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难上难”
由于郭懿与吴洪流在公司股权问题方面出现了一些纷争,2013年,郭懿在北京提起“股权转让无效纠纷”诉讼。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在本案进行的过程中,双方的离婚诉讼也在美国同时进行。而在律师看来,两个案件的进展情况都会对大洋彼岸的另一个案件产生微妙的影响。在众多离婚纠纷案中,就一度成为涉外离婚案中的典型案例。杨浩然此举是为了规避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因此在2010年5月,王宏艳提出诉讼,申请杨浩然“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无效”。吴卫义指出,据他观察,一些涉外离婚财产纠纷案多有相似:夫妻最初在国外打拼事业,之后回国创业有所成就;具有当事人涉外、身份关系在国外、财产关系在国内的特点。他同时表示,近些年,涉外离婚案件已经不仅限于人身涉外
北京律师|我国离婚财产纠纷中涉外房产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应该引进分割制,区别动产和不动产,对于海外不动产不宜适用我国法律、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笔者认为实践中法院做出对国外房产处置的判决的可能性较小,但也无法完全排除这种可能。实践中海外置业的夫妻为了避免纠纷,除了了解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之外,也可以按照有利于将来分割并宜于履行的原则做好夫妻财产约定。请友好告知,我们会第一时间删除。无意之错,请海涵。徐浩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现任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协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律快车嘉宾律师,尚德机构客座讲师,嗨学网实力讲师。联系方式:
张振权诉石某离婚财产纠纷案例评析 ——涉外离婚不动产纠纷如何适用法律
相关法条《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05结语综上可知,《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七条、三十六条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各规则之间的界限并未通过立法明晰,实践中存在争议。但规则的漏洞不能漠然视之,任由其自行发展。在处理涉外离婚不动产纠纷时,应首先将婚姻关系的解除与不动产物权问题进行分割,无论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都应对该两类问题划定分明的界限,判决书中尽量避免准据法选择部分的“扼要型”表述,规范审判逻辑并对冲突规范的选择适用进行缜密说理。当然,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者立法者以其他形式作出明确规定,是解决涉外离婚财产关系问题的根本之道。
南京律师┃我国离婚财产纠纷中涉外房产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该法第二十七条是关于诉讼程序的法律适用,而第二十四条是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从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分析,我国在涉外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中采取的是单一制,即并未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种种原因,比如关于涉外不动产执行问题,涉外不动产处理对其他国家主权影响问题等,法院一般会采用分割制,即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方式,援引该法第三十六条来将涉外不动产排除出审理范围。但仍有一些法院选择依据单一制的原则对其予以处理。笔者认为,在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上,应引进分割制,明确离婚案件中涉外不动产所适用的准据法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这既有利于受理法院查清事实,也防止我国法院的判决在域外得不到承认和执行的问题。予以处理的案例中,其中两例是原被告达成对财产分割的合意,法院在判决中予以确认的。但是同样是原被告达成合意,两份判决中法院对涉外
我国离婚财产纠纷中涉外房产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根据该条第三款规定,离婚案件中涉海外房产应该属于涉外民事关系,并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虽然通过该法最后指向的准据法仍为中国法,但不能越过该法直接笼统地认为离婚案件引起的纠纷适用中国法。而在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在婚姻案件中的涉外房产问题法院对于该法的适用也并不统一。有的法院适用该法第三十六条,认为涉外不动产物权,应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如,案例1的一审法院。有的法院适用该法第二十四条,并不区分动产还是不动产,而将其均认为是夫妻财产关系根据该条选择法律适用。还有
亳州蒙城律师┃我国离婚财产纠纷中涉外房产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该法第二十七条是关于诉讼程序的法律适用,而第二十四条是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从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分析,我国在涉外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中采取的是单一制,即并未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种种原因,比如关于涉外不动产执行问题,涉外不动产处理对其他国家主权影响问题等,法院一般会采用分割制,即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方式,援引该法第三十六条来将涉外不动产排除出审理范围。但仍有一些法院选择依据单一制的原则对其予以处理。笔者认为,在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上,应引进分割制,明确离婚案件中涉外不动产所适用的准据法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这既有利于受理法院查清事实,也防止我国法院的判决在域外得不到承认和执行的问题。予以处理的案例中,其中两例是原被告达成对财产分割的合意,法院在判决中予以确认的。但是同样是原被告达成合意,两份判决中法院对涉外
我国离婚财产纠纷中涉外房产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该法第二十七条是关于诉讼程序的法律适用,而第二十四条是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从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分析,我国在涉外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中采取的是单一制,即并未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种种原因,比如关于涉外不动产执行问题,涉外不动产处理对其他国家主权影响问题等,法院一般会采用分割制,即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方式,援引该法第三十六条来将涉外不动产排除出审理范围。但仍有一些法院选择依据单一制的原则对其予以处理。笔者认为,在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上,应引进分割制,明确离婚案件中涉外不动产所适用的准据法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这既有利于受理法院查清事实,也防止我国法院的判决在域外得不到承认和执行的问题。予以处理的案例中,其中两例是原被告达成对财产分割的合意,法院在判决中予以确认的。但是同样是原被告达成合意,两份判决中法院对涉外
涉外婚姻继承以及家族办公室,详细解读律师代理业务新机遇!
3.婚姻效力◆虽然外国法院已经判决离婚,但如果未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则该离婚判决在我国境内不发生效力。即离婚起算时间国内与国外不同,国内自中国法院裁定承认离婚判决并送达之日才生效。◆中国法院只就外国离婚判决中婚姻关系解除内容予以承认,如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当事人需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处理。三、涉外继承概述涉外继承情形主体涉外——被继承人或继承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在境外拥有住所的人。客体涉外——部分或者全部遗产(包含动产和不动产)处于国外(包括台湾地区以及港澳特别行政区)。
【案例研究】我国离婚财产纠纷中涉外房产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根据该条第三款规定,离婚案件中涉海外房产应该属于涉外民事关系,并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虽然通过该法最后指向的准据法仍为中国法,但不能越过该法直接笼统地认为离婚案件引起的纠纷适用中国法。而在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在婚姻案件中的涉外房产问题法院对于该法的适用也并不统一。有的法院适用该法第三十六条,认为涉外不动产物权,应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如,案例1的一审法院。有的法院适用该法第二十四条,并不区分动产还是不动产,而将其均认为是夫妻财产关系根据该条选择法律适用。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