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房产约定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青岛律师牛艇光
我国1981年《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填补了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空白,同时也奠定了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模式根基,即独创式的立法模式。因此,作为1981年《婚姻法》的延续,2001年《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应理解为独创式的夫妻约定财产制,2001年《婚姻法》并未明确强调夫妻
王宝强离婚事件中财产分割的那些事儿你一定要知道!
夫妻共同财产是如何规定的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婚姻法关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法律法规:男女同居期间所获财产补办结婚登记后如何认定
第三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原、被告于2008年8月5日登记结婚,其效力及至2003年3月14日按民族习俗举行婚礼之日,故原、被告于2008年3月3日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具体到本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按习俗举行婚礼时,原告李某甲29周岁,被告李某乙27周岁,均已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2008年8月5日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其婚姻关系的效力溯及按哈尼族习俗结婚之日,即李某甲与李某乙的婚姻关系从2003年3月14日起算。所以,被告李某乙于2008年3月3日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
别怪律师没提醒你收藏:婚姻法知识干货(上)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
晋城婚姻家庭律师李云芳//书面约定个人所有的拆迁房归夫妻共有,离婚时归谁所有?
因此,相比赠与关系,夫妻双方约定个人所有财产归共同所有在价值取向上更靠近夫妻财产契约婚姻法规则的本质,符合婚姻财产关系的整体性利益特征。最后,在体系解释方面。“法规则应当是没有矛盾的、具有导向确定性的行为规则,方能实现具有实益的利益分配”。[7]因此,为了确保法律的确定性和实现立法目的,婚姻法第十九条已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将一方婚前财产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系夫妻财产契约的形式之一,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是对第19条规定的空白行为模式即“约定一方所有财产归另一方个人所有”进行规制,二者从体系上是互相补充、协调统一的。但如果再将“约定一方所
书面约定个人所有的拆迁房归夫妻共有,离婚时归谁所有?
[7]因此,为了确保法律的确定性和实现立法目的,婚姻法第十九条已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将一方婚前财产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系夫妻财产契约的形式之一,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是对第19条规定的空白行为模式即“约定一方所有财产归另一方个人所有”进行规制,二者从体系上是互相补充、协调统一的。但如果再将“约定一方所有财产归共同所有”的行为模式纳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调整范围,则势必产生婚姻法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法律冲突,导致法规则导向确定性的丧失。在此情形下,唯有对后者进行限缩解释,将前述行为模式排除一般财产法的适用而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方能确保
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夫妻财产分割的解读,其中4条必读
随后的实践表明,2001年修正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和《婚姻法解释二》二十四条出台后,“假离婚、真逃债”,破坏交易安全的社会现象受到遏制,市场秩序得到有效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般家庭拥有的财产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加,同时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既然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根据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原则,因投资经营产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自是应有之义。因此,对夫妻一方因投资经营所负债务,适用二十四条规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与婚姻法相关规定精神是一致的。欢迎各位读者踊跃讨论以下问题:你们的夫妻财产是怎么主张的?
书面约定个人所有的拆迁房归夫妻共有,离婚时归谁所有?
[7]因此,为了确保法律的确定性和实现立法目的,婚姻法第十九条已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将一方婚前财产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系夫妻财产契约的形式之一,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是对第19条规定的空白行为模式即“约定一方所有财产归另一方个人所有”进行规制,二者从体系上是互相补充、协调统一的。但如果再将“约定一方所有财产归共同所有”的行为模式纳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调整范围,则势必产生婚姻法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法律冲突,导致法规则导向确定性的丧失。在此情形下,唯有对后者进行限缩解释,将前述行为模式排除一般财产法的适用而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方能确保
书面约定个人所有的拆迁房归夫妻共有,离婚时归谁所有?
[7]因此,为了确保法律的确定性和实现立法目的,婚姻法第十九条已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将一方婚前财产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系夫妻财产契约的形式之一,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是对第19条规定的空白行为模式即“约定一方所有财产归另一方个人所有”进行规制,二者从体系上是互相补充、协调统一的。但如果再将“约定一方所有财产归共同所有”的行为模式纳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调整范围,则势必产生婚姻法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法律冲突,导致法规则导向确定性的丧失。在此情形下,唯有对后者进行限缩解释,将前述行为模式排除一般财产法的适用而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方能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