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原创:爱情和婚姻谁能完胜——也谈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
从某种意义上说,婚姻家庭法堪称道德化的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它以大量不可选择的强行性规范试图将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引入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轨道,这些规范因其具有扶弱济贫的公益属性而被法律加以定型。公民可以选择的只是是否进入这些法律关系,比如结婚与否、生育与否、收养与否。一旦决定进入则必然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些后果是法律预先指明、严格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行改变或者通过协议加以改变。大多数的亲属权利义务被法律硬性规定,无法自由改变,也不允许频繁地变动。与其他民事法律调整财产关系的大量任意性规范突出意思自治、个人本位不同,民事法律中通行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中是受到多种限制的。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已经对弱者地位给予了应有的倾斜性照顾,今后还应一如既往、进一步扩大对弱者权利的保护。
河南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第二届理事会在郑召开
一年来,在省法学会的直接领导和省妇联党组的大力支持下,在全体理事、常务理事和会员的共同努力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取得的重大成就,认真落实省法学会的工作部署,切实履行开展婚姻家庭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和学术交流,增强公众法律意识等职责,根据大会议程,通过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了章程的修改和常务理事、理事的增补。最后,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李明舜以《科学构建体现新时代要求的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结合实践,作了一场婚姻家庭专题报告。大会取得了圆满的成功!Hello,
夏吟兰:民法分则婚姻家庭编立法研究
二、婚姻家庭此次婚姻家庭在婚姻家庭婚姻家庭立法的重要价值目标与立法宗旨,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司法实践均已接受和认可了基本原则的导向性规定,在婚姻家庭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不利于指导司法实践和审判活动。三是保留属于婚姻家庭与立法宗旨的基本原则,取消其他法律有明确规定且非婚姻家庭立法核心价值的基本原则,如计划生育原则,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等。实行计划生育已经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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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法院常务副院长李剑虹表示,通过年会中的研讨交流,有利于吸收先进的立法理念,促进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的结合,从而更好的指导审判实践,发挥家事审判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
我校成功承办河南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第三届理事会
她指出:2018年是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成立后的第二年。两年来,在省法学会的直接领导和省妇联党组的大力支持下,在全体理事、常务理事和会员的共同努力下,研究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法学会的工作部署,切实履行开展婚姻家庭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和学术交流,增强公众法律意识等职责,根据大会议程,最后,李明舜以《科学构建体现新时代要求的婚姻家庭制度》为主题,结合实践,作了一场婚姻家庭专题报告。大会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喀喇沁旗司法局“五举措”切实加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
目前,向阳社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已有一名具有丰富民事审判经验的退休法官担任专职调解员,下一步,
【书】《家事法研究》(2017年卷)(夏吟兰、龙翼飞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9月第1版)
我要感谢以巫昌祯教授为代表的老一辈婚姻法专家们把我这个来自大山深处的少数民族娃子带进了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的大家庭,感谢以夏吟兰会长为代表的新一代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的同仁们给了我这么多的机会、提携与包容,使我有机会成为一个婚姻家庭法学者,并有幸见证与参与了最近二十年我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与立法的全过程,感动、感恩、感怀、感谢之情深植于心底。我认为世界上最复杂多样的感情莫过于爱情,最复杂多样的细胞莫过于家庭,作为婚姻家庭法学研究者的我们必须正视它,并去很好地研究它,帮助人们把握正确和谐的婚姻家庭方向,使每一个人能够过上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生活。同时,作为一个少数民族学者,我认为中国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更为复杂多样,更需要研究与指引,因此,我
婚姻家庭法与知识宣传活动
另一方面,使社区服刑人员对国家法律法规有了进一步认识,有利于他们认清罪行,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
挽救婚姻:婚姻家庭法的五大基本原则
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抚养教育、赡养扶助、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等规定,为儿童、老人的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受到虐待的行为)和遗弃(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5、计划生育原则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生育制度与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密切的关系。宏观上的社会人口再生产,在微观上是通过婚姻家庭中的生育行为实现的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实行计划生育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为主要目标。计划生育对生育主体的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适当地晚婚、晚育。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合理安排第二胎生育,禁止三胎以上的多胎生育。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对于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节制生育的政策可以适当放宽。
山东省社科联社会组织学术月——山东省家庭教育立法研讨会(会议预告)
主持规划办课题多项,在婚姻家庭法研究的成果颇丰,对家庭教育有独到的观点与见解。张雅维山东女子学院法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济南市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理事、全国妇联妇女/性别研究与培训基地“女性权益与法律研究”方向负责人。曾获全国职业教育院校“十一五”教育科研先进个人、济南市法学会“泉城十大法学家”提名奖、校级教学名师等荣誉称号。以妇女人权、婚姻家庭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为研究方向。主持省部级课题5项、厅级课题6项,16:40-17:00专家总结王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