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女子在银行存1100万,取钱时柜员递出一张纸,写着公安局地址
据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9日做出的民事裁定书显示,该院于2018年3月5日收到叶萧军起诉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社、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社渤海五路分社的起诉状,叶萧军的代理律师董宪鸿认为,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中受害人针对刑事案件向被告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能因有关人员的刑事犯罪而剥夺申请人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叶萧军说,现在所有受害人存入银行的钱,尚有许多没有着落,“这些钱大部分都是亲朋好友一起凑的,究竟如何索回,我们仍然期待有关部门有所作为。”即使是员工个人的违法行为,银行该承担的责任也要承担!同意的点:red_heart:!
杭州女子1100万存进银行,消失了……
据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9日做出的民事裁定书显示,该院于2018年3月5日收到叶萧军起诉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社、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社渤海五路分社的起诉状,叶萧军的代理律师董宪鸿认为,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中受害人针对刑事案件向被告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能因有关人员的刑事犯罪而剥夺申请人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叶萧军说,现在所有受害人存入银行的钱,尚有许多没有着落,“这些钱大部分都是亲朋好友一起凑的,究竟如何索回,我们仍然期待有关部门有所作为。”
愣住了!去银行取钱,柜员递出一张纸,写着公安局地址……
据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9日做出的民事裁定书显示,该院于2018年3月5日收到叶萧军起诉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社、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社渤海五路分社的起诉状,叶萧军在诉讼状中提出,被告系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有经营存款业务的资格,他办理存款业务是在被告的法定营业场所、法定工作时间,由柜员具体经办,并在营业窗口向他递交储蓄存单,柜员在办理业务是履行被告的职务行为,无论存单是否伪造,对他而言,都应该视为是真存单,他与被告之间已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负有到期支付存款本息的义务。经办柜员向他出具虚假存单,也是由于被告疏于管理造成,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去银行取钱,柜员递出一张纸,写着公安局地址
据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9日做出的民事裁定书显示,该院于2018年3月5日收到叶萧军起诉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社、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社渤海五路分社的起诉状,叶萧军在诉讼状中提出,被告系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有经营存款业务的资格,他办理存款业务是在被告的法定营业场所、法定工作时间,由柜员具体经办,并在营业窗口向他递交储蓄存单,柜员在办理业务是履行被告的职务行为,无论存单是否伪造,对他而言,都应该视为是真存单,他与被告之间已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负有到期支付存款本息的义务。经办柜员向他出具虚假存单,也是由于被告疏于管理造成,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土地出让金应由业主自己承担
滨州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季树敏:”在滨州市还有很多,像一些国有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房子当时好多就是建在划拨土地上的,这些房子在办理不动产证的时候,都是自己拿的出让金,然后办理不动产证,其中一个非常明显的例子,我们大家也都知道,当时北海花园这个小区,他们买了房子以后在这个办理不动产证的过程中全部是自己拿的,土地出让金还有好多单位,所以说根据以上几点,我们认为这个业主提出让我们交出让金,给他们办理不动产证是不合理的,应该由业主自行办理。“此外,为什么业主们的房产证上有的写着经济适用房,有的则写着拆迁安置房呢?季树敏是这样解释的。
滨州多名农信社员工用假存单揽储,储户损失1.6亿难追回
据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9日做出的民事裁定书显示,该院于2018年3月5日收到叶萧军起诉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社、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社渤海五路分社的起诉状,叶萧军在诉讼状中提出,被告系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有经营存款业务的资格,他办理存款业务是在被告的法定营业场所、法定工作时间,由柜员具体经办,并在营业窗口向他递交储蓄存单,柜员在办理业务是履行被告的职务行为,无论存单是否伪造,对他而言,都应该视为是真存单,他与被告之间已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负有到期支付存款本息的义务。经办柜员向他出具虚假存单,也是由于被告疏于管理造成,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愣住了!去银行取钱,柜员递出一张纸,写着公安局地址……
据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9日做出的民事裁定书显示,该院于2018年3月5日收到叶萧军起诉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社、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社渤海五路分社的起诉状,叶萧军在诉讼状中提出,被告系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有经营存款业务的资格,他办理存款业务是在被告的法定营业场所、法定工作时间,由柜员具体经办,并在营业窗口向他递交储蓄存单,柜员在办理业务是履行被告的职务行为,无论存单是否伪造,对他而言,都应该视为是真存单,他与被告之间已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负有到期支付存款本息的义务。经办柜员向他出具虚假存单,也是由于被告疏于管理造成,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1.6亿存款遭遇假存单,储户起诉银行被驳回!银行不用担责吗?
据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9日做出的民事裁定书显示,该院于2018年3月5日收到叶萧军起诉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社、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社渤海五路分社的起诉状,叶萧军在诉讼状中提出,被告系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有经营存款业务的资格,他办理存款业务是在被告的法定营业场所、法定工作时间,由柜员具体经办,并在营业窗口向他递交储蓄存单,柜员在办理业务是履行被告的职务行为,无论存单是否伪造,对他而言,都应该视为是真存单,他与被告之间已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负有到期支付存款本息的义务。经办柜员向他出具虚假存单,也是由于被告疏于管理造成,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又出新政 6月1日起执行
滨州日报近日,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主要对抵押贷款担保方式进行调整。该通知将于6月1日起正式执行。据了解,该中心此前就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对调研结果展开充分讨论后,根据滨州的实际情况,调整了相关政策。调整后,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近两年工资收入稳定),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有房屋作为抵押的,可不再选择担保人或担保公司担保方式。记者了解到,下一步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围绕推进业务办理实现“只跑一次”甚至“零跑腿”的目标,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业务流程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对滨州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和办理流程予以调整优化,促进滨州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健康发展。
滨州发布全市法院2017年度司法为民十大诉讼典型案例
9、郭某与滨州市中博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基本案情】郭某与中博公司达成口头购房协议,剩余房款采取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2010年3月18日,对于贷款未办成的原因,双方均表示不清楚。郭某以中博公司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未办成银行贷款也未向其交付房屋为由,认为被告构成违约,并要求其支付利息。【裁判结果】【典型意义】本案双方虽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但郭某按口头购房协议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中博公司亦接受了付款,且协议内容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双方之间的口头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现郭某诉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中博公司亦同意解除,对此法院予以准许。郭某有权主张返还房屋首付款及储藏室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