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论坛】以“婚姻死亡”重构离婚案件的司法标准
因此,“婚姻危机”可理解为夫妻婚姻关系虽受到了破坏,但其基本功能尚未彻底丧失(可能出现功能的障碍),婚姻关系并非彻底无法维系(可能暂时出现维系困难),该婚姻关系尚有存在的必要。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建议,以我国现在正在进行的家事审判改革为契机,及时将“婚姻死亡”和“婚姻危机”的概念法定化,并将二者引入婚姻立法,并以“婚姻死亡”替代“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重塑我国离婚案件的司法标准。当然,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标准(设置的若干情节),毕竟经过了实践的检验,作为离婚理由或条件大多数是合理的,亦为广大民众所接受和认同,因此,可以有选择地进行吸收,作为判断“婚姻死亡”的考量依据。
以“婚姻死亡”重构离婚案件的司法标准
因此,“婚姻危机”可理解为夫妻婚姻关系虽受到了破坏,但其基本功能尚未彻底丧失(可能出现功能的障碍),婚姻关系并非彻底无法维系(可能暂时出现维系困难),该婚姻关系尚有存在的必要。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建议,以我国现在正在进行的家事审判改革为契机,及时将“婚姻死亡”和“婚姻危机”的概念法定化,并将二者引入婚姻立法,并以“婚姻死亡”替代“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重塑我国离婚案件的司法标准。当然,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标准(设置的若干情节),毕竟经过了实践的检验,作为离婚理由或条件大多数是合理的,亦为广大民众所接受和认同,因此,可以有选择地进行吸收,作为判断“婚姻死亡”的考量依据。在以往立法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司法经验,对“婚姻死亡”的标准作进一步的规定和完善,从而为离婚案件的审理提供更为科学、更为完善的裁判依据。
“离婚冷静期”是对婚姻自由的一种保护
“离婚冷静期”对判断夫妻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多了一个客观标准,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离婚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民法典草案中的“婚姻冷静期”针对的是在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的协议离婚。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协议离婚只要夫妻双方拿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即可办理。而诉讼离婚法官需要判定“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法官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才会判决离婚。除非夫妻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赌博、分居两年以上等法定判离得情形,一般第一次起诉法院不会判决离婚,需要六个月后第二次起诉才判离。相对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显然没有“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客观标准,比较轻率
法官说法|离婚案件中如何判定夫妻感情破裂
本案中,在何某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何某与叶某仍处于分居状态,缺乏必要的沟通与交流,致使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和修复,这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在何某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无效时,应该支持何某的离婚诉请。校对/刘钦钟明王珠
武功女子二婚28年要离婚 无婚姻破裂证据被驳回
举证质证时,陈女士出示了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两张,证明其与邵先生系合法夫妻关系和婚生一双子女均已成年,但却未有支持其婚姻关系彻底破裂的证据。日前,经武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女士与邵先生结婚已有28年之久,且均系再婚,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陈女士诉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加之邵先生一再表示自己与妻子婚后感情尚可,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希望与妻子和好,故对陈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了驳回陈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华商记者薛望通讯员张俊亭
发生争吵妻子离家出走四年 男子多方打听无果诉离婚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离婚诉讼会判决离婚的条件
坚持不离婚的一方则要尽可能的挽回夫妻感情,至少尽可能的要让法院做出判决,从而拖延时间。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怎么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福州律师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赌博导致家庭矛盾,夫妻最终离婚收场
婚后生活虽然偶尔有争执,但也一起生活了20多年;2012年起因被告沉迷于赌博,经常因参与赌博晚归,经原告多次劝告仍不知悔改,被告对原告恶言恶语及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因为忍受不了被告的打骂,只能离家外出打工,从2013年至今,夫妻分居已经有2年,分居期间夫妻之间矛盾没有缓和,相互之间没有联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鉴于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告表示认识到自己的不足,愿意和原告重新好好过日子,但原告认为双方已经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坚持要求离婚。承办法官见状,便从家庭和睦,以及双方已经一起生活十几年的家庭生活等角度做原告思想工作,希望能再给双方一次机会;但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见原告态度坚决,再挽留也是徒劳,只
福建一女子诉称与丈夫分居3年,请求法院判令离婚,法院不予支持
但在这三年里,就真的做到彻底分居了吗?这就需要原告来承担举证责任,若证据不充分,就要承担败诉的不利结果。另外,若如被告所称,分开居住的初衷是为了孩子的教育考虑,被告才同意原告带女儿在外居住,这种意义的分开居住是否属于婚姻法上的分居?这些都是可以进一步细想的问题,不好妄加揣测。如果你想了解其他方面的问题,那就给小钥君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