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怪律师没提醒你收藏:婚姻法知识干货(上)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1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三)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置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婚姻法第17条
汇分享|一则案例引发的关于《婚姻法》第17条的思考
如果按照上述建议修改婚姻法,便不会存在开篇所述案例中的争议,张大的应继承遗产份额与其妻子王某便无任何关系。此种立法方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转继承案例中的争议纠纷,同时也可以避免现实生活中为骗取巨额遗产而结婚的现象。
离婚案件中我们应该怎么区分财产属于共同所有或个人所有?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一)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二)夫妻一方因为自身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夫妻一方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法律规定其他应该属于一方的财产但是,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结婚之前的财产属于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双方约定应该采用书面的形式。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
婚姻法的局限与功能
《婚姻法》需要着力的,并非家庭日常生活,反而是应该聚焦离婚时的亲权与财产权的重新分配。就夫妻财产权的再分而言,因为涉及夫妻共同体的解构,无论财产制是采取所得共有还是分别所有,一旦夫妻对产权分配方案无法达成合意,表示意思自治在此失灵,婚姻法应该供给缺省规则,在夫妻意志力有未逮之际,提供夫妻财产的清算方案。在所得共有制的法域,所体现的就是如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而在个别所有制则赋予婚姻中弱势一方或无过错一方享有对强势一方财产的请求权而已。认识婚姻法的本质,进而理解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局限与功能,可能对于我们的私人生活与政治生活,都有一定的启迪。
房子被老公卖了,自己还被人告上法庭,结局是......
《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征得双方的同意,夫妻一方无权单方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说到平等的处理权,是不是家庭中所有的事情都得相互商量着办?谈到这个问题,就要提到一个概念,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就是家事代理权的法律依据。我们说,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互有代理权。但这个代理权仅限于日常家
《法眼观察》按揭贷款房产离婚时归谁所有,增值如何处理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1、若你们在婚前有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比如:婚前财产公证等),从其约定。2、如果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没有约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分割二、离婚时房屋增值如何处理则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夫妻共同还贷的,此时就需要考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了。
“夫债妻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其实我国也有日常家事制度,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就被认为是我国日常家事制度的雏形。该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在今后的制度设计中,我们可以“日常家事”作为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限制,在日常家事的范围内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外可对日常家事负债进行诸如数额、用途等方面的限定,超出限制的则需要夫妻双方的合意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韩锡璋悦读茶坊】夫妻债务司法解释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修正
第1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条明确了共债共签的原则,夫妻要承担共同债务,必须要有共同意思表示,有共同签字、事后追认两种表现形式,类似于承担侵权责任必须要有共同意思表示。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对小额债务继续推定为共债,属于家事代理的范围,重申了司法解释(一)第17条第一款规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些费用均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期间能否进行分割呢?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根据上述解释,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由此推论婚前的公积金还是属于个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