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能否主张损害赔偿
(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期限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的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登记离婚后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期限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
撤销婚姻纠纷裁判辑要(II-ii-15)
※相关资料:民事案由(官方正式版本)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婚姻法解释二补充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附:答记者问)※婚姻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婚姻法解释三※婚姻法
你买的房就一定是你的吗?(婚姻法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个人财产:在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个人所有,主要有: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二、婚姻关系涉及的主要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喵呜~
离婚时能否主张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登记离婚后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期限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
离婚案件中的如何请求损害赔偿
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由于该项赔偿,与普通民事侵权赔偿一样,侵害的是共有权人的利益,只不过请求赔偿的时机和前提必须是离婚时,该损害赔偿数额跟经济损失挂钩,所有数额很可能比《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赔偿数额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而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法规汇编[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相关法条:《婚姻法解释(一)》第33条
离婚案件法律适用指引-婚姻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一条。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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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司法解释】《婚姻法解释(一)》第33条【适用效力】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要本解释为准。第34条【生效日期】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婚姻法解释(二)》第29条【适用效力】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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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司法解释】《婚姻法解释(一)》第33条【适用效力】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要本解释为准。第34条【生效日期】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婚姻法解释(二)》第29条【适用效力】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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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婚姻法解释(三)》第19条【适用效力】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