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移送工商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冒用其他单位名义发布的;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自市民政局关于修订《〈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中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定》的通知沪民婚发〔2009〕4号2009年6月10日起施行。
民法典草案一审 拟增兜底赔偿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
付丽介绍,如果草案通过,一方以对方出轨为由向对方索赔,应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需要提醒的是,部分被出轨者为了找证据,委托民间所谓的“婚姻侦探”,采用不正当手段跟踪拍摄,可能会侵犯对方的隐私权,导致证据无效。
《婚姻介绍机构服务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
其他人员不得查阅婚姻介绍机构会员的内部资料;9.4.3机构不得将征婚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信息用于除婚姻介绍业务外的其他方面,侵害征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内部资料应作为业务档案保管二年后由机构负责自行销毁。9.不得将本机构征婚者资料复印、抄录、转移、外泄、倒卖。用语要规范,不得虚构信息和夸大内容。
民法典草案一审 拟增兜底赔偿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
付丽介绍,如果草案通过,一方以对方出轨为由向对方索赔,应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需要提醒的是,部分被出轨者为了找证据,委托民间所谓的“婚姻侦探”,采用不正当手段跟踪拍摄,可能会侵犯对方的隐私权,导致证据无效。
越南新娘跑路 涉外婚姻没那么简单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国务院办公厅曾下发《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越南同样规定涉外婚姻中介违法。人口不是商品,无论是“团购”越南新娘,还是赴越相亲,都可能涉及拐卖或者婚姻诈骗,市民应多多注意陷阱多加谨慎。
1978以来国内裕固族婚姻研究文献综述
此外,婚俗方面的零星介绍还有刘堡《裕固人的婚礼》(载《人民日报》海外版1991年10月7日);金京的《裕固族婚俗趣谈》(载《旅游》1991年第4期);曾瑞花《古老奇特的裕固族婚礼》(载《湖南妇女报》1992年2月16日);黄河的《裕固族婚俗》(载《民俗》1995年第3期)等。2.对裕固族某些传统婚俗现象的分析与比较。不仅描述了几种古老的裕固族婚姻现象,并分析了“道尔朗”在帐房戴头婚中的地位和意义,最后分析了“道尔朗”的民族学意义:认为裕固族婚礼中为新娘专设的小帐房“道尔朗”具有重要的民族学研究价值,其设置地点之不同反映了不同的婚姻形态。贺卫光先生不仅避免了以往裕固族婚俗研究中进行单纯描述的窠臼,还在进行深入分析的同时尝试将裕固族婚俗与其他民族之婚姻习俗进行有益的比较。
谨防婚姻诈骗
三、如何防范婚姻诈骗:1.不要轻信他人之嘴,要核实对方的身份信息,2.结婚登记之前,最好不要有经济来往,特别是大笔数额的经济往来。特别注意:登记结婚的机关是民政局,其他部门不负责登记结婚。3.对刚接触、不太了解的人,要多留个心眼,保持警惕,注意鉴别对方的许诺和自我介绍、以及介绍人的行为。骗子在行骗过程中,会有很多漏洞,要仔细观察他们的眼神、面色、说话的方式、胡乱承诺等等,发现不符合常理的事情,及时停止交往。4.如若被骗,要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并把材料以书面形式交至地方公安局,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资溪:涉外征婚不合法 非法中介被取缔
温馨提示在此,警方提醒广大群众,不要轻信涉外婚姻介绍,避免受到重大财产和精神损失。
忠诚,只该是婚姻的最低配置!
我一直认为,一段婚姻,忠诚是最起码的,如果连忠诚都没有,那还要这段婚姻干吗呢?可是很多人却把忠诚当做了婚姻的最高配置,这对婚姻的要求也太低了一点吧。忠诚固然重要,可是婚姻中的关爱、尊重、共同成长,不都是不可或缺的东西吗?有人问我:“这个要求是不是太高了?现在的社会有多少男人可以做到?”可我觉得一点儿也不高,一辈子的婚姻那么长,如果对方不是一个会暖自己的人,如何过得了这一生?甚至我也不关心有多少男人可以做到,因为我们不需要嫁给那么多男人,只要能找到符合要求的男人即可。也有人无奈的告诉我,身为女人,哪个不希望男人对自己好一点,能关怀体贴一点,只是命里没有这种福气,也只好退而求其次,只要他不在外面乱来就好。
江门三成离婚纠纷因性格不合 法院试行“婚姻冷静期”机制
人身安全保护预防家暴恶化但有部分离婚纠纷并不适用于“婚姻冷静期”机制,如存在长期家暴情况的离婚纠纷。据悉,如婚姻一方能提供包括报警记录、伤情报告等证据,证明长期家暴情况,江门法院将依法裁定人身安全保护。梁秉锋表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后核发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继续骚扰、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者放弃正当权益,或者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悉,2012年3月21日,开平法院发出全市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