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论坛】以“婚姻死亡”重构离婚案件的司法标准
“危机婚姻”或“婚姻危机”,除了符合“婚姻关系受到破坏”这一条件或特征外,其与“婚姻死亡”不同之处在于,“婚姻危机”并不同时具备“婚姻丧失基本功能、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系而无存在必要”这两个条件或特征。因此,“婚姻危机”可理解为夫妻婚姻关系虽受到了破坏,但其基本功能尚未彻底丧失(可能出现功能的障碍),婚姻关系并非彻底无法维系(可能暂时出现维系困难),该婚姻关系尚有存在的必要。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建议,以我国现在正在进行的家事审判改革为契机,及时将“婚姻死亡”和“婚姻危机”的概念法定化,并将二者引入婚姻立法,并以“婚姻死亡”替代“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重塑我国离婚案件的司法标准。
什么情况下我们应该离婚?
(5)法律上并不是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原因,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也包括了婚姻关系客观上不能维持的现象,但是感情确已破裂是主要的,婚姻关系不能维持或者夫妻双方不能继续共同生活应当是从属性的。(6)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实际上在确认离婚标准上没有实质性改变,反而会造成放宽或收紧离婚条件的误导。3.婚姻法修改后增加的主要内容这次婚姻法修改,在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上,继承了1980年婚姻法的精髓,未作实质性修改,仍然是“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既没有进一步限制也没有放宽离婚的标准。
婚家纠纷热点(44)2001年《婚姻法》修订后,关于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前出台的司法解释有关条款是否还可继续适用?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双方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综合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并列举了14种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2001年4月28日修订后的《婚姻法》实施后,该司法解释中与《婚姻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法》中没有规定而该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内容又与《婚姻法》不相冲突的,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可以参考使用。
离婚案件应慎用缺席判决
但笔者认为,离婚诉讼是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如果被告不到庭应诉,对于正确审查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会增加一定的难度。因为夫妻感情的破裂程度是无形的和抽象的,需要依靠法官的自由心证而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无相应的法定标准,当事人即使提供具有较强证明力的证据,也不能直接证明双方的感情确实达到了确已破裂的标准,破裂与不破裂是法官综合评价认定的结果,一旦认定某个婚姻关系破裂,该婚姻关系就难从法律上再得到救济,一个家庭就会解体。故从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家庭关系上考虑,一般首先应以判决不准离婚为前提,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判决离婚的,也一定要慎重处理。(洪泽法院吴谷翔)
离婚诉讼--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二)在立法技术上,采取概括主义统领并结合列举主义的模式除了概括性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婚姻关系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外,还应对基本的判决离婚理由作出列举性规定,例如,以梁慧星教授为课题组负责人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就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1)一方被依法宣告失踪;(2)患有严重的精神病或传染病经治不愈;(3)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4)重婚或与婚外异性同居;(5)对一方或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虐待或遗弃;(6)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7)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当然,这些情形也并不能反映出婚姻关系破裂的全貌,立法者可以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进行更全面的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六)
(5)法律上并不是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原因,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也包括了婚姻关系客观上不能维持的现象,但是感情确已破裂是主要的,婚姻关系不能维持或者夫妻双方不能继续共同生活应当是从属性的。(6)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实际上在确认离婚标准上没有实质性改变,反而会造成放宽或收紧离婚条件的误导。3.婚姻法修改后增加的主要内容这次婚姻法修改,在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上,继承了1980年婚姻法的精髓,未作实质性修改,仍然是“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既没有进一步限制也没有放宽离婚的标准。
正确把握“离婚理由”的实务指引
其理由是:○“夫妻感情破裂”与“婚姻关系破裂”没有实质区别,最终还是因感情破裂而导致离婚,婚姻关系能否维持是以感情为前提的。○感情破裂是婚姻关系解体的内核,至于法律上宣告婚姻的解体,不过是婚姻解体的外在形式,形式服从内容。○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标准符合马克思主义对于离婚问题的基本观点。○感情破裂是客观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本身就提供了这样的判断依据。○法律上并不是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原因,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也包括了婚姻关系客观上不能维持的现象,但是感情确已破裂是主要的,婚姻关系不能维持或者夫妻双方不能继续共同生活应当是从属性的。○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实际上在确认离婚标准上没有实质
婚家纠纷热点(79)事实婚姻的情形下,一方坚决主张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方坚决不同意,人民法院能否判决不准离婚?
而不像合法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提出离婚时,法院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如果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因为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被认可,并不意味着其就是完全合法的婚姻,故在具体处理上要与登记婚姻有所区别。也就是说,如果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可以在调解和好无效的情况下,判决登记婚姻的当事人不准离婚,再给双方当事人一次挽救婚姻关系的机会,而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就只能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双方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综合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并列举了14种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离婚诉讼--离婚起诉,对方不同意分财产,法院能判离吗?
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除了上述5种具体情形外,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弹性条款,即《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对符合“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根据上述规定和要求,确认感情是否破裂,除了列举的5种情形外,还应从下面几方面入手,全面分析、判断:1)全面分析方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用全面分析法与具体理由相结合之方法。全面分析法即在调查研究之基础上对夫妻感情进行全面综合之分析,从婚姻关系的4个层面来进行分析评判。(1)看婚姻基础。婚姻基础是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时的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的程度。它是缔结婚姻关系的起点,对婚后感情的建立、矛盾的化解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