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姻法

广东法律咨询: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规定是什么

4、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也是应有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不能因离婚而消除。以上就是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规定的全部内容,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双方可以自行协商,但是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剥夺另一方的探视权,这个不仅是违法婚姻法的规定的,而且也会对子女造成一定的伤害,子女是无辜的,因此尽量好好协商子女的探视权,实在没办法可以申请法院帮忙执行探视权。我们将会不定期的为大家奉上更多精彩内容!

发布时间:2018-12-05 05:37:59 浏览量:6095

离婚,也有损害赔偿吗?

第一,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单独起诉要求赔偿。第二,如果一审时被告没有提出赔偿,二审中提出,法院进行调解不成功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由有过错的配偶进行赔偿;没有约定的,可以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那些事

第二,如果一审时被告没有提出赔偿,二审中提出,法院进行调解不成功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由有过错的配偶进行赔偿;没有约定的,可以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提出。

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及诉讼时效

协议离婚后,当事人反悔想要重新分割财产的,必须在登记离婚后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婚姻涉及人身关系,离婚后还可以无休止地被缠讼,显然对当事人不利,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是不利的。3.离婚后,对未约定处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属于共有财产分割,无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外,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即“一物一权,数个所有权人”,夫妻双方都是物权的所有权人。

以案说法 | 复婚前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本案多项证据可以证明张离和汪欣丽于2003年3月同居生活时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其二人于2007年1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应从2003年3月起算。因此,2003年3月至2006年12月30日期间张离名下的房产应属于汪欣丽与张离的共同财产。2.复婚登记的效力溯及本案中,张离与汪欣丽离婚后又以夫妻名义同居,最终办理的复婚登记手续,而不是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出发,从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追及立法本意,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补办婚姻登记的实质条件是在登记之前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补办登记的必要性仅仅在于弥补婚姻没有履行法定登记公示程序的形式欠缺。

【律师说法】高院判例:复婚前同居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多项证据可以证明张离和汪欣丽于2003年3月同居生活时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其二人于2007年1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应从2003年3月起算。因此,2003年3月至2006年12月30日期间张离名下的房产应属于汪欣丽与张离的共同财产。2、复婚登记的效力溯及本案中,张离与汪欣丽离婚后又以夫妻名义同居,最终办理的复婚登记手续,而不是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出发,从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追及立法本意,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补办婚姻登记的实质条件是在登记之前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高院判例:复婚前同居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多项证据可以证明张离和汪欣丽于2003年3月同居生活时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其二人于2007年1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应从2003年3月起算。因此,2003年3月至2006年12月30日期间张离名下的房产应属于汪欣丽与张离的共同财产。2、复婚登记的效力溯及本案中,张离与汪欣丽离婚后又以夫妻名义同居,最终办理的复婚登记手续,而不是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出发,从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追及立法本意,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补办婚姻登记的实质条件是在登记之前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复婚前同居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多项证据可以证明张离和汪欣丽于2003年3月同居生活时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其二人于2007年1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应从2003年3月起算。因此,2003年3月至2006年12月30日期间张离名下的房产应属于汪欣丽与张离的共同财产。2、复婚登记的效力溯及本案中,张离与汪欣丽离婚后又以夫妻名义同居,最终办理的复婚登记手续,而不是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出发,从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追及立法本意,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补办婚姻登记的实质条件是在登记之前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补办登记的必要性仅仅在于弥补婚姻没有履行法定登记公示程序的形式欠缺。

高院判例:复婚前同居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多项证据可以证明张离和汪欣丽于2003年3月同居生活时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其二人于2007年1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应从2003年3月起算。因此,2003年3月至2006年12月30日期间张离名下的房产应属于汪欣丽与张离的共同财产。2、复婚登记的效力溯及本案中,张离与汪欣丽离婚后又以夫妻名义同居,最终办理的复婚登记手续,而不是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出发,从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追及立法本意,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补办婚姻登记的实质条件是在登记之前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离婚后家庭财产纠纷时效有多长?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情况下,诉讼时效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3)对于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离婚时,无过错方是否可以申请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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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但是也要看,其他的柱支不支持

匿名 共5个回复>

你们交往多长时间了?如果时间长,就好办你在他面前故意提起你们俩以前的事。比如-开心的-感动的-难过的-都可以让他回忆下你们以前的酸,甜,苦,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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