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新婚姻法:这6大财产属于法定共同财产,离婚时必须要平分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继承权的取得或接受赠与发生在婚姻关系期间,该财产即为法定夫妻共同财产。5、军人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的一部分。计算方法是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6、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比如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等。1.婚前房产证加上配偶的名字房产就一人一半?2.最高法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裁判规则3.结婚前这样可防婚前个人财产变婚后共同财产4.房产99%归女方,只因双方签订一份协议5.《离婚协议》最容易忽略的7个问题金诚法治没时间解释了,
女方父母买的车离婚后如何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包括哪些?
个人所有的财产是指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夫妻一方在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并排斥共有的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婚姻法第十八条对此予以规定,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产。该部分财产与结婚行为无关。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结婚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约定的除外。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身体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与个人的人身密不可分。如果将这一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于情于理不合。比如说伤残赔偿金,根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二十五规定,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是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夫妻之间不仅可以对财产分配做出约定来解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问题,还可以通过双方约定划分婚姻关系期间的债务,此时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划分优先适用约定。此时,只要是夫妻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在不侵害债权人的前提下均认定为共同债务。三、特殊约定有些债务,虽然看似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视作夫妻个人债务,主要包括: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人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5、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特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关于这一点,在《<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男方没有财产怎么办?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入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
夫妻一方死亡财产该如何分配?
2、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有些国家则规定,在此情况下,须经夫妻双方同意并须重新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才能恢复。3、如果其配偶已与他人登记结婚,后一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其原来的婚姻关系不再恢复。4、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原夫妻关系自行恢复。2配偶死亡后能不能再婚夫或妻一方死亡,婚姻关系自动消灭。再婚时需到派出所开个死亡证明。再婚需要以下手续:1、申请需提交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户藉证明、集体户口页)、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要注意的是:离过婚的请带上离婚证或判决书。
以案释法|有名无实的婚姻 彩礼是否退还?(附典型案例)
对此,一般认为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不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就给付人而言,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为的给付,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的亲属所为的给付。同样道理,就接受该彩礼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接受的情形,也包括其亲属接受给付的情形。【案例4】彩礼数额双方有分歧视证据情况综合认定小邵与小杨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2013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因性格不合、夫妻生活不和谐等因素,双方时有争吵,小邵遂搬回娘家居住。2014年12月,小邵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小杨申请介绍人到庭作证。介绍人称给付彩礼时其在场,但彩礼并未当场清点,数额仅听小杨陈述。
你的债!我不背!石狮首例“被负债”依新规判决,夫债妻不用还啦!
那如何判断是否超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1)交易双方的主体情况,包括:职业背景、历史往来等;(2)主债务人的家庭环境,(3)款项交割的具体过程,包括:交易习惯、支付的实际对象等;(4)款项使用的真实情况,包括:借款名义、资金流向、实际使用目的等;(5)要求主债务人配偶作出意思表示的情况,包括:是否通知主债务人配偶、主债务人配偶可能获悉举债的客观条件等。从此不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都可以理直气壮地对配偶说“你的债!我不背!”夫妻共同债务记得要求夫妻共同签字喔!
侵害他人婚姻自主权行为认定及赔偿
这种侵权行为的主体既包括当事人的父母亲友,包括当事人一方,还包括当事人的行政领导和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其具体的侵权行为表现为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财为目的买卖婚姻;以封建礼教的束缚而禁止寡妇改嫁和强迫寡妇成婚;以封建世俗干涉男到女家落户;子女干涉父母再婚;一方当事人强迫另一方当事人与其结婚(包括逼婚、抢婚行为);干涉“不婚者”成婚(结婚自主权包括结婚和决定不结婚的权利,逼独身者结婚以及羞辱大龄未婚青年的行为,均构成侵害隐私权和名誉权);妨害婚姻登记行为(这主要是指借婚姻登记之机索贿受贿等)。(3)侵害离婚自主决定权行为。尽管自主决定权的行使虽需双方合意,但任何一方都不得干涉另一方提出离婚要求的权利。凡采取暴力、要挟、胁迫等方式威逼对方的强制离婚;以自杀、行凶、泄露隐私、败坏名誉等卑鄙手段强制不准离婚;欺骗离婚以及其他人干涉离婚自主决定权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侵害婚姻自主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