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就首次提审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答记者问
益阳公司认为,丹东中院的解封行为不是该院的执行行为,而是该院在案件之外独立实施的一次违法保全行为。对此,丹东中院予以否认。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丹东中院在审理益阳公司诉丹东轮胎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丹东轮胎厂的有关土地。在民事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诉讼中的保全查封措施已经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措施。因此,丹东中院的解封行为属于执行行为。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益阳公司称,丹东中院的解封行为未经益阳公司同意且最终造成益阳公司巨额债权落空,构成错误执行。丹东中院辩称,其解封行为是在市政府要求下进行的,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政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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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替他人签借款合同后离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么?
益阳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借款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至于该借款出借后由谁实际使用,系由刘某确定,李某虽然知道该款项的实际使用人为彭某,但并未有与彭某达成借款的合意。刘某既未提交证据证实李某与彭某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也未提交证据证实李某已同意其将借款债务转让给彭某的事实,故其应依法承担向李某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义务。李某明知刘某借款是为了给其外甥彭某用于开办公司,并未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刘某个人举债是基于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一审仅凭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认定涉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错误,依法予以纠正。据此,益阳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法官说法■益阳中院法官黄和平表示,高息借贷有风险,不要被高息红利所引诱。
刚刚!!最高院:法院错误执行导致当事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审认为,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解封行为属于执行行为,其为配合政府部门出让涉案土地,可以解除对涉案土地的查封,但未有效控制土地出让款并依法予以分配,致使益阳公司的债权未受任何清偿,该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金融不良资产案件的司法政策精神,侵害了益阳公司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错误执行行为。同时,在人民法院执行行为长期无任何进展、也不可能再有进展,被执行人实际上已经彻底丧失清偿能力,申请执行人等已因错误执行行为遭受无法挽回损失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其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本案中,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已经长达十一年没有任何进展,其错误执行行为亦已被证实给益阳公司造成了无法通过其他渠道挽回的实际损失,故应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莲姐工作室”免费提供法律和心理咨询
14日,他们将为妇女儿童提供的法律咨询和。和蔼可亲的动漫人物“莲姐”,前期,武汉市妇联通过向社会广泛招募,成为“莲姐工作室”的一员。据了解,内容包括个案咨询、普法宣传、婚姻辅导等。即日起,志愿者们将轮流在位于武汉市妇联内的“莲姐工作室”提供法律咨询(周四)、(周五),并接受网上咨询。武汉市妇联还倡导志愿者们深入社区走进家庭,除了现场咨询,向“莲姐工作室”寻求帮助。
国内心理咨询市场混乱?心理咨询到底是啥?
当前国内优秀咨询师不多,分布比较零散,需要社会资本注入到领域。同时,有经验的企业家与优秀咨询师的联盟,是双赢的最佳状态。(网络图片)为什么说企业家与咨询师联盟?目前绝大部分公司,咨询师往往同时承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隔行如隔山,两条船都玩转的人太少了,影响发展最大的弱点,是管理能力的缺乏。公司的运营模式在国内众多分类的公司中,简直就像是一个没有成型的坯胎,个人作坊无法构建系统的结构,自然也没有成熟的管理模式,甚至行业目前在国内没有标准可言。这个标准,是在市场上运作的行内标杆。从这个角度来看行业,真的是太原始了。
《大益阳》一周岁了!
安化县梅城镇基层干部唐润是《大益阳》的铁粉,对《大益阳》推出的各类栏目如数家珍,曹立志是《大益阳》的忠实读者,今年春节期间,《大益阳》推出《晒幸福秀团圆》栏目,接到《大益阳》发出的稿费红包后,这样的《大益阳》特别有人情味,不愧是益阳人自己的手机新闻客户端。”“用户的肯定是我们最大的动力。”如果将大益阳客户端比喻成一个人,上线一周年也就相当于一个一岁的小孩子,未来的它还会不断的壮大、发展。未来《大益阳》客户端将会在内容上继续坚持做到“快、准、好”,真正担负起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喉舌的作用。同时,实现与用户的更好互动,让更多用户爱上《大益阳》。
中华姓氏-益阳各地陈姓来源
益阳华林塅陈氏始迁祖志荣公,明永乐间自江西吉安来此开垦。有后裔八支,居小河桥、百年桥、华林塅。益阳十八里油麻湖陈氏始迁祖大任公,明洪武年间自江西吉水宦游至益阳,遂定居于此。益阳四方山陈氏始迁祖畴一公,明洪武间自长沙徙此。益阳观澜桥陈氏始迁祖汝福公,明洪武间自江西吉水来此开垦。后裔三支,其中一支居欧公店。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就首次提审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答记者问
益阳公司认为,丹东中院的解封行为不是该院的执行行为,而是该院在案件之外独立实施的一次违法保全行为。对此,丹东中院予以否认。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丹东中院在审理益阳公司诉丹东轮胎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丹东轮胎厂的有关土地。在民事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诉讼中的保全查封措施已经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措施。因此,丹东中院的解封行为属于执行行为。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益阳公司称,丹东中院的解封行为未经益阳公司同意且最终造成益阳公司巨额债权落空,构成错误执行。丹东中院辩称,其解封行为是在市政府要求下进行的,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政策精神。
权威|最高法院:执行程序终结不是申请国家赔偿的绝对标准!
益阳公司认为,丹东中院的解封行为不是该院的执行行为,而是该院在案件之外独立实施的一次违法保全行为。对此,丹东中院予以否认。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丹东中院在审理益阳公司诉丹东轮胎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丹东轮胎厂的有关土地。在民事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诉讼中的保全查封措施已经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措施。因此,丹东中院的解封行为属于执行行为。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益阳公司称,丹东中院的解封行为未经益阳公司同意且最终造成益阳公司巨额债权落空,构成错误执行。丹东中院辩称,其解封行为是在市政府要求下进行的,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政策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