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返还彩礼”纠纷,婚姻当事人父母可作为原被告(兼梳理法院4类判例)
第三类:父母虽不是婚姻当事人,但作为原告起诉,主体适格。①案件:艾晶晶与王刚婚约财产纠纷民事判决书(2018)黑10民终261号牡丹江中院认为:关于返还彩礼的主体问题。通常,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只是男女双方,还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或亲属。由于彩礼给付实际就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因此,上诉人抗辩艾晶晶没有收到彩礼,不应判决其承担返还彩礼责任,及王刚并非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无权请求返还彩礼的主张均不成立。第四类:给付彩礼主体虽是婚姻当事人父母,但婚姻当事人作为原告起诉,主体适格。
姜杰律师:“成年人签字就得认”不是法治思维
本案当事人诉讼请求基于的事实是“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同居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及协议书“男方”、“女方”的表述(详见协议书),体现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关系,因此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当事人诉讼请求体现的案由与案件实际法律关系体现的案由不一致,当事人坚持其诉讼请求的,以当事人坚持诉讼请求所体现案由为案由,但法庭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的另一层意思,当事人坚持的诉讼请求体现的案由与案件事实体现的实际案由(法律关系)不一致的,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仍要以当事人(原告)的诉讼请求体现的案由为案由,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只是没有事实依据(证据)支持,法院就要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后财产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本案的案由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虽然涉及到不动产的分割,以婚姻当事人所在地法院进行审理,有利于案件的事实审查。综上,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并非物权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依照民事诉讼法一般性地域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嵊州市,故嵊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移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不当,应予纠正。
份额明确情形: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还是共有权分割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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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启示录(一)
至于在婚姻关系接触后,基于原夫妻共同财产而形成的新的财产部分,当然不再是婚姻法意义上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照约定或一般财产纠纷处理。若就此发生争议,则属于协议离婚后的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在离婚诉讼中,在法院判决或调解时,对财产或债务性质出现概念性区分错误,双方当事人对此发生纠纷的可以申请法院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再审,以纠正生效判决书、调解书的错误。关于夫妻双方离婚后,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对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问题进行变更或撤销,并重新达成协议的问题。法院调解离婚或民政部门登记离婚都是以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的,法律赋予了上述机关依法调解离婚或登记离婚的权利,但并不反对双方因其他原因,对离婚协议进行变更或撤销。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的前提是双方有一方反悔而发生纠纷,法院才予以受理并受一定期限的限制,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浙江高院」离婚后财产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本案的案由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虽然涉及到不动产的分割,以婚姻当事人所在地法院进行审理,有利于案件的事实审查。综上,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并非物权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依照民事诉讼法一般性地域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嵊州市,故嵊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移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不当,应予纠正。
【普法】婚姻法的几个常见问题
立法者与司法者在对待这类财产纠纷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几点:一是已婚同居方配偶在婚姻关系中有无重大过错;二是已婚同居方与其配偶在婚前对双方财产归属是否有明解约定;三是与已婚同居方同居的相对方是否是未婚善意同居方;四是女性同居方的身体是否因同居而受到了损伤;五是已婚同居方是否得到过对方在财产上的帮助;六是同居双方是否生育小孩。只有经过全面的考量,使法律规则细化,并与道德标准相平衡,才可使法律判决说理充分,防止法律适用上的任意性。当然代价是使法律更为复杂。在处理以上各种非婚同居财产纠纷时,应当考虑照顾弱势一方。▌非婚同居生子,解除同居关系,孩子抚养权归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终于有人把“未婚同居”的法律问题讲清楚了!
立法者与司法者在对待这类财产纠纷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几点:一是已婚同居方配偶在婚姻关系中有无重大过错;二是已婚同居方与其配偶在婚前对双方财产归属是否有明解约定;三是与已婚同居方同居的相对方是否是未婚善意同居方;四是女性同居方的身体是否因同居而受到了损伤;五是已婚同居方是否得到过对方在财产上的帮助;六是同居双方是否生育小孩。只有经过全面的考量,使法律规则细化,并与道德标准相平衡,才可使法律判决说理充分,防止法律适用上的任意性。当然代价是使法律更为复杂。在处理以上各种非婚同居财产纠纷时,应当考虑照顾弱势一方。▌非婚同居生子,解除同居关系,孩子抚养权归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孟成律师:涉外婚姻财产纠纷如何解决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88条的规定认定双方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案中刘女士和约翰虽一个中国籍一个外国籍,但已经在中国登记结婚,其婚姻效力应该适用婚姻缔结地即我国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约翰和刘女士自登记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便已成为中国法律意义上的夫妻,男女双方是否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夫妻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并不影响婚姻本身的效力。自登记之日起,夫妻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均应依我国婚姻法来调整。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中,男方与女方在婚后所得的各自收入,不管以什么形式获得,均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应当均等分割。