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男子离婚时答应给女儿两套房 7年不兑现被告上法庭
焦点:离婚协议书对夫妻财产的处分权力有多大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施作为被告阿冬及第三人小琳的女儿,依据其父母的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无偿取得该房产,应视为赠与。但该赠与和一般的民事赠与不同,其包含了父母解除婚姻关系及子女抚养等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应适用有关身份关系的婚姻法规定。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内容对双方有约束力,阿冬以财产协议及撤销赠与声明书撤销案涉的赠与行为,不符合任意撤销赠与的条件。最后,法院判决阿冬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女儿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其名下。
网上疯传一则离婚协议书:50套房归女方
她一直要求王律师帮助她,王律师也告诉了她案件的风险,因为该离婚协议书涉及到的房产没有在房管局过户,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登记权利人是其丈夫,因此该案有一定的风险,当然该案也有机会。我们说这个案件只是告诉各位朋友,假如当初她办理离婚手续时咨询王律师,王律师一定会告诉她,及时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即使是银行还有贷款没有还清,在没有凃销抵押之前不能更名,但仍然可以通过“过桥”来解决此问题,最终实现过户更名的目的。这样,如果房产已经过户在其名下,根据最高院强制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一般是不能追加配偶作为被执行人。并且,其前夫对公司债务提供的仅仅是担保责任,而担保责任一般不会让配偶另一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之责任。以上两个真实案例告诉朋友们,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务必小心、谨慎,最好事先咨询专业律师,如有必要可以请专业律师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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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一直要求王律师帮助她,王律师也告诉了她案件的风险,因为该离婚协议书涉及到的房产没有在房管局过户,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登记权利人是其丈夫,因此该案有一定的风险,当然该案也有机会。我们说这个案件只是告诉各位朋友,假如当初她办理离婚手续时咨询王律师,王律师一定会告诉她,及时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即使是银行还有贷款没有还清,在没有凃销抵押之前不能更名,但仍然可以通过“过桥”来解决此问题,最终实现过户更名的目的。这样,如果房产已经过户在其名下,根据最高院强制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一般是不能追加配偶作为被执行人。并且,其前夫对公司债务提供的仅仅是担保责任,而担保责任一般不会让配偶另一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之责任。以上两个真实案例告诉朋友们,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务必小心、谨慎,最好事先咨询专业律师,如有必要可以请专业律师把关。
东莞男子离婚时答应给女儿两套房 7年不兑现被告上法庭
这个时候,楼事哥有必要提醒一下这些“用心良苦”的家长们,你们只想到了“娃娃房”的利,却没意识到它的弊!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有哪些隐患你知道吗?1、买房不能贷款则该房屋买卖不能申请银行贷款,只能一次性付清房款。2、买房时可能多付首付3、监护人不能随意处置该套房产父母不能随意出售、抵押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必须是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利益,若其出现重大疾病需要钱来治疗或生活学习需要等。必须提供监护人签名保证其具有监护人资格和出售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证书,保证书须经公证处公证。另外,父母出售房产所得款项应全部用于抚养未成年人。
离婚房产分割后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房产过户有几种不同的情形,有继承的房产过户、赠与的房产过户、二手房过户等。房产过户需要注意事项:(1)购房者要熟悉办证流程,及时办理产权证。(2)购房合同中要明确约定违约办证的处理。(3)警惕开发商代办的陷阱。(4)延期办证要让开发商承担责任。房产可以采用公证协议书的办法或者直接起诉到法院,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拿到法院的调解书与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一样的效力。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离婚协议 财产约定 对抗第三人(申请执行人)
二、《离婚协议书》所载“和平路的面积一百七十三平方米(尚未办理门牌号码)的房屋”即××房屋,《离婚协议书》中所载面积一百七十三平方米系房屋的占地面积。1、《离婚协议书》签订时讼争房产尚无门牌号,房屋总建筑面积未实际测量,仅知讼争房产的用地面积为172.8平方米(四舍五入即173平方米),故协议书所载“建在上杭县城关和平路的面积一百七十三平方米的房屋”中的“一百七十三平方米”仅是代替门牌号的一种识别符号,且讼争房产共四层总建筑面积为748.7平方米,每层的面积也应是187.18平方米,与《离婚协议书》所载的173平方米相去甚远。
《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属但未办理登记,仍发生物权变更
本律师代理观点:高某及其代理人向法庭提供的《补充协议》并非对《离婚协议书》书的变更,按照《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书面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已经对诉争的位于西城区XX号的房屋权属进行了约定,该份《离婚协议书》书已经在民政局进行备案登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者撤销,虽然事后双方又签订了新的《补充协议》,对该套房产进行了重新约定,但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高某即对诉争房产丧失了所有权,故即使《补充协议》约定该套房产归王某及女儿共有,各占50%的份额,也系王某将原本属于自己的全部房产对女儿进行了部分赠与,且《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房屋过户时间系女儿年满20周岁,现在约定的时间未成就,王某有权要求先将该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待女儿年满20周岁时再为女儿办理变更登记,
离婚协议公证如何办理?离婚协议公证有什么意义?
当有数份不一致的离婚协议书时,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优于其他离婚协议书适用。
评论| 武汉现“63套房离婚协议”:比好奇更重要的是隐私(参与评论送福利)
前几年,发生过不少涉及官员的“房叔”“房婶”事件,曝光了官员及其亲属的巨量房产,之后各地房地部门纷纷限制“以人查房”,在后来推进的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将对房产的查询主体资格限定在了房产的利益相关方。就这件事来说,这对前夫妇是私营业主,并不是公职人员,也就不存在腐败问题;虽然有待分割的房产多达63套,但主要还是属于“还建房”,与征地、拆迁相关,并不涉及这对夫妻的非法所得。对于这样的私事,公众的好奇心应该止于法律的边界上:一对普通夫妻离婚、分割财产,属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内。他们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的秘密依法受到保护,有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之前,离婚判决书是不上网公示的,更何况这次被曝光的是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这并不是一个公众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平衡问题,而是严重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