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吗?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据此,虽然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但并不会对父母和子女关系造成影响,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继承等都依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4、继承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无继承权。但根据相互抚养的具体情况,生存一方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可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对方遗产。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事实婚姻的若干法律问题
既然承认其婚姻关系的有效性,为什么在不能和好的情况下,只能判决准予离婚呢?如果确有和好可能,且婚姻关系并未达破裂程度,为什么就不能判决不准离婚呢?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副院长解释“事实婚姻具体处理与合法登记缔结的婚姻关系同样对待”。可否包括判决不准离婚?笔者认为,法律未明确不得判决不准离婚,对于事实婚姻当事人即使不去办理结婚登记,人民法院对其婚姻关系的合法性也必须予以认可,依照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来处理。立法者也许考虑这属当事人对自己生活状态的选择,所以不能与合法的婚姻关系等同,故司法实践中只能严格按照基本精神为处理原则,法官判断认定其夫妻感情未破裂,却不得维持其事实婚姻关系。无论该规定是否科学,在没有新的规定前,我们在处理事实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同时,由于该所谓离婚案件实际需要处理的婚姻关系无效后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若婚姻无效案件当事人的申请中,已包括了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人民法院可直接对离婚案件作出驳回离婚诉请的判决,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则在婚姻无效案件中处理。若婚姻无效案件当事人的申请中,不包括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除判决驳回离婚诉请外,还应就婚姻关系无效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进行处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9月7日
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嘛?无效婚姻又有哪些法律后果呢?
据此,虽然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但并不会对父母和子女关系造成影响,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继承等都依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4、继承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无继承权。但根据相互抚养的具体情况,生存一方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可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对方遗产。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四川匠人律师事务所告诉你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据此,虽然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但并不会对父母和子女关系造成影响,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继承等都依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4、继承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无继承权。但根据相互抚养的具体情况,生存一方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可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对方遗产。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离婚律师--关于事实婚姻案件认定中几个应注意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解释有许多不当之处,甚至有自相矛盾的地方,如“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那么有效的婚姻是否是当然合法?由法院来确认其婚姻的效力,是否有越俎代庖的嫌疑?既然承认其婚姻关系的有效性,为什么在不能和好的情况下,只能判决准予离婚呢?如果确有和好可能,且婚姻关系并未达破裂程度,为什么就不能判决不准离婚呢?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副院长解释“事实婚姻具体处理与合法登记缔结的婚姻关系同样对待”。可否包括判决不准离婚?笔者认为,法律未明确不得判决不准离婚,对于事实婚姻当事人即使不去办理结婚登记,人民法院对其婚姻关系的合法性也必须予以认可,依照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来处理。立法者也许考虑这属当事人对自己生活状态的选择,所以不能与合法的婚姻关系等同,故司法实践中只能严格按照基本精神
需注意,婚前财产婚后加名字,离婚后一方是有权分割财产的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凡是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
同居、事实婚姻、子女抚养三方面的法律常识有哪些?
2.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在处理上与合法婚姻有所区别。a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b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只能判决准予离婚,而不能像合法婚姻那样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还可以判决不准离婚。3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适用婚烟法的有关规定。注意照顾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基于同居期间而产生的债务应如何确定清偿责任?分清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区别处理。离婚或抚养纠纷案中,一方否定子女是其所生,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或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否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第十一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第十二条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