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怎样处理彩礼返还请求
司法解释(二)第10条在推断方式上摒弃了“以索取与否等界限判决返还彩礼与否及返还多少”的方法。采纳这种处断办法,《离婚案件若干意见》第19条在上段至多酌情返还推论的基础上,就天然修正为:“按照习俗收取对方彩礼的,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接收财物造成对方糊口难题的,可酌情返还。”首先,收取男方彩礼,离婚时至多酌情返还。在法益上,“索取”侵害他人权益,而“赠与”出于他人自愿,故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题目的若干详细意见》第19条划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真命题:“彩礼不管是索取仍是赠与,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受领财物造成对方糊口难题的,至多酌情返还。”对无证据充分证实索取彩礼的,应认定为“索取”的主张不成立,可按赠与处理,即参照赠与处理。即:如是索取,酌情返还;如按赠与,不予返还。
离婚财产约定的效力是否有效
因此《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亦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应先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用夫妻共有财产和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在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对离婚财产的分割自行约定那么是有效的,这是属于协议离婚的方式,对离婚财产分割没有异议的则不需要通过法院来对离婚财产进行分割。所以,夫妻双方在选择离婚的方式的时候可以考虑一下是否能够协议离婚。
离婚财产约定的效力是否有效?
因此《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亦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应先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用夫妻共有财产和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在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对离婚财产的分割自行约定那么是有效的,这是属于协议离婚的方式,对离婚财产分割没有异议的则不需要通过法院来对离婚财产进行分割。所以,夫妻双方在选择离婚的方式的时候可以考虑一下是否能够协议离婚。
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撤销吗?
在实践中,将双方婚后共同财产约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属于"夫妻财产约定",适用《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无须物权变动即产生法律效力;夫妻之间将一方的个人财产约定为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就认定为"夫妻房产赠与",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过户或公证之前一方具有任意撤销权。其关键之处是涉及到的财产,一方是否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若为共同所有,则按夫妻财产约定处理;若一方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则按夫妻间的赠与处理。对此,笔者认为,前述B诉乙女、A法定继承纠纷案裁判观点可供参考适用。
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问题研究,如何正确签署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
在审判过程中,有两种不同观点:观点一:这种赠与属于“夫妻之间有关财产的约定行为”,符合《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不可撤销。且《婚姻法》第19条未规定必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因此这份协议有效。观点二:这种赠予是普通的民事赠与,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可以撤销。深圳离婚律师李涛认为,婚姻法调整的婚姻财产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财产关系,婚姻法是特别法,应优先适用。本案应该适用《婚姻法》第19条,该房产是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并非个人财产。夫妻财产约定因其强烈的身份性不应适用赠与合同有关任意撤销权的规定,无需经过物权变
夫妻共同债务“内外有别论”是对婚姻法的严重曲解
《婚姻法》第41条的释义对《婚姻法》第19条的未尽事项进行了解释和说明,直接与19条相衔接,对19条未尽事项产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对于夫妻债务的规定,就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这个统一标准,既对夫妻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也对债权人产生法律效力,根本没有内外之分。因而,所谓“内外分别论”就是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内容的有意曲解,完全违背立法原意!在婚姻法释义对“按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已有明确解释的情况下,还自行推论认为“在夫妻财产共有制或者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但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那更是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
这些财产属于法定夫妻个人财产,已婚的你应该了解
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2001年修改《婚姻法》之前,法律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因结婚满8年而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修改了这一规定,夫妻个人财产,除非当事人约定共同共有,否则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同观点可在评论处留言,相互学习,共同进步。
夫妻共同债务“内外有别论”是对婚姻法的严重曲解
《婚姻法》第41条的释义对《婚姻法》第19条的未尽事项进行了解释和说明,直接与19条相衔接,对19条未尽事项产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对于夫妻债务的规定,就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这个统一标准,既对夫妻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也对债权人产生法律效力,根本没有内外之分。因而,所谓“内外分别论”就是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内容的有意曲解,完全违背立法原意!在婚姻法释义对“按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已有明确解释的情况下,还自行推论认为“在夫妻财产共有制或者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但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那更是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如何正确签署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审判过程中,有两种不同观点:观点一:这种赠与属于“夫妻之间有关财产的约定行为”,符合《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不可撤销。且《婚姻法》第19条未规定必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因此这份协议有效。观点二:这种赠予是普通的民事赠与,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可以撤销。律师认为,婚姻法调整的婚姻财产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财产关系,婚姻法是特别法,应优先适用。本案应该适用《婚姻法》第19条,该房产是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并非个人财产。夫妻财产约定因其强烈的身份性不应适用赠与合同有关任意撤销权
深圳离婚律师李涛: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问题研究,如何正确签署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审判过程中,有两种不同观点:观点一:这种赠与属于“夫妻之间有关财产的约定行为”,符合《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不可撤销。且《婚姻法》第19条未规定必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因此这份协议有效。观点二:这种赠予是普通的民事赠与,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可以撤销。深圳离婚律师李涛认为,婚姻法调整的婚姻财产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财产关系,婚姻法是特别法,应优先适用。本案应该适用《婚姻法》第19条,该房产是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并非个人财产。夫妻财产约定因其强烈的身份性不应适用赠与合同有关任意撤销权的规定,无需经过物权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