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婚姻法:婚后父母赠与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不分割!
2010年,周某的父母出资给周某买了一套一百平米的房产,并登记在周某一人名下。2011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吕某要求离婚,并认为周某名下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房产。而周某坚决不同意,属于其个人财产,吕某无权分割。最后两人协商无果,经法院判决,周某名下房产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所述情形,属于其个人财产,吕某无权分割。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冲突的条例,应以新解释为准。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款与第二款有个区别:第二款后面有“但当事人另外约定除外”,而第一款没有除外条款。这里就是告诉大家,父母必须明确表明将房产赠与给夫妻双方(比如公证赠与),这时该房产才是属
2018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2018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的规定是非常的详细的,那么这种房产分割的时候其实就是按照相应的出资份额分割的,得到房子产权的人就需要支付一定的现金给当初买房子的人员。如果您还有关于2018新婚姻法其他相关内容,
必看!新婚姻法:2018关于婚前房产的规定?小心离婚后房产归别人
由父母赠予的婚前房产若是明确表示接收人,那么此房产则视为一方的房产,倘若婚前房产由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款,那么该房产视为双方共同财产,需要协商处理。
王茹懿:关于婚姻与房产的二三事 | 原创系列文章
而关于陪嫁房产的归属,也不能一概而论。婚前陪嫁,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这没有争议。婚后陪嫁,则要区分是登记在女方名下,还是男女双方名下。若女方婚后得到了娘家的拆迁款(自己名字的拆迁房),这是女方个人财产,也与男方无关。所以区分的重点就是1、时间节点:婚前还是婚后;2、登记在谁的名下;3、谁是真正的出资人:是小两口还是双方的父母。上述所阐述的只是实践中常见的几种情况,真正在个案中结合实际对夫妻共同房产的认定其实非常复杂。所有的问题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真正遇到问题,建议找专业人士进行详细分析。
2018年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分配是什么?
我们现在也知道了2018年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分配是什么了吧,里面介绍了离婚后你们在财产还有孩子一些方面的分配,你们可以在私下里面协商,如果真的协商不可以的话,在按照法律方面的程序来处理,大家现在应该都了解了吧,知道怎么办了吧。
离婚财产分割之思考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5.《婚姻法解释(三)》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6.《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超详细!夫妻离婚,9类房产分割归属法律问题一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而是仅仅对涉案的房屋进行分割,告知当事人针对债权债务纠纷另案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房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
我国夫妻房产约定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其次,如果根据夫妻签订房产协议的背景和协议的内容能够确定双方当时是基于赠与的意思表示约定房产归属的,则该约定理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到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一方赠与另一方全部或部分房产份额的,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前,依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再次,如果夫妻签订房产协议的背景及内容体现出了双方是基于财产约定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协议,则该约定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理应适用《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而排斥撤销权的行使。最后,根据我国婚姻法的历史沿革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采用的是独创式立法模式,并未排除将夫妻一方房产约定为另一方情形的适用。
夫妻离婚,9类房产分割归属法律问题一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而是仅仅对涉案的房屋进行分割,告知当事人针对债权债务纠纷另案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房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