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怪律师没提醒你收藏:婚姻法知识干货(上)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1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三)夫妻共同财产平等
婚姻法关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2、男女平等的原则。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3、依法分割的原则。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
离婚时,转移婚内财产如何认定?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王宝强离婚事件中财产分割的那些事儿你一定要知道!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
上海离婚律师陈钢||婚后财产分割常见的三大争议问题该如何处理?
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即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婚外情人大额财产,是否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从辞典的解释来看,“转移”一词是指改换位置,从一方移到另一方;另外还有“改变”之意。我们认为,一方擅自赠与婚外情人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有重合之处,应当认定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情形,即构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另一方可以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夫妻之
夫妻债务新规预示有限婚姻制来临
对于共同财产的范围,在八九十年代的处理,比目前的规则要更加开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2001年之后,风向转变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杜绝了将夫妻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之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财产性规定解读
二、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8条和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这些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新的利益是否当然归其个人所有呢?按照《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二),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新的利益中有两类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一是,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婚姻法》第17条);二是,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
以案说法(十三) 特殊的婚姻——军婚制度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军人婚后的住房补贴与一般公民婚姻中的住房补贴一样,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见,高某婚后所获得的财产,既有归个人所有的部分,也有属于夫妻二人共同共有的部分,还有一部分财产则须依据夫妻存续的时间按一定标准分配。所以,第二种观点也是错误的。综上,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正确。高某与李某二人军婚中的财产关系,较一般婚姻关系更为复杂。对于高某婚后个人所得财产的分割,应综合考虑。具体来看,要按照购房时父母的真实意思来判断,除了明确赠与高某的以外,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高某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婚前与离婚后的复员费等一次费用,应为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此外,高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复员费、住房补贴等
军人离婚时财产该怎样分割呢?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军人婚后的住房补贴与一般公民婚姻中的住房补贴一样,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见,高某婚后所获得的财产,既有归个人所有的部分,也有属于夫妻二人共同共有的部分,还有一部分财产则须依据夫妻存续的时间按一定标准分配。所以,第二种观点也是错误的。综上,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正确。高某与李某二人军婚中的财产关系,较一般婚姻关系更为复杂。对于高某婚后个人所得财产的分割,应综合考虑。具体来看,要按照购房时父母的真实意思来判断,除了明确赠与高某的以外,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高某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婚前与离婚后的复员费等一次费用,应为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此外,高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复员费、住房补贴等
需注意,婚前财产婚后加名字,离婚后一方是有权分割财产的
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第四、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凡是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