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萨仁波切访谈:剃度、结婚和其它(2)
宗萨蒋扬钦哲仁波切:我没有受过性教育,不过在不丹成长——虽然由于现代化的关系她已经逐渐失去特色——在整个不丹的社会,性并不是太大的一个禁忌,这是有益的。当然我们应该给小孩子有关性方面的教育。有各种原因,当然也包括健康方面的理由,我们应该对小孩子进行性教育。可是困难的挑战是,伴随着性而来的,会有很多情绪,这是很难教导、很难学习的课程,因为每一个人都不同。有性就带来会情绪上的纠葛,例如期待、假设,所有这些都会产生,比如说像失去信心的问题。由于学校不教这些东西,所以我看过一些年轻人,因此而不敢去约会,怕受到拒绝。情况严重的话,还会产生强大的自责。我们又有一些骄傲,有面子问题,没有信心,就没有面子可以失去
什么时候结婚
另外,我一直在思考说“一个女孩的人生不应该被爱情和婚姻定义”,那该被什么定义?孩子?电影里的母亲都以各自的方式为孩子拼尽全力,但它又告诉我们“其实,生孩子是这个世界上最自私的事,用别人的生命来完整自己的人生”。换一角度看,活了几十年的自己还有没有在为实现父母的期翼而努力生活。我自私地认为每个人的人生都不该被他物定义,一切外在加持的光鲜都是对生命本身的粉饰。再者说,人生就像一条流动的河,流动是河的运动状态,活着就是人
男人和女人对婚姻的定义有啥差异?
可,天底下不见得所有婚姻都如此完美啊。彼此对定义的差异,恰好就是痛苦的根源呢......
试论离婚救济制度的完善(一):厘清离婚救济制度的定义
综合以上比较和分析,笔者认为合适的定义为:离婚救济制度是指在离婚阶段,法律从公平正义的立场出发,对婚姻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已经遭受的损失、损害、伤害和可能遭受的损失、损害、伤害,所提供的各种法律救助手段的总称。[1]李跃利,李佳,安紫阳.论我国的离婚救济制度[N].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9).[2]张艳波.离婚救济制度研究[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09.[3]曹刚.论中国现有离婚救济制度之缺陷及其完善[N].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5,(01).
婚姻里,你定义过另一半的角色吗?
不去定义别人的人,也就不会看到自己身上肩负的责任,反而让自己更轻松。但是,情绪的发泄能帮助自己暂时舒服一点,却不能改变关系的本质。只有通过主动有意识地看清关系的模式,理解自己的需要,也相应提升对自己的要求,才能走出总是不满意的委屈。婚姻中的两个人,好比两棵不断生长的树,两棵树都需要自己的阳光和空间,如果一棵树长得越来越茂盛,另一棵树总是为了对方挪出自己的空间,就只能长得弯弯曲曲,日久天长,被对方树荫遮住阳光的自己,就只有独自萎靡了。而无论这棵树被消耗到什
走出婚姻困境,是自己的重生之旅
只是,如果她意识到,她已经不再是那个小女孩了,父母的教育只是让她更加适应当时的处境,当她已经成长为可以为自己负责的时候,就需要根据外界的变化,来重新调整自己的定义时,她就能重新定义自己的人生。我们都知道,实际上要改写问题的定义哪有那么容易。问题的发生有别人的原因,也有自己的原因,只是当我们把问题的聚焦点放在别人身上,纠结对方为何不改变时,为何要错误地对待自己时,我们就成为问题的帮凶,维持了问题的不变。所以,那些常常埋怨自己遇人不淑,或
结婚十年,一张离婚清单,轰动了很多人的朋友圈!
若然,它“具有独特的主观体验的形式和外部表现的形式”,具有极为复杂的有时思想是主流,是“理为主”,旨(主题)在“表情言志”,是“情动于中而形于外”,发乎情——“能憎,能爱,终乎情——“情尽言止”。所以,为使“主题”或“主旨”的定义更有涵盖性,定义的即定义为:这样,但那个“主题句”却是把理、志、情融为一体,包含“情志”内容的)。可见只言“思”不言“情”的主题定义,也与“主题”这一术语在实际使用中的内涵不相吻合,而修改后的
同性婚姻合法化Q&A:‘YES’之后,何去何从?
如果他们孩子的课堂上倡导与其信念相违的理念,他们也有权给孩子退课。此外,他们也不应因有这种信仰而受到不平等对待。婚姻法的改变与当前《反歧视法》(Discriminationlaw)的关系?在目前的婚姻法和上述两个法案中,在与其宗教信仰有冲突的情况下,宗教神父可以不主持宗教婚姻;而Paterson法案中有权拒绝主持同性婚姻的“民事婚姻主持者”范围等定义要比Smith法案宽得多。在这些情况下,《反歧视法》就将不再适用。婚姻法是的结婚典礼事宜在很大程度上不受到歧视法的规定。目前,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有禁止歧视性取向的规
试论离婚救济制度的完善(一):厘清离婚救济制度的定义
综合以上比较和分析,笔者认为合适的定义为:离婚救济制度是指在离婚阶段,法律从公平正义的立场出发,对婚姻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已经遭受的损失、损害、伤害和可能遭受的损失、损害、伤害,所提供的各种法律救助手段的总称。[1]李跃利,李佳,安紫阳.论我国的离婚救济制度[N].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9).[2]张艳波.离婚救济制度研究[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09.[3]曹刚.论中国现有离婚救济制度之缺陷及其完善[N].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5,(01).[5]李俊.离婚救济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