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产未加名登记,赠与方撤销应如何处理?
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或约定夫妻共有,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前,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因此,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由燕赵财富传承法律研究中心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一方请求法院撤销应如何处理?
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或约定夫妻共有,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前,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因此,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夫妻共有房产未加名登记,赠与方撤销应如何处理?
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或约定夫妻共有,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前,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因此,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夫妻共有房产未加名登记,赠与方撤销应如何处理?
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或约定夫妻共有,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前,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因此,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END—••••广东杰律律师事务所••••︾杰律专注经济类案件,尤其擅长把企业之债变为自然人之债。﹋﹋﹋﹋﹋﹋﹋﹋﹋﹋﹋﹋﹋﹋﹋﹋﹋﹋﹋﹋﹋﹋﹋
关于夫妻之间赠与的问题
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或约定夫妻共有,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前,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因此,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送给老婆的房子可以收回吗?杭州婚姻律师解答
相关法条索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上篇||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能反悔吗?能撤销吗?
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或约定夫妻共有,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前,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因此,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END—仅供交流学习,我们将立即删除。
婚姻法已被蹂躏得不成样子了!
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将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模式解读为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实质是对婚姻法第19条的机械、牵强的解读,婚姻法释义》对第十九条释义“关于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哪种夫妻财产制,本条未作规定,即没有对当事人可以选择的财产制进行限制”。不仅于此,还有!
黄义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书面约定一方婚前房产为另一方所有的,应认定为赠与
笔者认为,既然《婚姻法》第一十九条只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约定财产所有的取得方式和拥有财产的模式作出了规定,而未对夫妻以约定方式确定财产所有制模式的行为性质作出界定,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合法所得财产,可依照《婚姻法》第一十九条规定以书面协议方式约定为夫妻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有的财产为外,该条另规定的夫妻一方将其个人婚前所有财产以书面约定方式转为另一方所有,或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有的行为,双方虽未在书面协议中明确表示是以赠与合同的方式约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转归另一方所有,因《婚姻法》第一十九条并未对约定转移财产行为性质作出界定,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的规定,认定其协议性质为赔与合同关系也不会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相冲突,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