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离婚协议共存时的效力认定
夫妻双方即使讨论了几年的时间,做了各种准备,办理了公证等等,如果在婚姻登记机关不对离婚协议进行确认,无法完成离婚手续,则该协议并不发生效力。当然,离婚协议一旦提交婚姻登记机关,并办理完成离婚手续,则离婚协议对夫妻双方即开始产生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守。最后,离婚协议具有可更新性。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离婚问题自愿达成的
离婚的两种形式
另外,由于乙女离婚后没有房子,这笔钱自双方办理完离婚手后2个月内给付。可是半年过去了,甲一直都没有履行。问乙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分析】离婚协议属于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而产生的,即使在婚姻登记机关作了登记,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本案,甲乙自愿离婚,当甲不履行协议内容时,乙可以采取两种办法救济:一是自己要求甲尽快履行,二是凭借手中的离婚协议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在婚
协议离婚程序怎么办理?
协议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基础,明确体现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对签订离婚协议后后有关子女抚养、教育、探望等问题,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上做出合理、妥当的安排,对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对债权、债务等有适当处理,对这些问题,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并反映在离婚协议上;2、离婚协议规范化。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查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在审查协议时,明确告知对方婚姻登记机关只进行形式审议,双方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法律责任自负,离婚后如若变
「法律案例」为购房假离婚 法律风险有点大
刘先生无奈将姚女士诉上法庭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刘先生称双方不是自愿结婚,认为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并拿出书面协议、付款凭证佐证;而姚女士称二人是自愿结婚,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法庭主持调解工作中向双方释明,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并自愿登记结婚的,房子归姚女士所有更为合理,但姚女士应支付刘先生所付相应的对价。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涉案房屋归姚女士所有,由其支付刘先生所付房款。■法官说法■本案中刘先生想通过假结婚的方式来规避国家政策,婚姻只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人自愿登记结婚,即为法律上有效的婚姻关
扬州律师|为购房假离婚 法律风险有点大
庭审中刘先生称双方不是自愿结婚,认为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并拿出书面协议、付款凭证佐证;而姚女士称二人是自愿结婚,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法庭主持调解工作中向双方释明,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并自愿登记结婚的,房子归姚女士所有更为合理,但姚女士应支付刘先生所付相应的对价。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涉案房屋归姚女士所有,由其支付刘先生所付房款。■法官说法■本案中刘先生想通过假结婚的方式来规避国家政策,婚姻只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人自愿登记结婚,即为法律上有效的婚姻关系,结婚目的和动机对婚姻效力没有实质影响。二是法院处理涉案房屋归属问题的倾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常与政策导向一致,故房屋归
为购房而“假离婚”,法律风险有点大
刘先生无奈将姚女士诉上法庭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刘先生称双方不是自愿结婚,认为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并拿出书面协议、付款凭证佐证;而姚女士称二人是自愿结婚,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法庭主持调解工作中向双方释明,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并自愿登记结婚的,房子归姚女士所有更为合理,但姚女士应支付刘先生所付相应的对价。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涉案房屋归姚女士所有,由其支付刘先生所付房款。【法官说法】本案中刘先生想通过假结婚的方式来规避国家政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只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人自愿
不满足这4个条件还想协议离婚?2018婚姻法新规,建议收藏!
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议。就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哦】3、批准。对于符合《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四种情况不会受理协议离婚1、一方当事人请求登记离婚的;2、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未达成协议的;3、双方或
协议离婚她拿房子,我拿钱,我现在后悔了怎么办?
2、协议离婚后悔了怎么办?《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据法条规定,对于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仅当订立
数份离婚协议共存时,其效力该如何认定?
离婚协议为附条件协议,无论是子女抚养还是财产分割,均以离婚为条件。当数份离婚协议共存且就同一事项的约定在数份协议中的表述不一致而产生争议时,确定离婚协议的效力应考虑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是否最终用于离婚登记。本案中,吴先生和金女士虽于2016年12月份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因离婚未成,该协议实际并未发生效力。双方于2018年1月份重新签订离婚协议并依此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