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幼柏律师团队成功办理的婚姻家事案件目录
——主审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148、沈**与黄**离婚纠纷一案,涉及抚养权、抚养费、房产、车辆、公司股权分红等财产分割,判决结案。——主审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149、武**与胡**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涉及抚养权、抚养费,判决结案。——主审法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150、彭**与李**离婚纠纷一案,涉及抚养权、抚养费、房产分割,判决结案。——主审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151、陈**与吴**离婚纠纷一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判决结案。——主审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152、李**与吴**离婚纠纷一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债权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专家——王幼柏律师
——主审法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150、彭**与李**离婚纠纷一案,涉及抚养权、抚养费、房产分割,判决结案。——主审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151、陈**与吴**离婚纠纷一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判决结案。——主审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152、李**与吴**离婚纠纷一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财产分割、抚养权、抚养费,调解结案。——主审法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153、邹**与黄**离婚纠纷一案,涉及抚养权、抚养费、房产、车辆等财产分割,
离婚协议书中违约条款的法律适用 ——谢某媛诉凌云峰抚养费纠纷案
对于谢某媛抚养费数额,现谢某媛生活在韶关市翁源县,其教育费凌云峰已另行支付,医疗费亦有医疗保险保障,谢某媛亦未举证证明其生活开销较2014年有较大提升,综合考虑其生活地物价水平、实际生活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2014年至今的物价增长幅度等因素,二审法院酌定其抚养费自2017年1月起,三、评析在离婚时,夫妻双方以离婚为目的而订立《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不直接携带抚养子女一方逾期支付抚养费时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一方在离婚后,未依约支付抚养费,权利主体行使诉讼权利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的,应否予以支持?鉴于司法实践中对《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内容是否适用《合同法》进行调整存在争议,这就导致对离婚协议涉及违约条款的效力问题产生不同的观点。
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违约金有效吗? !
对于谢某媛抚养费数额,现谢某媛生活在韶关市翁源县,其教育费凌云峰已另行支付,医疗费亦有医疗保险保障,谢某媛亦未举证证明其生活开销较2014年有较大提升,综合考虑其生活地物价水平、实际生活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2014年至今的物价增长幅度等因素,二审法院酌定其抚养费自2017年1月起,三、评析在离婚时,夫妻双方以离婚为目的而订立《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不直接携带抚养子女一方逾期支付抚养费时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一方在离婚后,未依约支付抚养费,权利主体行使诉讼权利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的,应否予以支持?鉴于司法实践中对《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内容是否适用《合同法》进行调整存在争议,这就导致对离婚协议涉及违约条款的效力问题产生不同的观点。
年轻离婚时已“净身出户” 老父现起诉儿子支付赡养费
从2012年起,被告小郭在广州市某飞机维修公司工作,被告已成年且未结婚,其经济收入足以满足生活需要,具备相当的赡养能力,被告小郭表示,其同意支付赡养费,工资应按实发工资计算,而不应以“工资福利合计”计算,且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家具都是从被告家中搬去的,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赋予子女的义务,赡养父母不应附加条件,所有子女对父母都有赡养义务。原告已年逾六旬,无劳动能力,其领取的低保费无法满足日常生活所需,被告作为原告的独子,除在生活上应多给予原告关心、照顾以外,还应在经济上给予充分的扶助,根据其现居住地生活水平及被告的经济能力等因素,
离婚父亲“净身出户”,晚年起诉儿子支付赡养费
从2012年起,被告小郭在广州市某飞机维修公司工作,被告已成年且未结婚,其经济收入足以满足生活需要,具备相当的赡养能力,被告小郭表示,其同意支付赡养费,工资应按实发工资计算,而不应以“工资福利合计”计算,且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家具都是从被告家中搬去的,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赋予子女的义务,赡养父母不应附加条件,所有子女对父母都有赡养义务。
疑儿子非亲生男子三次鉴定仍不信 离婚后拒付抚养费
广州中院认为,小林上诉要求高先生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的规定,除非小林能够提供证据证明高先生有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经济能力,否则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而本案中,高先生没有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经济能力,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近日,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离婚了,双胞胎子女的抚养权如何确立
据此,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判决:一、准许郑某某与肖某离婚。二、婚生双胞胎子女郑某羲、郑某睿由肖某抚养,郑某某不用支付抚养费;郑某某在不影响两子女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对两子女享有探视权,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协商。转自:东城普法
原告吴基良诉被告陈国花离婚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156号陈国花:本院受理原告吴基良诉被告陈国花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准予原告吴基良与被告陈国花离婚。二、婚生小孩吴树森(男,2003年6月20日出生)由原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三、驳回原告吴基良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增城区人民法院新塘人民法庭(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广场,即原沙埔镇政府旁)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