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说法】女方出轨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
本案中,女方出轨且与他人怀有小孩,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可以说双方已不具备重新和好的可能和感情基础,我们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其次,法律不能为过错方买单,法律维护的是正义,不能助长不良风气。本案中,如果判决不准离婚,无疑会向社会传递一个错误的信息:女方出轨受法律保护。其不仅与社会道德相悖,也不是法律所提倡的,不能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2018年刑法,男人婚外情与别的女人生子,很有可能要被判刑!
2、第二个问题,男方出轨并有了孩子,原配与男方离婚时能否得到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男方出轨并有了孩子,离婚时原配可以据此要求男方给予经济补偿,并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背地里给小三买的房产或者车子,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配可以依法要回。当面对婚姻无法挽回时,要想办法收集证据,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你认为,男人出轨并有了孩子,该不该受到法律的惩罚???留言,讨论!想交流婚姻方面的法律问题私信我!!!
离婚时对于出轨的女人,可以剥夺其子女抚养权吗?
所以女子出轨对于子女的抚养是有一定的影响,但不是绝对的,主要还得依据法律的规定。看看子女到底归哪方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男女双方在同等的条件下,因为女方有过错,那么小孩可以优先考虑归男方抚养。无论子女归哪一方抚养,另一方都要探视的权利。
净身出户?一妻多夫?婚姻法可没这么说!
法条拓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婚姻法是保障婚姻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如果误信这些法律的谣言,很有可能会造成一方乃至双方不必要的损失。希望大家对婚姻法多一点了解,少一些误解。
多年案例总结的《婚前协议》范本,这样写最有效!
写明男女双方是自愿签署,如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最后签订地的法院起诉。本协议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男方签字:签订地:日期:女方签字:签订地:日期:
2个女人和2个男人告诉你,男女出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
不要有出轨的行为或者念头。END今日话题:你认为男女出轨有什么区别?欢迎留言,参与讨论。(图片源于网络,侵删!)
婚姻出轨必须赔偿吗?
其法律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婚姻法》适用过程中存在很多的认识误区在此不一一列举,仅仅针对上述四个情况进行了简单的表述,《婚姻法》看似简单,实则非常混乱,比如共同财产的认定,共同债务的承担,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等,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
唐朝 “婚姻法”竟公然鼓励妻子出轨,堪称奇葩!
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相处不和谐,商讨后认为这段婚姻已经没有存续下去的可能而自愿分手,即“和离”;二、促裁离婚,指由男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出妻”;三、强制离婚。男女双方任何一方出现“义绝”者,须强制离婚。“义绝”包括男方对女方家族、女方对男方家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唐代婚姻制度规定,如果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偷腥”,妻子也可以在“不相禁忌”的情况下,有权享有与丈夫一样的婚外偷情的自由。这个“婚姻法”竟公然鼓励妻子出轨,堪称奇葩!
2018年刑法,男人婚外情与别的女人生子,很有可能要被判刑!
2、第二个问题,男方出轨并有了孩子,原配与男方离婚时能否得到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男方出轨并有了孩子,离婚时原配可以据此要求男方给予经济补偿,并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背地里给小三买的房产或者车子,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配可以依法要回。当面对婚姻无法挽回时,要想办法收集证据,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你认为,男人出轨并有了孩子,该不该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