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先做问卷 彭州法院推行离婚冷静制度
试点过程中,彭州法院首创家事审判“问诊、劝和、巧审、关护、协同”的“五步”规程,系统形成家事自问、感情融化、分段审理、分类审理、护爱、家事失信惩戒、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等十项机制,逐步构建了家事审判的“彭州模式”。随着改革的推进,该院婚姻家事案件审判质效进一步提升。今年以来,共受理婚姻家事案件1033件,其中调撤率74.96%,同比上升10.2%,上诉11件,同比下降52.17%,发出人身保护令6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22份、离婚证明书90份,
【浪漫之约】“集体婚礼秀”就在彭州婚博会,邀你体验浪漫婚礼之旅~
-------------------------------------------------------彭州吃喝玩乐go|有料帮你爆、有乐逗你笑集体婚礼秀立即报名!
办离婚 拟设一个月冷静期 专家:"冷静期"需区别对待
“闹洞房”闹到坐牢今言法律|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公司?我们有办法!今言法律|法官眼中的奇葩离婚案(笑死我了)今言法律|怎么写?看这里!今言法律|认清非法集资本质,远离非法集资陷阱!只交了三万定金,房东不卖了,法院照样判过户千万不要带喝醉的女生回家!今言法律|已成为最廉价劳动力的实习学生应该如何维权?今言法律
夫妻离婚承诺赠房给儿子 父亲反悔被告上法庭
近日,彭州法院作出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变更房屋所有权的登记。
因婆媳矛盾彭州90后夫妇闹离婚 法官20分钟劝和双方
彭州法院家事审判庭庭长祝增巧介绍,家事法律问题的咨询、夫妻和睦相处的方法,婚姻关系法律风险与防范,婚前的提醒都是法官职能范围。李晓华介绍,他们还计划引入“婚姻自问”试卷,由前来办理离婚的夫妻自愿填写。试卷的题目主要与回忆二人的过往有关,比如有“我们的相识是:A脸红心跳B纯属意外C记忆深刻D开场平淡”。2016年底,彭州市人民法院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成都地区唯一一个试点家事审判改革的基层法院。记者从彭州法院了解到,今年以来,彭州全市共受理婚姻家事案件1033件,平均每天3件,但调撤率达到了74.96%,同比上升10.2%,大部分案子以调解和撤诉告终。成都商报实习记者祝浩杰
「执行攻坚」拖欠4万离婚经济帮助费 执行高压下“老赖”主动履行义务!
在失信曝光和限制高消费的双重压力下,谢某某于8月20日主动到彭州法院履行义务,执行干警上门交付经济帮助费考虑到执行申请人代某某系孕妇,天气炎热,出门不便。代某某感慨地说:“你们法院的工作人员工作这么繁忙,还要辛苦你们给我送过来,实在是太感谢了!”看到申请人终于拿到了剩余的经济帮助费,执行干警也露出了欣慰的笑容。下一步,彭州法院还将继续发力执行攻坚,依法采取失信曝光和限制高消费等打击拒执举措,加强社会联动和教育宣传,保持失信高压态势,促进更多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摄影:郑鹏飞
法院探索离婚前先“问诊” 冷静制实施一年挽救7段婚姻
截至目前,彭州法院共发出13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成功挽救了7段婚姻。改革新增离婚冷静期给婚姻一个“缓冲带”2016年底,最高法下发《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等改革目标。全国各地法院开始进行相关探索,彭州法院就是四川省家事审判改革试点之一。“我们会先让当事人做一份问卷,判断他们是婚姻危机还是婚姻死亡。”宋朝伟说。如果判定当事人是冲动型离婚,就会发“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如果双方是负气来离婚的,冷静之后自然就和好了。“现在离婚率太高了,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稳、社会就不稳。”
距离彭州一线姻缘线上相亲活动倒计时2天!仅剩16个名额了!你还不搞快!!
公告为了保证【彭州一线姻缘网】会员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要求所有参与征婚活动人员必须填写本人真实完整的资料!拒绝填写虚假资料,否则客服不予通过,头像必须是本人照片,不可上传风景、动物图像等,否则客服有权删除,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已婚人士勿扰!产生任何家庭矛盾或社会影响后果自负!完善资料1.没有完善资料的用户请尽快去完善资料,2.完善了资料才有机会被更多优质会员看见,才能后续参与各种线上线下相关活动。7月28号我们会把完善了资料的用户拉到相亲群,希望大家把握机会。
距离彭州一线姻缘线上相亲活动倒计时3天!!!没报名的速度啊~妹子在等你!!
活动特色:红包雨、炫照片、美女嘉宾秀、搭讪、传授恋爱技巧入群要求:单身,彭州人,男士:25-45岁,女士:22-40岁(已婚勿扰)活动时间:7月28日晚上18:00-20:00活动人数:100人活动工具:手机活动地点:不限为了保证本次相亲活动的真实性,有效性。要求所有参与活动人员必须填写本人真实完整的资料!头像必须是本人,不可上传风景、动物图像。
北京律师|夫妻离婚时协议将共有财产赠与子女,在财产权利转移前一方能否撤销赠与?
2015年3月10日,彭州法院作出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变更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法官说法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本案中,被告和原告母亲赠与原告房屋的行为非《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不能撤销赠与的情形,为什么法院仍然对被告撤销赠与的主张不予支持了?第一,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时约定将共同共有的房屋赠与原告,系双方基于合意的共同处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