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中国第一部法律的修改,折射出改革开放的进程
1990年,为了纪念1950年婚姻法颁布40周年、1980年婚姻法颁布10周年,首次提出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立法建议。199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婚姻法列入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立法规划,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婚姻法议案和全国妇联等有关部门以及法律专家研究提出婚姻法修改建议的基础上,听取了妇联、人民法院、民政、卫生等部门和一些法律专家、人民群众对修改婚姻法的意见,在北京、上海、广东、新疆等地了解情况,并研究有关婚姻家庭的国内外规定,提出婚姻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经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地方、法律专家的意见,进一步研究修改后,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提出婚姻法修正案(草案)。
对新中国第一部法律的修改,折射出改革开放的进程
1990年,为了纪念1950年婚姻法颁布40周年、1980年婚姻法颁布10周年,首次提出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立法建议。199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婚姻法列入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立法规划,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婚姻法议案和全国妇联等有关部门以及法律专家研究提出婚姻法修改建议的基础上,听取了妇联、人民法院、民政、卫生等部门和一些法律专家、人民群众对修改婚姻法的意见,在北京、上海、广东、新疆等地了解情况,并研究有关婚姻家庭的国内外规定,提出婚姻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经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地方、法律专家的意见,进一步研究修改后,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提出婚姻法修正案(草案)。
《婚姻法》68岁了!你知道吗?它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针对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婚姻家庭出现一系列新问题,2001年《婚姻法》有所回应,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再次规范。2001年修正《婚姻法》时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04近年来引发热议的“新婚姻法”,并非法律的再次修订,实际是最高人民法院对200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和补充规定。一直存在争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问题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其中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婚姻法》今天68岁了!你知道吗?它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针对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婚姻家庭出现一系列新问题,2001年《婚姻法》有所回应,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再次规范。2001年修正《婚姻法》时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04近年来引发热议的“新婚姻法”,并非法律的再次修订,实际是最高人民法院对200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和补充规定。一直存在争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问题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其中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二)起诉期限《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夫妻财产分割的解读,其中4条必读
法律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处理案件亟需明确,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制定背景之一。婚姻感情另一方面,在2003年起草《婚姻法解释二》时,司法实践中反映较多的情况是,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考虑到立法的变化以及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等条款规定,结合当时的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复衡量和价值判断后,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性、举轻以明重的解释方法,确定了二十四条的表述。随后的实践表明,2001年修正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和《婚姻法解释二》二十四条出台后,“假离婚、真逃债”,破坏交易安全的社会现象受到遏制,市场秩序得到有效保护。
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及关联法律
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第三十三条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第三十四条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