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夫妻一方有财产未分割想要起诉,先看诉讼时效过没过(法律实务)
4.协议或诉讼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前、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时,另行起诉请求分割对方隐匿或转移的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自发现财产权被侵害之日起两年。5.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因某项财产存在客观分割不能的情况,法院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的—具备条件时,由当事人申请再行分割,按照本条规定可以请求分割,属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无时效限制。6、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法院已分割财产,后失踪方又发现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按再审程序进行。如判决中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律师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问题
五、关于男女双方起诉离婚前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效力的认定与会代表一致认为,离婚前男女双方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
协议离婚后关于财产分割不可不知的7个法律问题
七、协议离婚后针对财产分割问题起诉,必须要在1年内【司法实践】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均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否则法院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该“一年”的时间应自离婚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而非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之日起计算,且“一年”属不变期间,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止或延长的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
最高院法官: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离婚时是否有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11]297号)(三)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一般而言,婚姻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作为附条件的,但法律未禁止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财产问题自愿达成某种协议。对这种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目前审判实务上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主要焦点在于在我国实行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模式下,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这种协议,客观上无法实际履行,因为,就夫妻财产的归属而言,夫妻是一体的,在双方未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支持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相应的财产
最高院法官: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离婚时是否有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11]297号)(三)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一般而言,婚姻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作为附条件的,但法律未禁止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财产问题自愿达成某种协议。对这种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目前审判实务上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主要焦点在于在我国实行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模式下,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这种协议,客观上无法实际履行,因为,就夫妻财产的归属而言,夫妻是一体的,在双方未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支持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相应的财产
协议离婚不成,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对此问题,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基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适用于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原审法院依据前述规定来认定案涉离婚协议的效力,存在不当,应予纠正。案涉离婚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当事人间对离婚时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约定,符合民事合同的性质,其效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章的规定精神认定。(2)关于案涉离婚协议的效力。本院认为,张某作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对自己财产权益所作处分的行为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况下,该处分行为对张
案例:误认非亲生子女为亲生所作出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
对于本院在审理中查明的财产分割问题,参照庭审中双方确认的上述财产价值及房屋已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和原告的主张,考虑到双方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二案中,对于小孩的抚养问题以及经济补偿问题已经达成一致,被告已经对原告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补偿,酌定按原告60%,被告40%的比例对于离婚时的财产予以重新分割:1、位于苏州高新区某某家园X幢XXX室的房屋归原告所有,房屋贷款由原告继续偿还;位于苏州高新区某家园XX幢XX室房屋归被告所有;2、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苏ESXXXX骐达牌轿车归原告所有,判决结果:一、撤销原、被告2015年9月2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
「长知识」签了离婚协议之后可以反悔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还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总结:由上可见,一方面,离婚协议一旦订立,双方即应当遵守,当事人因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另一方面,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的行为而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为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协议,因此,如果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
最高院法官: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离婚时是否有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11]297号)(三)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一般而言,婚姻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作为附条件的,但法律未禁止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财产问题自愿达成某种协议。对这种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目前审判实务上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主要焦点在于在我国实行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模式下,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这种协议,客观上无法实际履行,因为,就夫妻财产的归属而言,夫妻是一体的,在双方未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支持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相应的财产
王淼律师:离婚后双方是否还能针对财产问题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小刘的请求法院是否会受理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