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八民会纪要(婚姻家庭部分)解读
除此之外,至少还有以下两类子女是否符合探望权行使对象要求,需要考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合法收养关系的养子女、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夫妻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养父或养母,有对该子女探望的权利。至于继父或继母能否在离婚后,对继子女行使探望权的问题。则应考虑继父或继母对其继子女是否进行抚养教育。如果存在抚养教育,则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
离婚时承诺的抚养费条款能否轻易推翻?
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离婚当事人为了达成离婚的目的,可能会在离婚时答应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用,离婚后却又以子女名义依《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要求支付抚养费。这便给了离婚协议中负有直接抚养义务一方在合法形式下假托子女之名义行掩饰其变更、撤销原离婚协议的不法目的。为了尽可能地维护未成年或无独立能力子女权益的同时维护协议或判决的法律约束力,《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子女只能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生活费、教育费权利。
论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完善
广义上的扶养,泛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所具有的相互供养与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它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夫妻之间和兄弟姐妹等平辈之间的扶养等具体形态[4]。而抚养一般是指长辈对晚辈的养育。(三)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标准较模糊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父母与子女之间能否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建立了抚养教育关系。抚养教育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我国《婚姻法》没有对此做出具体的规范,理论界对“抚养教育”这一概念的解读也莫衷一是。有学者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且承担了继子女部分或全部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可认定其与继子女
离婚后继父母可以继续抚养继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了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由生父母抚养。但显然没有对生父母不同意抚养而继父母同意抚养的情形予以否定,继父母提出对继子女进行抚养不违反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2.继父母抚养继子女应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由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缺乏血缘关系,对于继父母抚养继子女的,容易产生是否会对未成年人进行侵害、歧视等隐忧。因此,在一般情形下,生父母在离婚后通常应优先抚养未成年子女。这
离婚诉讼中继子女要求随继父共同生活,法院是否准许?
就此而论,继父主张对继子女的抚养权,只要是具有抚养教育关系,已经成立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酌情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了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由生父母抚养。但显然没有对生父母不同意抚养而继父母同意抚养的情形予以否定,继父母提出对继子女进行抚养不违反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2.继父母抚养继子女应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由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缺乏血缘关系,对于继父母
离婚后继父母可以继续抚养继子女
2.继父母抚养继子女应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由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缺乏血缘关系,对于继父母抚养继子女的,容易产生是否会对未成年人进行侵害、歧视等隐忧。因此,在一般情形下,生父母在离婚后通常应优先抚养未成年子女。这也是上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生父母应当抚养的立法本意。但完全排除继父母抚养的可能性也将产生不利的社会影响。在生父母拒绝或者放弃抚养的情形下,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持消极乃至坚决反对态度,由其抚养可能产生不履行法院裁判义务、遗弃未成年人等危险,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继父母主张抚养权的,如否定其
离婚后继父母可以继续抚养继子女——陕西西安临潼法院判决姚某诉杨某离婚纠纷案
2.继父母抚养继子女应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由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缺乏血缘关系,对于继父母抚养继子女的,容易产生是否会对未成年人进行侵害、歧视等隐忧。因此,在一般情形下,生父母在离婚后通常应优先抚养未成年子女。这也是上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生父母应当抚养的立法本意。但完全排除继父母抚养的可能性也将产生不利的社会影响。在生父母拒绝或者放弃抚养的情形下,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持消极乃至坚决反对态度,由其抚养可能产生不履行法院裁判义务、遗弃未成年人等危险,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继父母主张抚养权的,如否定其
赡养权纠纷裁判的法律依据指南 | 婚姻法案由系列(建议收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第十章扶养、抚养和赡养关系纠纷(三)赡养关系1、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义务。(1)“父母”包括养父母和继父母,“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2)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养子女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
高院:婚姻家庭纠纷相关51个问题的裁判意见及解答(二)
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义务主体是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祖父母、外祖父母起诉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一般不予支持。但依照《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或父母未尽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到抚养义务时,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主张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应予支持。【另一种观点】:祖父母、外祖父母起诉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
「必看」婚姻家庭纠纷案件51个相关法律问题裁判意见大全之——抚养、赡养问题
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义务主体是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祖父母、外祖父母起诉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一般不予支持。但依照《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或父母未尽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到抚养义务时,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主张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应予支持。【另一种观点】:祖父母、外祖父母起诉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