个人和谈就能解决的了,被告知道夫妻和好希望渺茫,更知道拖延时间也争取不到什么额外利益。有人说虽然有以上那么多好处,但是听说第一次起诉离婚反正往往不会判决离婚,所以为了节省费用,第一次不请律师,等到第二次再请律师。这种想法是极其错误的。因为南京离婚律师谢保平对离婚案件实行“一次收费,包离到底”的方式,即离婚案件不管经过多少次诉讼,都只收取一次费用,换句话说,第一次离婚诉讼和第二次
南京律师:配偶方怎么举证不是共同债务
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南京离婚律师夫妻共同从事生产、投资经营,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商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怎么举证不是共同债务?在离婚的时候对一些共同债务的认定有差异,当事人记得提出自己的疑虑和主张,要求不承担这些债务。离婚的时候要举证不是共同债务,为对自己有利应该找南京离婚律师钟延成律师进行指导看看怎么样去证明合适。
女婿女儿要离婚,女儿名下的拆迁安置房会被女婿分走一半吗?
现在女儿和女婿要离婚,这房子和女婿有关系吗?他会分一半吗?【南京离婚律师谢保平解答】拆迁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分割有所不同,因为拆迁安置房的取得有可能会考虑到被安置人的利益等等因素。根据你的叙述,你女婿的户口虽然在你们家,但是在安置房屋的时候并没有考虑你女婿的户口因素,也就是说你女婿的户口对房屋没有任何贡献。你女儿分得的房子是你和你老伴建的老房子通过产权置换得来,你女婿和你女儿离婚,他没有权利要求分割这个房子。但是拆迁安置过程中还可能有其他费用,比如过渡费、提前搬家奖励费等费用,这些费用你女婿有一定的份额。谢保平律师:知名南京律师、南京离婚律师
首次起诉离婚便一个月成功闪离,诉讼是律师智慧和经验的较量||南京离婚律师谢保平案例
(以上内容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已做相应改动)谢保平律师:南京离婚遗产继承律师、金融经济纠纷律师、民间借贷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获得证券从业资格)、婚姻家庭咨询师。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困惑,谢律师
南京律师:什么是建设工程法定优先权?如何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
钟延成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在职律师,江苏南京知名婚姻家庭专家律师、房地产建设工程律师,擅长处理各类离婚纠纷(离婚、房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抚养权等)、遗产继承纠纷、房产纠纷(拆迁安置房买卖、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等)、建设工程纠纷、融资担保民间借贷纠纷等。有政府公务员工作经历,自执业以来,先后办理各类案件两百余件,得到诉讼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2017要离婚!婚姻律师统计排名第一的多分财产技巧
每每当事人自己无法协调的方案,一到法庭,一到专业离婚律师的手中就很快解决也是这个道理。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再次分享婚内救济转移财产的法定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庄荣华律师,南京离婚律师,若您有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