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我把“前夫”拉黑了!
所以,离婚后,女人不要觉得是人生失败,只有鼓起勇气面对,才能更快的成长独立,而我之前拉黑了前夫,也是不想再有任何牵绊。于是,我们也明白一个道理:离婚后,要断就断的彻底,不要藕断丝连再去打扰对方了,不管如何,前夫,当亲人,当朋友都不合适,唯一就只能当最熟悉的陌生人。这是彼此最后的尊重。毕竟,离婚后,你们都不在一个圈子了,他也可能有自己的新家,你也可能遇见喜欢的人,不互相打扰,也是避免了很多误会。有时候你也可以仔细想想,不是对方被伤透心,两个人会离婚吗?既然离婚了,彼此不拉黑还有什么可聊的?难道是希望再复婚吗?如果说这都是为了孩子恋恋不舍,那当初还离婚干什么?可能有人觉得这
离婚时对方隐瞒财产怎么办?其隐瞒的财产能否分割?
难题三:一方将收益存到自己亲属名下,离婚时即使配偶申请调查,法院也不管,离婚案件涉及到第三人的,离婚案件不做处理,必须另案处理。另案处理,难度更大,需要缴纳大量的诉讼费,需要举证这些钱就是自己的配偶存在其亲属名下的,可能吗?很难。上述问题,依据中国目前法律规定,还没有很好的办法予以解决。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如果离婚时遗漏财产,可以在离婚后,自发现财产之日起两年内起诉要求分割,或签订离婚协议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申请撤销要求重新分割。这给了当事人一个较长的取证、发现的时间。【京创支招】对于上述问题比较有
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 父母不能随意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由此表明,父母与未成年人子女的关系不因其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停止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并不意味其停止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继承的权利和义务,不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仍有监护权。综上所述,即使小宝父母离婚,小宝母亲为监护人,且房产登记在小宝名下,如要处置,都必须由双方监护人到场申请办理。办理时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外地人才没有社保能在南京买房吗?安置房算不算名下有房?
Q:外地户口在南京现有一套65年公寓,如果卖了这套公寓,再买房算首套吗?(在南京有社保八年)A:算首套,如果之前有商贷记录,首付5成;如果没有商贷记录,首付3成。
离婚了 孩子的姓名可以更改吗?
记者从公安部门获悉,关于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更改姓名,目前依据的都是《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其中要求:“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问答| 离异的90后:还爱着又能怎么样?
离婚后还发生过性关系吗?发生过。兔子小姐是我前两年认识的朋友,我俩就一直静静地躺在对方的朋友圈里,几乎没有聊过,更别说谈心了。在知晓她离婚前,在她朋友圈所看到的,一直以为她和前夫感情很好,其实也不难理解,毕竟她还爱他。如果可以我想和你聊聊
疼痛的乡村:表嫂打电话让我劝劝表妹,为了孩子就不要离婚了!
一是曾与她家里人沟通过,她家里在外地的叔叔出面,帮她在外地找个对象,也劝了,也去了,结果一说给她介绍对象,翻脸了。叔叔与父母也管不了,只能任由她继续这种生活了。也打过她,什么狠话都说了,可她就是粘着了。住过一段时间精神病院,结果越看越厉害,嘴歪眼斜了。说真的,这女的也够可怜的,为了一个不想离婚的男人,离了婚,甚至得了精神病,众叛亲离,痴迷不悟,鬼迷心窍,真不知道她到底图什么。就算曾经有过爱情好吧?可是这样的爱情还能坚持下去吗?他不想与表妹离婚,也觉得对不起表妹,心里愧疚。这都可以理解。正因为他的这种想负责任,又负不起责任的态度,才使得那个女人有机可乘,还有表妹的软弱可欺,才造成了今天这个局面。他现在只想这样维持着,好好挣钱,养孩子。可是能安心地过下去吗?
社保中间有断缴影响买房吗?现在银行贷款利率是多少?
A:Q:我在江苏泰兴有贷款现已还清,跟以后在南京买房有关系吗?A:有关系的,贷款是全国都能查到的,所以你以后在南京买房是算有贷款记录的。Q:我亲戚早年离婚后,孩子归他。他离婚时孩子还在读小学,目前孩子已经是成年了(但是孩子还没有成婚,还是跟我朋友一起生活)。现在的问题是,我朋友离婚至今一直单身未娶,他名下已经有一套房子了,最近还想再买一套。请问您,按照南京现行限购政策允许吗?A:不允许,孩子已经成年,已经跟你亲戚不是一个家庭了,你亲戚现在属于单身,名下一套房,可以在六合、溧水、高淳买。
离婚后情况发生变化,孩子抚养权可以变更吗?
天水市魏先生咨询:我已经和前妻离婚3年了,之前孩子由女方带,现在因为她工作原因要去外地,带着孩子多有不便。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她同意把孩子的抚养权转给我。请问,此种情况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变更吗?我们通过律师拟写一份协议,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曾律师: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因此,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有利于子女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