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婚姻纠纷裁判辑要(II-ii-15)
※相关资料:民事案由(官方正式版本)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婚姻法解释二补充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附:答记者问)※婚姻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婚姻法解释三※婚姻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和死亡进行分割时要特别注意!
份额按照双方父母父母的出资比例确定(《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在离婚时,婚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在夫妻一方死亡时,夫妻共同财产中有一半属于遗产,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未死亡的夫或妻另一方所有。更多法律知识等你来了解!
你买的房就一定是你的吗?(婚姻法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个人财产:在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个人所有,主要有: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二、婚姻关系涉及的主要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喵呜~
「法官感悟」我对新解释的理解——《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不论夫妻对外的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夫妻内部的离婚纠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是相同的,没有“内外有别”,这是新解释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本质的区别。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新解释关于夫妻债务的认定也是和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婚前个人债务转化婚后共同债务”的规定原理一样,不管是婚前个人债务或婚后以个人名义举债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权利的,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是一样的,即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就是要证明“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那么,如何界定该情形?
离婚时能否主张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登记离婚后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期限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无过错方的配偶,第三者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
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夫妻财产分割的解读,其中4条必读
法律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处理案件亟需明确,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制定背景之一。婚姻感情另一方面,在2003年起草《婚姻法解释二》时,司法实践中反映较多的情况是,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考虑到立法的变化以及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等条款规定,结合当时的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复衡量和价值判断后,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性、举轻以明重的解释方法,确定了二十四条的表述。随后的实践表明,2001年修正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和《婚姻法解释二
婚姻房产纠纷常见10大焦点问答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考虑配偶一方参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两人先商量房子的归属,协商不成再由法院根据上述原则裁决。考虑房产增值利益,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偶一定的补偿,是婚姻法解释(三)的一大亮点,从一定程度上说明老公老婆都是“房东”,更加公平。8、夫妻一方私自卖房,另一方能否追回?《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雷声律师】婚姻房产纠纷常见10大焦点问答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婚姻房产纠纷常见10大焦点问答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考虑配偶一方参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两人先商量房子的归属,协商不成再由法院根据上述原则裁决。考虑房产增值利益,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偶一定的补偿,是婚姻法解释(三)的一大亮点,从一定程度上说明老公老婆都是“房东”,更加公平。8、夫妻一方私自卖房,另一方能否追回?《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