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精神损失费

当“爱情承诺书”遇上法律条文切勿被爱情冲昏头脑||上海离婚婚姻继承律师徐政 徐一夫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巨额款项赠与第三者,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应属全部无效,第三者应当予以返还。”其中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2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记载:“王某的汇款行为发生在两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在案件审理中亦确认所汇款项为两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某并未举证证明王某的汇款系与李某无关的个人财产,故王某支付给被告的款项应视为两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单方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王某对被告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李某某不服,上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12-07 09:16:30 浏览量:7052

夫妻双双出轨,离婚丈夫获赔11万

那么是不是就没有要求精神损失费的依据了呢?也不是,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把这种情况当做一种特殊的侵权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赔偿精神损失费。当然,这里精神损失费的标准,也要根据过错程度、损失后果、生活水平等实际案情来考虑确定。更多精彩用户精彩评论,

女方离婚有精神补偿吗?可以请求经济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张瑾律师补充:离婚精神损失费的标准是什么?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对受

丈夫出轨妻子起诉离婚获精神赔偿

故钱云琪和李浔民离婚,李浔民亦予同意,法院应予准许。钱云琪和李浔民就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问题、部分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意见,并无不当,法院予以准许。李浔民与他人同居出轨,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由此导致双方离婚,作为无过错方的钱云琪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应根据损害的程度、李浔民的经济水平等因素予以酌定。据此,均为化名)

男子偷偷赔偿小三丈夫10万元 妻子发现愤然闹离婚

法院判决:既然夫妻俩都同意离婚,对孩子的抚养权,法院认为,杨阳在家庭中的表现,并没有尽到相应的表率作用。相比之下,小覃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教育,教育费和医疗费按照实际支出,由两人各负担一半。至于杨阳是否存在过错及向小覃支付赔偿金的问题,杨阳与他人的出轨行为,已经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法院并不认可属于向其父母借款,而是夫妻共同财产。杨阳未经小覃许可,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杨阳要求分割小覃的房屋租金收益,法院认为,该租金收益用于支付小覃自己婚前房产的银行贷款,杨阳也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自己的房屋按揭贷款,相当于各付各的。基于此,法院对此未予支持。近日,一审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小覃,同时,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精神损失费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精神损失费是公民的人格权受到损害而取得的赔偿,即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取得的,我们认为可参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精神,宜确定为夫妻中受害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除同居关系时的赔偿约定若不违反其他法定事由则为合法有效

原告武海霞在2004年5月之前系处于已婚的状态,之前其与洪竹青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有悖《婚姻法》“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对于此期间因双方的同居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因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自不应当予以保护。但2004年5月武海霞与其配偶离婚后,其与洪竹青的同居行为则并不违反法律。且本案所诉争的精神损失费是双方在结束同居生活时,对财产的自由处分,该行为的性质是被告认同原告精神受到创伤,自愿表示给予原告经济补偿以弥补其精神伤害的承诺,该行为本身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亦因该补偿仅涉及原、被告自身利益,并无损害公共利益之处。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2018

身处经济发达地区,由于消费观念、价格水平比一般地区要高,其所需的精神损失费的数额应当相应提高,否则,难以体现精神损害赔偿的慰抚与惩戒功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法律知识。离婚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是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的,但是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而且我国也没有对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做具体规定,所以,在实际中最好两者协商,以实际情况为准。

同居期间怀孕后,男方不同意结婚,流产赔偿问题的相关案例

原告武海霞在2004年5月之前系处于已婚的状态,之前其与洪竹青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有悖《婚姻法》“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对于此期间因双方的同居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因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自不应当予以保护。但2004年5月武海霞与其配偶离婚后,其与洪竹青的同居行为则并不违反法律。且本案所诉争的精神损失费是双方在结束同居生活时,对财产的自由处分,该行为的性质是被告认同原告精神受到创伤,自愿表示给予原告经济补偿以弥补其精神伤害的承诺,该行为本身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亦因该补偿仅涉及原、被告自身利益,并无损害公共利益之处。

男方出轨离婚财产分配是怎样的

当男方出轨,女方要求分割多一些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如果不算是存在法律规定的法定情形下,法院是不会允许这样的请求的的。而且,对于夫妻中有孩子的家庭来说,如果女方想要孩子抚养权的话,并且法院也判决了男方出轨了的话,女方得到孩子的抚养权的几率也会更大,也就是说女方胜诉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千万富翁欲离婚赶走结发妻,妻子5张保单拿走负心汉近一半资产...

几个月后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胡某要求陆某名下的5张保单近10年他缴纳了近千万保费,要求陆某归还,保单继续归陆某所有,要不就退保,要求归还保单现金价值的735万,作为出轨补偿他愿意赔偿陆某100万精神损失费,但陆某并不同意,称有些年度的保费是自己出的,并不同意这样的分割,坚持要求胡某婚姻期间出轨属于过错方需支付精神损失费800万。因胡某的证据不能证明这些保费完全是由自己缴纳的,法院最后判陆某名下的5张保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不退保共同分割保单现金价值的735万,要不陆某留下保单支付胡某367.5万,作为另案,胡某在婚姻期间出轨属于过错方,应向陆某支付280万的精神损失费,因胡某作贼心虚同意协商解决,最后陆某顺利带走了她的5张保单,胡某不单独支付陆某的精神损失费。某女找对象,电脑输入条件:要特能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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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议关闭这个问题,纯粹撒狗粮的,没意思

匿名 共2个回复>

我虽然年纪不大,读书也不算多。但是老弟忠告你一句:这种状态下,千万别要小孩。再吐槽一句,题主你是什么智商,“写保证书”,给笑吗。无论结婚还是要小孩都是及其严肃的事情,你觉得出了这种事情还能继续吗,不要...[详情]

匿名 共3个回复>

前男友谈不上是妹控,其实他们两个人也没有多亲昵……但是只要我们三个肩并肩走在一起,就会很明显的发现我才是多余的那一个……甚至有三五个朋友,变相的善意的告诉我,某天看到他和一个女生打打闹闹,我问过相貌特...[详情]

匿名 共7个回复>

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好好考虑你到底想要什么,到底什么是你不能失去的,权衡利弊轻重,答案就有了。

匿名 共2个回复>

喜欢是个可以表示很多程度的词,从“这人看上去不错”到“我爱你”都能表示,你显然高估了“喜欢你”的意思。为什么不能呢?的确有成天想着骗人的人,但也有就喜欢与人为善的人啊,我看到流浪猫流浪狗都会喂呢,那样...[详情]

匿名 共7个回复>

挽救婚姻方法:相互包容...

当婚姻出现危机时,该怎么解决并进行挽救呢?

羡慕的看着,羡慕的眼神,羡慕的玩耍有兴趣的做游戏,有兴趣的玩耍,有兴趣的看电视给予帮助,给予力量,给予帽子

匿名 共8个回复>

其实你心里已经有答案了。A在你这里只是备胎的身份,食之无味弃之可惜。不喜欢他就趁早断了吧。B你才认识他一个月不到,人品三观的真实情况你还不了解,你现在对他的喜欢也只是冲动而已,他也不是言之凿凿和你在一...[详情]

匿名 共5个回复>

对于这个纠缠,你我已经很清楚的态度,那就是深恶痛绝。但是有一个问题你考虑过没有?这是你的女朋友对这件事情的态度,她是不是也非常讨厌那个人的纠缠?还是乐在其中?如果是后者,那么你要多想一些事情,如果是不...[详情]

匿名 共9个回复>

这个可能要根据具体事,你要详细说明,或者具体分析,其实最感动的我个人觉得就是友情的陪伴

匿名 共4个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