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议离婚之后能否反悔?对方反悔了怎么办?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在其中一方对离婚协议书反悔之后,另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权益要求另一方来履行或通过诉讼维权。如果当事人同意不离婚,离婚协议也是可以取消的。
离婚时承诺的抚养费条款能否轻易推翻?
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离婚当事人为了达成离婚的目的,可能会在离婚时答应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用,离婚后却又以子女名义依《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要求支付抚养费。这便给了离婚协议中负有直接抚养义务一方在合法形式下假托子女之名义行掩饰其变更、撤销原离婚协议的不法目的。为了尽可能地维护未成年或无独立能力子女权益的同时维护协议或判决的法律约束力,《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子女只能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生活费、教育费权利。
律师解读:协议离婚时没要孩子现在能否要回?
但要注意一点,离婚后的孩子的抚养权变更问题不涉及你们的原离婚案件的判决,例如:因为男方出轨而离婚,那么此时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话,“男方因曾经对婚姻的不忠,其品行有问题,所以他不适合抚养孩子”这样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判定的就已经判定了,协议离婚的也是一样的。那么是因为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中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是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多数的离婚夫妻双方都是爱孩子的,变更抚养权多数也是出于爱,所以不要让你们之间的争夺伤害到孩子。
【案例研究】离婚协议对子女之法律效力分析
作为第三人的子女并非离婚协议的权利义务相对人,仅具有受领给付的地位,并没有独立的履行请求权。故子女不可作为原告起诉父母要求履行离婚协议,只可由离婚协议一方起诉另一方要求履行离婚协议的有关内容。
陆青: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财产” 条款研究 | 民商辛说
作为身份法上的“离婚财产清算协议”,因涉及多方利益之平衡,须综合考察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外部债权人三重维度来确定具体法律适用规则。第一,在夫妻关系维度,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财产”条款属于离婚财产清算协议的范畴。在婚姻关系解除所形成的清算关系中,它与离婚协议中的其他财产约定相互依存,从而具有某种“整体性”。这种整体性,既与合同法上一般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之间的牵连性有所差异,又与离婚协议中的身份关系约定相对独立。作为离婚财产清算协议,“赠与子女财产”条款与离婚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能否撤销?
所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不能等同于夫妻双方纯粹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的情形。故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本案中,被告于某与赵某在第一次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将房屋赠与其女儿于小某,该赠与约定作为离婚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离婚协议生效后,不能任意撤销。因此,该房屋已归于小某所有,被告于某与赵某非出于为女儿于小某利益考虑对该房屋所做的再处置,是无效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的效力
故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本案中,被告于某与赵某在第一次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将房屋赠与其女儿于小某,该赠与约定作为离婚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离婚协议生效后,不能任意撤销。因此,该房屋已归于小某所有,被告于某与赵某非出于为女儿于小某利益考虑对该房屋所做的再处置,是无效的。笔者认为,被告于某与赵某于2010年5月6日第一次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已将本案诉争房屋进行了处分,该离婚
法说家事 |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的效力
可见,夫妻双方私下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虽然赠与合同生效,但在房屋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夫妻双方还是可以反悔,行使任意撤销权。以上讨论的情形是夫妻双方单独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的情形则另当别论。2.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出于达到离婚目的而签订的,只要没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存在胁迫、欺诈的行为就不能撤销该协议离婚协议主要是约定离婚的事项,比如双方一致同意离婚、离婚后
注意!离婚协议中,这6种约定无效!
4、约定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为了减少子女的生活压力,很多夫妻会在离婚时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动产大赠与要以办理所有权变更的手续为准。因此,子女的父母,若只有协议却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日后任何一方反悔均会导致子女难以取得房屋产权。5、约定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养育子女虽是天经地义,但在法律上却有时间限定,即子女18周岁以前。子女一旦满了18周岁,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